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子賢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加重強制性交、重傷害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