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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啟裕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112年7月24日投檢冠正112執聲他183字第112901662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7月24日投檢冠正112執聲他183字第1129016621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啟裕(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下稱乙案)。然受刑人所犯甲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94年4月17日,而乙案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98年7月20日,則甲案附表編號6之罪之犯罪日期係在乙案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甲案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4月17日間,經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上限不得逾20年,再與甲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接續執行,顯然較有利於受刑人。然而檢察官未採取對受刑人較有利之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方式,致使甲案與乙案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2年4月,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過度評價對受刑人過苛,顯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經函復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不當聲明異議,懇請法院撤銷該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函文,重為妥適之裁量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應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又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即甲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即乙案),嗣受刑人於112年3月29日以前揭二案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因而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於112年7月24日投檢冠正112執聲他183字第1129016621號函,以將已裁定確定之應執行刑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重新裁定定應執行刑,核與刑法第51、53條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而駁回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㈡甲案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5年4月3日(即甲案

附表編號1之罪),而乙案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7年11月2日至98年3月31日,是乙案附表編號各罪,均係在甲案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94年4月3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甲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94年4月17日,判決確定日期則為99年5月13日;乙案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7年11月2日至98年3月31日,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98年7月20日(即乙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甲案附表編號6之罪之犯罪日期係在乙案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之前,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甲案附表編號6之犯罪時間為94年4月17日,經比較新舊法後,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20年,此與上開甲案附表編號1至5之罪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6月+4月+6月+3月=1年9月又15日)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最長仍不逾21年9月又15日。然檢察官以甲案各罪組合與乙案各罪組合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23年確定,致甲、乙案中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遭割裂分屬不同組合之甲、乙案,且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須接續執行甲、乙案,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2年4月,遠較上開受刑人主張之合計刑期總和上限不逾21年9月又15日,至少差距長達10年6月又15日以上,反更不利於受刑人,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且如重新組合,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亦不會造成對受刑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㈢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

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甲、乙案組合,而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反而更不利於受刑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並綜合判斷本案施用、販賣毒品、竊盜、贓物等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施用毒品罪與販賣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及考量受刑人現已48歲,自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暨注意為防制毒品危害與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所實施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而無違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受刑人就甲、乙案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未循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難謂允當。聲明異議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將前揭檢察官之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依本裁定意旨,循正當法律程序為適法之處理,期臻適法,兼資救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甲案: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已減刑) 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 犯 罪 日 期 94.03.23、94.03.24 94.02.12 94.04.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1176號 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 2057、2122、2241號、95年度偵字第228號 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 2057、2122、2241號、95年度偵字第22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5年度投刑簡字第12號 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 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 判 決 日 期 95.03.14 95.06.15 95.06.15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5年度投刑簡字第12號 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 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5.04.03 95.07.10 95.07.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785號(臺中地檢96執減更5372號)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1582號(臺中地檢96執減更5372號) 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1582號(臺中地檢96執減更537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93.10.15起-94.06.04止 93.10.15起-94.06.04止 94.04.1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39號、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64、423、817號 板橋地檢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39號、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64、423、817號 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 2057、2122、22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16號 94年度訴字第216號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5號 判 決 日 期 95.01.23 95.01.23 99.02.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16號 94年度訴字第21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5.02.23 95.02.23 99.0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板橋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14號(臺中地檢96執減更5372號) 板橋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14號(臺中地檢96執減更5372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65號乙案: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8.03.19 98.0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判 決 日 期 98.06.30 98.06.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07.20 98.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55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55號編 號 3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8.03.12 98.02.11 98.0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6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8.02.28 98.03.31 98.03.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9 10 1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7.11.02 98.03.13 98.03.1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12 13 14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8.02.26 98.03.13 98.03.1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15 16 1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8.03.19前2、3日 98.03.18 98.0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18 19 2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8.03.16 98.01.03 98.0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編 號 21 22 2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98.01.22 98.02.06 98.03.1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 判 決 日 期 98.12.10 98.12.10 98.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06 99.05.06 99.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77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