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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5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 人即 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代表人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112年度抗字第436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36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卷證影本(應去除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以外之人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訴訟聲請閱卷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上開檢閱卷宗及證物之限制規定,其立法理由揭明「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法院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依第2項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之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之實益等情形,均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等旨。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之範疇,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上之需求,其卷證資訊獲知權應等同於審判中之被告,而得類推適用上揭包括但書在內之相關規定。基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拘泥於文義,窄化侷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應從寬解釋包括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68號裁定駁回後,復向本院提出抗告,再經本院於112年7月26日以112年度抗字第436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是聲請人雖非「審判中」之被告,但其已表明因聲請再審之需而請求付與上揭案件相關卷證影本,核屬訴訟之正當需求,且核其聲請交付之卷證影本,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爰認聲請人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9所示聲請範圍之卷證影本,應予准許。

四、又按付與卷宗或證物影本,以所聲請之卷宗或證物確實存在於該案卷內或經扣案,始有付與可能,倘該案卷內並未發現該聲請付與之證據資料,客觀上自屬無從付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之卷證內容,經本院查對結果,並不存在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36號、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8號卷證內,客觀上顯然無從交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內容 聲請人 原證物編號 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36號裁定(本院卷9-10頁) 證物1 2 112/07/26遞狀刑事聲請再審抗告狀補充理由(三)狀(第14次)(本院卷第15-16頁) 證物5 3 最高檢察署112年度賠議字第3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蓋有112.2.20日期章)(本院卷第19-20頁) 證物1-3 4 國家賠償請求書(112年第2次)(請求對象:最高檢察署稅署、112.03.03遞狀,附限時掛號函件執據)(本院卷第21頁) 證物1-4 5 國家賠償請求書(112年第1次)(請求對象:財政部賦稅署、112.03.03遞狀,附限時掛號函件執據)(本院卷第22頁) 證物1-4 6 臺中地院112年5月12日中院平刑聖110聲再68字第1120033562號函(蓋有112.5.17日期章)(本院卷第29頁) 證物2 7 臺中地院112年度國賠字第2號拒絕賠償書(蓋有112.5.2日期章)(含印有臺中地院112.03.29收狀章之國家賠償請求書(本院卷第33-34頁))(本院卷第31-34頁) 證物2-1 8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5月4日中高行應平110訴000307字第1120000961號函(蓋有112.5.9日期章)(本院卷第35-38頁) 證物3 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國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本院卷第39-42頁) 證物3-1 10 最高檢察署112賠議3國賠拒賠證明書(蓋有112.2.20日期章)(本院卷第17-18頁) (按:理由書內容同編號3,僅理由書上郵局回執貼紙不同。然因本份貼有「國史館郵局」回執貼紙之理由書未存在112年度抗字第436號、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8號卷內,故客觀上無法交付閱覽,併此敘明) 證物1-3 11 國家賠償請求書(112年第1次)(請求對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蓋有臺中地檢署112年3月2日收狀章)(本院卷第23-24頁) 證物1-5 12 國家賠償請求書(112年第2次)共78頁(請求對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蓋有臺中地檢署112年3月31日收狀章)(本院卷第25-26頁) 證物1-6 13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7日調秘貳字第11204507340號函暨法務部調查局112賠議字第00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蓋有112.7.11日期章)(本院卷第43-46頁) 證物4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