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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8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程序不正當判決自始無效即請陳法官據小包公4/12公電紀錄所請5/1開庭前先勘簽結偵卷不浪費資源亦請吳進發庭長更誤記及補判不瀆兼請給電子全卷及給閱卷創範狀」所示。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再審程序中亦有準用,復據民國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並於立法理由闡述「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原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等情綦詳。依此,可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固不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惟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聲請檢閱卷宗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時,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以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意旨同此。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101年間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215號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聲請人不服上訴,由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漏未論聲請人以累犯,且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而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執字第4290號案件執行。惟聲請人未依期到案接受刑罰之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拘提莊榮兆到案執行,聲請人即對之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經本院調查後確認檢察官尚未製作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90號執行傳票及拘票,無非係通知受刑人或拘提受刑人限期至檢察署執行科報到,以便檢察官依法訊問相關事證後,決定如何核發執行指揮書,乃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非可認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以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明異議,有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裁定在卷可參。

㈡又聲請意旨雖爰引如附件書狀所載最高法院判決,並對照聲

請人另案撤銷改判無罪判決之案號,指摘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聲明異議裁定,未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88及346號裁定更判特指傳票亦屬刑罰指揮之教導兼規範,即有錯判自始不生效力,故請求接手法官不待撤銷錯誤判決,補判脫漏,並請求調司法院88年7月6日大修法及立法全卷,兼請保全證據云云。惟經查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88及346號裁定均係就定應執行刑是否適法之裁定,並無指出傳票亦屬刑罰指揮之教示,與聲請人所稱不符,聲請人上開指摘顯有誤會;況上開執行聲明異議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6月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明異議並已確定,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聲請補行裁定、調卷及保全證據,於法未合,難認有據。又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05號聲明異議刑事裁定,請求給予電子全卷,揆諸上開規定說明,本件既為聲明異議裁定,而非各案訴訟案件之判決,且業經確定,聲請人並不具上開規定所指「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自不符合上揭規定所定可以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聲請人所為給予全部電子全卷之請求,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