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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附民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宇慧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即被 告 楊峻岳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楊峻岳111年度易字第1796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戴宇慧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