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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訴字第 10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涂榮輝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林榮龍律師許嘉芸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涂榮輝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榮輝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涂榮輝(下稱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以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相關證據資料可以認定被告涉及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上開罪名之法定刑極重,被告確實有規避審判、執行的可能,故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案確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3日裁定被告自113年5月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5月,再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自113年10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於114年5月13日裁定自114年6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上揭於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5年2月4日屆滿,茲經本院於115年1月20日傳喚被告並給予其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之辯護人雖表示被告為十職等公務員,再2年就可以退休,所有親人、財產都在臺灣,與國外沒有任何連結,應該沒有再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語,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堪認其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係屬重大。衡諸被告之犯罪情節非輕,可預期其在本案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原所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依然存在,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應自115年2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93條之3第2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