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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侵上訴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男即AB000-A112779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維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