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瑋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瑋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瑋綸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5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江瑋綸因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2年5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㈡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
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鳳112聲1020字第4742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江瑋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7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年4月(2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5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6月6日至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6日至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不得上訴三審)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2號 編號1至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3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附表:受刑人江瑋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罪 名 強盜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62號 編號3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