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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25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堂軒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從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本院判斷: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解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經其表示不合併定刑,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3至274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違反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1罪、詐欺罪1罪、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6罪、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共18罪、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4罪、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6罪,共計56罪)、時間間隔密集程度(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侵害法益罪質重疊(未繳納股款罪屬侵害主管機關設立登記管理,詐欺罪則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罪,均屬侵害稅捐機關就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影響交易秩序及稅捐正義,均危及國家追求稅賦公平性之法益,罪質大致重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所示等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8月(即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4年4月加計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4月加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依前揭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綜合判斷上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受刑人意見雖表示不願合併定刑,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

惟本件附表所示等罪,均屬得聲請易科罰金之罪,與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前提要件,須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之態樣,並不相同,從而檢察官就本件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尚不受前揭受刑人之意見拘束,且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依法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日後得聲請易科罰金之利益。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其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本件合併定刑之範圍,即非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強制換頁==========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司法 詐欺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共15罪) 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0至22日 00年0月間至00年00月間 101年7、8月間至 103年11、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801號 臺中地檢100度偵字第16821號 臺中地檢109度偵字第15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8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11日 107年3月22日 111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75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8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3月26日 107年3月22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共14罪) 併科罰金24萬元 有期徒刑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7、8月間至 103年9、10月間 102年5、6月間 102年7、8月間 103年5、6月間 102年1、2月間 102年3、4月間 102年5、6月間 103年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28號 臺中地檢111度偵字第2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10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14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間至 102年11、12月間 103年3、4月間 103年9、10月間 103年5、6月間 103年7、8月間 103年3、4月間 103年5、6月間 103年7、8月間 103年9、1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20號 臺中地檢110度偵字第7878號 臺中地檢110度偵字第7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10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7月27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強制換頁==========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10月間 101年11、12月間 102年1、2月間 102年3、4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執1486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