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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易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忠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居所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00號000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000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