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麗玉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麗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麗玉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邱 鼎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