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晋毓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晋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晋毓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0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