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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金上訴字第 20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4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帟羽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04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53、43539、4858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84、21751、35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帟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79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22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以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陳帟羽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無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使用之必要,並可預見如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將可能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於提領或轉匯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於上開結果縱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羅方彤」之人聯繫後,同意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將其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給「羅方彤」,容任「羅方彤」及其共犯使用甲帳戶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羅方彤」及其共犯取得甲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王淑君等18人,致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甲帳戶,旋即遭轉匯至其他帳戶,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斷點。嗣因各該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淑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吳麗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陳瑀姍、林于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黃詩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王宇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王怡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高佳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洪金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朱靜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林少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陳帟羽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9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甲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幣存款總覽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11偵40753卷第49-53、57頁)、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111偵43539卷第23-26頁)、被告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0753卷第59-95頁),以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雖將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羅方彤」,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工具,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本案詐欺正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該詐欺正犯有3人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使附表所示被害人

王淑君等18人受詐騙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係以一行為觸犯18個幫助詐欺取財、18個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各應論以一罪。而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同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部分(附表編號1、4至7、9至18)

,與本案起訴部分(附表編號2、3、8),因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㈣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於111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適用變更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其減輕其刑之要件較修正前規定嚴苛,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自白認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㈥原判決認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明確,依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予以論罪科刑,雖有所本,然查①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於第二審程序中就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3名被害人遭詐騙匯款部分移送併辦,②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與附表編號7之被害人黃詩媛以1萬元調解成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調解筆錄),並已依調解內容給付第1期賠償金5000元(本院卷第23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以供量刑參考;以上均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述①所示事由指摘原判決就附表編號16至18部分未併予審理且應作為量刑審酌事項,被告上訴意旨以上述②所示事由請求作為量刑審酌事項,其等上訴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㈦本院審酌被告任意提供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給他人

使用,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並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造成本案共18名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自白認罪,已與附表編號2、3、4、7、8、9、12、14、15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其中編號2、3、4、8、12、14、15業經給付完畢,編號7、9目前按期給付中,有彌補過錯之具體表現,並衡酌18名被害人受詐騙金額之多寡,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取得報酬,以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美容師工作,單親,須扶養母親及1名6歲子女(本院卷第204至2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此次初犯刑典,已與半數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均有遵期履行,其餘被害人或於本院調解期日未到場,或於警詢時表示不願提告,被告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其本案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復衡酌被告與附表編號7、9之被害人所成立調解內容有部分尚未屆履行期,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其應依附件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79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22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又為促使被告日後能確實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特此指明。

㈨沒收部分:

