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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7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蔡銘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銘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蔡銘鎰因毀棄損壞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受刑人蔡銘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家暴恐嚇危害安全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09/13 110/05/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31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78號 判決日期 112/04/13 111/08/2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3 112/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6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7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