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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易字第 5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惠忠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惠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鐘惠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直系血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至114年2月7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為被告犯傷害直系血親等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