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36號抗 告 人即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何台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送達代收人 王世宗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佔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何台桂因竊佔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判決罪刑確定,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後,抗告人雖不服裁定,具狀抗告;然因抗告人所犯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按前揭說明,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且不得補正,自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