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原告 劉文輝上 訴 人即原告 劉曉瑜上 訴 人即原告 曾雪囿上 訴 人即原告 劉曉蓉被 上 訴人即被告 鄭希傑上列上訴人等因誣告案件對被上訴人鄭希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鄭希傑誣告案件業已諭知被告鄭希傑無罪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鄭希傑誣告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