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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5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正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二、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強制猥褻及交通過失致死罪,二者犯罪時間雖差不到1月,然罪質相異,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制猥褻 交通過失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05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0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2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