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秉勳選任辯護人 吳承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6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7、142
49、17580號;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887、15483、212
99、40824、439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劉秉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秉勳(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請求從輕量刑,並當庭就原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撤回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5、201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量刑以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均如原審判決書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犯罪過程中並未取得利潤,現已
與參與調解的被害人調解成立,且有依約按期履行,犯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語。㈡撤銷改判之理由⒈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4、6、7
之被害人謝佩陵、程蕙、李淑菁、吳明叡調解成立,願給付被害人謝佩陵新臺幣(下同)6萬元,給付方法為自112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500元,直到清償完畢為止;願給付被害人吳明叡30萬元,給付方法為自112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直到清償完畢為止;願給付被害人程蕙3萬元、給付被害人李淑菁10萬元,給付方法均為自112年10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500元,匯入程蕙、李淑菁所指定之銀行帳戶,直到清償完畢為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沙司簡調字第83號調解筆錄、112年度沙司小調字第440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3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7至138、155至158頁),且被告於112年9月15日、10月15日均有依上述調解內容按月給付分期款項,有被告與吳明叡之Line對話手機畫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5、207、209、211、215、217、221、224),原審量刑時就此有利被告之事項未及審酌,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為遏止
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新聞媒體亦常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被告竟仍將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含網路銀行)任意提供他人使用,甚至配合申請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造成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嚴重危害透明金流之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並致原判決附表所示之8名被害人均因遭詐欺而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迄今難以完全追償,所為自應予以非難;並審酌被告於偵查及原審雖否認犯罪,但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原判決附表編號2、4、6、7之被害人謝佩陵、程蕙、李淑菁、吳明叡調解成立,截至目前均有依約給付分期賠償金,已部分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另審酌被告年紀尚輕,並無前科,行為責任僅止於幫助犯,並非實際施用詐術或洗錢之行為人,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職業為作業員,每月收入約3萬多元,因其姐姐為單親家庭而需幫忙扶養姐姐的小孩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3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政揚、柯學航、林俊杰、黃嘉生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葉 明 松法 官 黃 玉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