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恆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恆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江恆杰因犯竊盜、詐欺、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竊盜罪,編號4、5則為詐欺罪(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持之行使),編號6為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分別侵害財產法益、貨幣之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之社會法益,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竊盜罪,犯罪時間均為109年7、8月間,另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時間亦均在000年00月間,屬同時期犯罪,惟附表6所示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犯罪時間則在110年3月26日,與附表編號1至5已有較長之間隔,相同罪名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而不同罪名間之獨立程度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其深感悔改,入獄前後均有積極參與戒毒課程,且有母親等待其出獄,請考量刑罰與犯案手段、危害社會之程度,應有相附比例原則,及犯前不確定故意、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有無悔改之意等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1至162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各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江恆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3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53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1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5號 110年度簡字第15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14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1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5號 110年度簡字第1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8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0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1號 編號1至5經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貨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6日 109年12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67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6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0、3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75、278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3日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40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至5經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