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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6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宗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宗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哲前犯貪污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1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