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易金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8月1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參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前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之定刑比例數值關係(該裁定書見本院卷第121至127頁,而上開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撤銷發回,再經本院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線、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 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00年0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25日上午11時許 96年3、4月間某日起至96年5月15日上午8、9時許 94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85號 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8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5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2603號 96年度訴字 第2603號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 判決日期 96年08月30日 96年08月30日 110年03月0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 第2603號 96年度訴字 第2603號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6年08月30日 96年08月30日 110年04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33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假釋)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