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訓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訓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訓誼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紀 佳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