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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義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義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義烜(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8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4、8至10、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至7、1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8月31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81、182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12所示各罪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5至7、8至9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邱義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違反電信法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7日 110年11月13日至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0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8月(7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6日 111年1月中至1月底間某日、111年2月28日 111年1月31日至 111年3月21日間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8號 ㈠編號5至7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1號。 ㈠編號5至7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1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3日 110年10月31日 111年3月6日、111年3月13日(2次)、111年3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5至7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1號。 ㈠編號8至9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2號。 ㈠編號8至9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2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9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