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7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賢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106年度執更字第37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因105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下稱甲裁定)犯有1
至27罪及106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下稱乙裁定)犯有1至4罪,而甲裁定編號4至27等罪與乙裁定編號1至4等罪所涉犯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應屬同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即甲裁定附表編號1藥事法(已執畢)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6月3日、編號2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5月23日,編號3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9月24日,不符乙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致使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27等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4等罪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對聲明異議人影響甚鉅,而在檢察署提供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並無明確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因而造成聲明異議人權益喪失,無法明確進行選擇權之行使。
㈡聲明異議人今將甲、乙裁定聲請回復原狀重新定應執行刑,
其中數罪之犯罪時間、態樣大致相同,理應合併定應執行刑,雖應遵守一事不再理,然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一個或數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㈢甲裁定附表編號1業已執行完畢,原裁定法院仍將已執行完畢
之罪連同其他26罪共同定應執行刑,對聲明異議人影響甚鉅,另附表編號2、3所載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5月23日應屬錯誤,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曾以103年度聲字第629號裁定更定其刑,最終判決確定時間應為103年8月7日。懇請鈞院准予聲明異議人提起再審請求,使聲明異議人得以撤銷甲、乙裁定,將其回復原狀並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先後提出「刑事聲明異議回復原狀另定應執刑聲請狀」、「刑事再審聲請狀」,雖其上案號欄均記載「105年度抗字第14號、106年度聲字第785號」,惟細譯該書狀之內容乃係聲明異議人對於甲、乙二裁定之刑期接續執行後存在責罰顯不相當,請求撤銷上開二裁定而另定執行刑,足見應係就檢察官接續執行上開二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表達不服之意思,並經本院當庭解釋抗告、再抗告、回復原狀等法律內容後,確認聲明異議人提起該等書狀之真意,係要對甲、乙裁定接續執行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見本院112年5月26日訊問筆錄,即本院卷第153至155頁),本於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之法理,核其真意,堪認聲明異議人之真意係在對於檢察官接續執行甲、乙裁定之指揮執行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106年度執更字第375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而言。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觀諸南投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指揮處
分之內容,乃係執行南投地院104年度聲字第884號定執行刑之裁定所宣告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6月,而本院甲裁定係維持南投地院104年度聲字第884號裁定,而諭知抗告駁回,未變更該南投地院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非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人如認為南投地檢檢察官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處分不當,而有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必要,自應向諭知其罪刑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出,此部分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㈡聲明異議人前因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本院則以甲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徒刑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121年2月22日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助字第7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徒刑期間自121年2月23日起至121年6月22日止;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後經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字第375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徒刑期間自121年6月23日起至133年9月16日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785號卷及105年度抗字第14號卷宗核閱無誤。從而,檢察官依確定裁定而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據。
㈢聲明異議意旨主張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27之罪與乙裁定附表編
號1至4之罪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得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例外就甲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與乙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查:
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
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抗告人因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強盜等案件,分別經南投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抗告,經本院以甲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以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1年2月,已如前述。然甲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6月3日(即編號1藥事法案件,南投地院於100年5月1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而乙裁定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000年0月間某日至103年1月21日,是乙裁定附表編號各罪,均係在上開甲裁定附表編號1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0年6月3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依聲明異議人所主張甲裁定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外,其餘附表編號4至27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強盜等罪之犯罪日期在99年7月至000年0月間,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3年6月26日;另乙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2年9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各案最先確定者為103年6月24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亦即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27所示之24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30年,此部分上限為30年。惟上開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依其原確定判決之有期徒刑4月、3年3月、3年6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各罪宣告總刑度之有期徒刑7年1月以下之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最短為33年6月(即30年+3年6月)最長為37年1月(即30年+7年1月)。
而檢察官係以甲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為一組合,聲請南投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下限為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以上),另以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為另一組合,另聲請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下限為各刑中之最長期即乙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甲、乙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0年10月,此與聲明異議人所主張將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3為一組合,及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27所示之24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為另一組合,二組分別合併定應執行刑,再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總和下限33年6月,並未較不利。是以,此情並無對聲明異議人更為不利而造成對聲明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聲明異議人雖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認為本案為定應執行刑之特殊例外情形,惟本案就甲、乙二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並未如聲明異議人主張刑期總和下限33年6月更為不利,則無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自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定應執行刑特殊例外情形而有重新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旨不相侔,無從比附援引,聲明異議人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
㈣另聲明異議意旨稱甲裁定附表編號1業已執行完畢,原裁定法
院仍將已執行完畢之罪連同其他26罪共同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2、3因曾更定其刑,最終判決確定時間應為103年8月7日云云。惟查,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本院則以甲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而上開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記載「註銷本署104年執更字第237號、104年執字第490號指揮書、改以本指揮書執行並援用原判決。(本署101年執緝字第400號藥事法四月已執畢、折抵本案後尚應執行18年2月)」,顯見本件檢察官係依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內容指揮執行,並已扣除聲明異議人前已執行完畢之刑期,並無重複執行之問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具有終局確認國家對於個別犯罪存有刑罰權效力之裁判而言,累犯更定其刑之裁定僅係就已裁判確定之罪名為之,要無相同效果,聲明異議人主張應以更定其刑裁定確定時間作為「裁判確定」之基準,於法尚屬無據。
㈤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甲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更定其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5日 00年0月間某日至100年1月29日 99年5月底至6月間某日某時迄99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52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3號 南投地檢99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1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3年聲字第629號更定其刑) 101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0年5月16日 102年3月27日 102年4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1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3年聲字第629號更定其刑) 101年度訴緝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00年6月3日 102年5月23日 102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26號(已執畢,104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5號(104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 月)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68號(104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 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4日 99年7月20日 99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9日 99年7月16日 99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8日 99年8月6日 99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8月8日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6日 99年8月26日 99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5日 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3日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92號(已執畢,104 年執更字第237號已定刑為11年8月)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中旬某日 100年3月19日 100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29日 100年2月22日 100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20至27罪已定刑為10年)乙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轉讓偽藥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01月21日 103年01月21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字第251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1186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 第4170號、103年度偵 字第6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206號 103年度訴字第226號 103年度訴字第105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05月27日 103年05月27日 103年0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206號 103年度訴字第226號 103年度訴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6月24日 103年06月24日 103年0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第1678號(南投地檢10 4年度執更字第127號) (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940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執行中)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第1741號(南投地檢10 4年度執更字第127號) (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940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執行中)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第2557號(南投地檢10 4年度執更字第127號) (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940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執行中)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盜(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0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437、480、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65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0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03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第702號(執行中,執 行期滿日為133年11月1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