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柴鈁武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素鈴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王妤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政良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李宗瀚律師張鈞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國良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朱清奇律師楊玉珍律師被 告 李淑玲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被 告 鐘瑩如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參與訴訟人 MUGISHA COLLINES(中文名字:柯○吉)
KATEREGGA MATHIAS(中文名字:馬○亞)
LUWEDDE ESTHER(中文名字:易○葦)
LUSWATA JORAM DAVID (中文名字:盧○達)
KOBUGABE HANIFAH (中文名字:柯○嘉)
NANGOBYA SANDRA WINNIE (中文名字:南○百)
NANSEERA EVARISTO CLAVER(中文名字:南○菈)
TUMUKUNDE GREECE(中文名字:杜○昆)
OGWAL SOLOMON(中文名字:歐○物)
MUTAMBUZI RONALD(中文名字:羅○達)
ODONG OSCAR OBALO(中文名字:歐○東)共同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陳宜均律師(法扶律師)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2126、12846、13851、14139、14291、15074、15075、15245、15338、15339、15340、15341、15342、15343、153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10、A11、A09、A12有罪暨追徵部分,均撤銷。
A10共同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A11共同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A12共同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9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A10於民國108年間,擔任中州科技大學(址設彰化縣○○市○○○0段0巷0號,下稱中州大學)之學務長兼國際中心主任;A11為中州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並未固定支領薪資,其職務內容為招攬學生、收取學分費,中州大學再根據學生給付之學費,給予一定比例之報酬;A12為「金盟企業社」(址設於苗栗縣○○市○○○巷0○0號1樓,登記負責人為陳國良之配偶賴玉嬌)之實際負責人,為人力派遣業者。
二、中州大學因少子化等原因,導致招生困難,學生人數不斷減少,A10為了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營運,欲前往烏干達共和國(下稱烏干達)招生,A11得知A09在烏干達經商,並為「香格里拉飯店」(Shangri-la Hotel,位在該國首都坎培拉Nakasero區內)之負責人,可以提供協助,因而告知A10可以和A09合作。嗣於108年6月間,在A11居中聯繫下,A09同意協助中州大學在烏干達招生事宜,且協助製作海報,吸引有意來台求學的烏干達學生。而烏干達較之臺灣相對落後、貧窮(西元2020年之平均國民總所得為710美元),其民眾的生活習慣、工作態度與臺灣人不同,又是學生身分,如果不具備一定之經濟能力,僅能在勞力密集的公司上班以負擔來台旅費、在台生活費、私立大學學費、學雜費等必要費用。由於中州大學校內之史瓦帝尼籍學生曾透過A12介紹工作,A11、A10均知悉A12可以幫忙提供工作,且烏干達學生如果順利來中州大學就讀,A11可以向中州大學收取一定的報酬,A12若媒介學生至工廠工作,每月亦可以獲取相當之利潤。A10、A11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A10、A11先於108年7月6日,偕同楊昌忻(中州大學英文系教授
兼國際交流中心行政助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楊庭懿(楊昌忻之子,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林忠義(中州大學景觀設計系教師,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去烏干達,並與林政良在「香格里拉飯店」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由A09介紹中州大學與臺灣的整體環境,楊昌忻則以其英文專業,依A10事前準備之說明卡(標題為:Standpoint of CCUT【中州科技大學立場】、內容為:1.Confirm the amount a
nd avoid exploitation (paying extra money) 【確認總費用,避免剝削(支付額外費用)】2. Tuition and fees, accommodation fee calculation and payment method.【學雜費用、補助(減免)費用計算、及繳費方式】3. Paying ba
ck by working legally in Taiwan. 【透過在臺灣合法工作還債/學費】),以英文對參加者進行解說,佯稱:中州大學可以給予烏干達留學生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就足以支付學費、生活費用、償還來臺旅費,甚至還可以存錢等語,而隱瞞烏干達學生一旦來台後,仍須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中州大學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可以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將可能從事勞力密集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利,必須仰賴家中經濟援助、如果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使總共有139名烏干達國籍學生陷於錯誤,編織來台留學的美夢而參加面試,A10於面試後,並未要求學生提出必要的財力證明,仍發出139張入學許可。
