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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24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丁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丁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丁界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5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法 官 高 文 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