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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玟棋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玟棋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張玟棋前因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