⒈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報酬,自

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王淑君等18人匯入被告甲帳戶之款項,係

由詐欺正犯予以轉匯或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標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志祥、蕭擁溱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 時間及金額 證據及出處 1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王淑君 111年4月10日至11日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貸款人員 ,以LINE要求王淑君填寫貸款資訊後,復對其佯稱:因資料誤載致帳戶遭凍結,要匯款才能解除並順利貸款云云,致王淑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匯款3萬元 ⒈王淑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49-50頁) ⒉王淑君之交易明細畫面截圖、手機簡訊內容畫面截圖、安心貸網頁個人資料、電子錢包畫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安心貸帳戶解凍書、律師公證函、保險購買委託書、銀行信譽修復書、資金返還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2偵7884卷第189-221頁) ⒊王淑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2偵7884卷第153-187頁) 2 ︵ 起 訴 ︶ 吳麗美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吳麗美佯稱:因會員身分設定錯誤,要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吳麗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50分 、51分、53分 、55分、8時 10分、12分、13分、9時6分 、9分各匯款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9萬9987元、 9萬9985元 ⒈吳麗美於警詢之陳述(111偵43539卷第17-22頁) ⒉吳麗美之玉山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北中崙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上海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1偵43539卷第65-81頁) ⒊吳麗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43539卷第27-32頁) 3 ︵ 起 訴 ︶ 陳瑀姍 111年4月11日晚上6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9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瑀姍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致先前訂單變成每月扣款,需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瑀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51分匯款2萬9018元 ⒈陳瑀姍於警詢之陳述(111偵40753卷第21-23頁) ⒉陳瑀姍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11偵40753卷第41-47頁) ⒊陳瑀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0753卷第27-39、103-105頁) 4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張澔文 111年4月11日晚上6時31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張澔文佯稱:因業務疏失致訂單處於團購狀態,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張澔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2分、5分、18分、 19分各匯款 4萬9963元、 2萬5123元、 2萬5963元、 6123元 ⒈張澔文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37-38頁) ⒉張澔文之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及台幣存款總覽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北新莊分行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及臺幣活存明細畫面截圖、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及臺幣活存明細畫面截圖(112偵7884卷第113-114頁) ⒊張澔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884卷第101-111頁) 5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林閔豪 111年4月17日晚上6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晚間7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林閔豪佯稱:因訂單誤設為團購單,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林閔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21分 、23分各匯款4萬9989元、 4萬9989元 ⒈林閔豪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69-70頁) ⒉林閔豪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7884卷第351-353頁) ⒊林閔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884卷第345-349頁) 6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陳沛源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沛源佯稱:因系統更新時資料弄錯,誤增10筆相同訂單 ,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沛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36分 、40分各匯款4萬9983元、 4萬9983元 ⒈陳沛源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57-59頁) ⒉陳沛源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博客來網站消費明細畫面截圖(112偵7884卷第309-311頁) ⒊陳沛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7884卷第295-307頁) 7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黃詩媛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1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詩媛佯稱:因訂單出錯須處理,否則會扣款云云,致黃詩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4分匯款2萬9987元 ⒈黃詩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39-41頁) ⒉黃詩媛之臺幣活存交易明細畫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12偵7884卷第123-126頁) ⒊黃詩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884卷第117-121頁) 8 ︵ 起 訴 ︶ 王宇澤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王宇澤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王宇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6分 、18分各匯款4萬9985元、 4萬9985元 ⒈王宇澤於警詢之陳述(111偵48587卷第21-22、23-24頁) ⒉王宇澤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11偵48587卷第119-132頁) ⒊王宇澤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8587卷第109-117頁) 9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王怡人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10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怡人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 ,會協助處理云云,致王怡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49、 55分各匯款 4萬9963元、 4萬9963元 ⒈王怡人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31-35頁) ⒉王怡人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翻拍照片、手機通話記錄翻拍照片(112偵7884卷第91-97頁) ⒊王怡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884卷第83-89頁) 10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莊育豪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1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晚間9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莊育豪佯稱:因先前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莊育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0分匯款1萬1028元 ⒈莊育豪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43-45頁) ⒉莊育豪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12偵7884卷第135-137頁) ⒊莊育豪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884卷第127-133頁) 11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石家輝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22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人員、銀行專員,撥打電話向石家輝佯稱 :因系統錯誤將扣款1萬2千元,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石家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3分匯款2萬9985元 ⒈石家輝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55-56頁) ⒉石家輝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84卷第287-293頁) ⒊石家輝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7884卷第267-285頁) 12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林于禾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39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林于禾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致會員資格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林于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5分(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分 )匯款2萬9985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 ⒈林于禾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47-48頁) ⒉林于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畫面截圖(112偵7884卷第149-151頁) ⒊林于禾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7884卷第139-147頁) 13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高佳霖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44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高佳霖佯稱:因誤設團購訂單 ,會協助取消云云,致高佳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8分匯款2萬9989元 ⒈高佳霖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61-63頁) ⒉高佳霖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112偵7884卷第323頁) ⒊高佳霖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884卷第313-321頁) 14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洪金地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8分前某時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專員,撥打電話向洪金地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變成高級會員 ,交易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洪金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8分、14分各匯款 4萬9123元、 4萬9989元 ⒈洪金地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65-67頁) ⒉洪金地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台幣存款總覽交易明細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台幣存款總覽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12偵7884卷第337-343頁) ⒊洪金地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7884卷第325-335頁) 15 ︵ 移 送 原 審 併 辦 ︶ 蘇國賓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8分前某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蘇國賓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蘇國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9時18分 、21分各匯款4萬9987元、 4萬9987元 ⒈蘇國賓於警詢之陳述(112偵7884卷第51-53頁) ⒉蘇國賓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翻拍照片(112偵7884卷第241-265頁) ⒊蘇國賓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7884卷第225-239頁) 16 ︵ 移 送 本 院 併 辦 ︶ 朱靜華 111年4月11日17時21分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朱靜華佯稱:因訂單操作錯誤多刷20幾筆,且會持續刷卡 ,須依指定方式操作解除云云,致朱靜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57分 、59分各匯款 4萬9986元、 4萬9986元 ⒈朱靜華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751卷第17-24頁) ⒉朱靜華之轉帳匯款紀錄、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存摺封面及對帳單(112偵21751卷第53、103-105頁) ⒊朱靜華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1751卷第117、125-129頁) 17 ︵ 移 送 本 院 併 辦 ︶ 林少琳 111年4月11日16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少琳佯稱:因訂單誤設為書商而出貨10幾本書,須依指定方式操作解除云云 ,致林少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 111年4月11日晚上7時17分 、20分、53分各匯款 4萬9986元、 4萬9986元、 9萬9986元 ⒈林少琳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751卷第25-31頁) ⒉林少琳之轉帳匯款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2偵21751卷第51、145頁) ⒊林少琳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1751卷第133、141、 151-153頁) 18 ︵ 移 送 本 院 併 辦 ︶ 陳建宏 111年4月11日17時許 不詳詐欺正犯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建宏佯稱:因訂單操作錯誤 而向銀行多請款10本,須依指定方式操作解除云云,致陳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甲帳戶。 111年4月11日晚上8時12分匯款2萬9988元 ⒈陳建宏於警詢之陳述(112偵35655卷第73-81頁) ⒉陳建宏之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畫面截圖、手寫資料(以現金存入他人帳戶之時間、地點、帳戶、金額)及向中國信託銀行查詢之資料(112偵35655卷第110-119頁) ⒊陳建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5655卷第 83-109頁)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