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鐘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鐘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鐘璋前違反藥事法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0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