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1選任辯護人 柯鴻毅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認有參酌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結果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