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林科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聲請案號:112年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6月5日以109年執更給字第2270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入法務部○○○○○○○附設○○○○執行迄今已滿2年10月有餘。茲據法務部○○○○○○○函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並檢送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前開裁定及會議紀錄(節本)等相關資料,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經核尚屬實。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86條第3項但書、第87條第3項但書、第88條第2項但書、第89條第2項但書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87條第3項前段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以103年度少侵訴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4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處分人業於105年3月23日入監執行,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合先敘明。
㈡受處分人在監執行期間,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
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受處分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6月5日以109年執更給字第2270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入法務部○○○○○○○附設○○○○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已滿2年10月有餘。受處分人經法務部○○○○○○○附設○○○○112年度第2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認為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乙節,有法務部○○○○○○○112年4月14日中監教字第11261086600號函暨其檢附該受處分人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給字第2270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及前揭會議紀錄(節本)等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