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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梅竣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並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1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經二審宣判,足認被告並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係家中長子,育有未成子一人,實無逃亡之可能,已籌到新台幣2百萬元做為保釋金,被告並患有椎間盤突出舊疾,並無逃亡可能,請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不因其家中仍有未成年子及其患有舊疾、已經籌到保釋金等情形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