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6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楊祐誠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楊祐誠(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實,並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以具體選擇適當之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對於法院之內部界限外,均仍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可供參照)。又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之規定範圍之內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謹守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之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可供參考)。再按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對其罪犯所裁定之例如下:⒈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恐嚇與詐欺等罪,恐嚇取財7件、詐欺109件,共計116件,共計有期徒刑24年1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犯27條詐欺行為,分別判刑合計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⒊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處之刑為有期徒刑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綜上所陳,抗告人懇求鈞長公正悲憫人心給抗告人一個公理公正之裁定,給予抗告人一個悔過向上之心之機會,賜予抗告人從新從輕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在此上下限之範圍內妥適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
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原審法院就上開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抗告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表示「無意見」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執聲字第285號卷第4頁),合併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並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年10月以下,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未違反內部性界限而有何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
㈡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
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內部界限之意義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關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業已具體論析明確,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行使,於法並無違誤,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難認有顯然濫用裁量權限而未當之情形。準此,抗告人泛稱原裁定違反內部界限之意義及刑罰公平性云云,自委無可憑。至於抗告意旨所引他案所定應執行刑之例,係法官審酌個案情形之結果,因各案犯罪情節不同,法院所為之刑罰量定自屬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而請求給予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亦無足採。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日 111年2月26日 111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9號 111年度簡字第978號 111年度易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9號 111年度簡字第978號 111年度易字第4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7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68號 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17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17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6日 111年5月8日 111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編號5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6號 編號5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日 111年5月8日 111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7號 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62、96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4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5號 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9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