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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4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明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竊盜、強制猥褻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等情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3日 109年12月20日 109年0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4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02月17日 111年0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877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18日 111年02月17日 111年06月22日編 號 4 罪 名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5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1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