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振炎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振炎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振炎(下稱被告)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證據開示及程序過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自付費用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之配偶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而上訴於最高法院。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經核其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且與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有關,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梁堯銘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