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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7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俊榮上列受刑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俊榮前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5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