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9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明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明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豪因重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9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傷害未遂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部分,係無視國家對於酒後禁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範,仍於飲用藥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經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公升

0.58毫克,顯已危及往來交通之用路人安全;至所犯重傷害未遂部分,則因受刑人飲酒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竟徒手並持刀鞘毆打被害人之頭部及眼部,造成被害人受有頭部損傷、左側眼眶骨骨折、左眼窩底骨折等傷勢,幸經送醫救治後,被害人之傷勢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之重傷害結果。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法 官 高 文 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李明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重傷害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2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01.11 109.10.23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2.04.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11 112.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08號(以下空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