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冠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冠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冠樺前犯侵害墳墓屍體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