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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陳家曦(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致死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4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向本院表明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其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2及如附表編號3、4部分,前曾分別經判決如附表編號1、2及如附表編號3、4「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之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陳家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7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1月(2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06/06至 110/06/09 110/06/06至 110/06/09 110/06/01至 110/06/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 決 日 期 111/10/18 111/10/18 111/10/1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18 (不得上訴三審) 111/11/28 112/04/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3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28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附表:受刑人陳家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盜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犯 罪 日 期 110/06/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 決 日 期 111/10/18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4/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28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