㈡A10等人於108年7月13日返國後,負責烏干達領務之駐南非共和
國臺北聯絡代表處(下稱駐南非代表處)認為申請人數過多,不願採取一般視訊面試之方式發給學生入境許可,並於108年10月間,要求學生必須親自前往我國設在史瓦帝尼(與烏干達相距約4千公里)的大使館進行面試。林政良於同年10月7日,帶同23名烏干達學生,搭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A10則透過藍素鈴,請林政良要求面試的烏干達學生不得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且謊稱去台灣唸書完全由家裡面充足的供應經濟來源、父母的工作,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A09遵照辦理,並於同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A10、A11、林忠義另於108年10月18日前往史瓦帝尼交涉簽證事宜,而使杜○昆、南○菈、馬○亞、周○琦、易○葦、歐○物、盧○達、柯○嘉、利○佳、羅○達、南○百、吳○麗、歐○東、柯○吉、葛○牡、魏○沃等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
㈢上開16位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3日,前往香格里拉飯店集合
時,林政良向留學生稱:前去史瓦帝尼辦理簽證及前來臺灣之旅費用,總計美金3,46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0,700元,這筆錢是我先支出的等語(此些費用實際上是藍素鈴墊付),並提出與藍素鈴事先準備好之英文借據,其上載明:1ST PARTY欄:Mrs.HSIEN CHUN CHI【藍素鈴之遠親「謝純琦」之英文譯名】;2ND PARTY欄;INPRESENCEOF欄【見證人欄,A09在此簽名】,並要求留學生在2ND PARTY欄內簽名。
㈣上開16位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其中留學生
魏○沃已經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轉學至中正大學,且於110年1月15日離台,以下簡稱烏干達留學生)後,由於必須給付來台費用、學費、生活費,若不按時繳交學費,將遭中州大學退學,難以歸還來台費用,而處於難以求助之處境。A10即於109年1月間某日,將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雲林縣○○鎮○○○00000號,由黃信允、許雯華經營,下稱梅景公司)的聯絡方式給A11,由A11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不含魏○沃)帶往梅景公司工作。
㈤自109年2月份開始,藍素鈴除了自己介紹工作給烏干達留學生外
,亦與陳國良之金盟企業社合作(A11、A122人仲介之工作地點詳如附表一所示)。而陳國良明知外籍留學生除寒暑假期間外,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且知悉烏干達留學生必須給付來台費用、學費、生活費,若不按時繳交學費,將遭中州大學退學,難以歸還來台費用,已經處於難以求助之處境。竟與A11、A10共同意圖營利,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利用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學,並非工作,且尚積欠來台旅費,又必須在台灣生活,只能配合超時或在夜間工作,無法有效學習,而處於難以求助的處境,由A12派遣烏干達留學生前往其所介紹之旭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聚公司)、坤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璜公司)、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望隼公司)、前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源公司)、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博公司)等公司上班(烏干達留學生實際工作、薪資及繳交學費等資料,均詳如附表二所示)。A10、藍素鈴並利用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係遭A10等人隱瞞重要資訊詐騙而來之李淑玲、鐘瑩如2人,依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同意分期繳交學費的日期,多次通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必須如期繳交學費,否則有可能遭退學,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而言,形成龐大的壓力。另A12所介紹之公司雖支付給烏干達留學生高於基本工資之薪資給金盟企業社,然A12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基本工資數額(109年度時薪158元、110年度時薪160元)給付給烏干達留學生,而從中獲取給付給烏干達留學生基本工資外之差額;A11則以每月每一位烏干達留學生500元之標準,從A12處收取行政聯絡費,而共同使烏干達留學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本案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立法理由,第2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二、本件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A09因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共計23位去史瓦帝尼面試,僅16位獲得來台簽證,竟與被告A10、A11將7位沒有獲得簽證學生的相關費用,算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旅費,以填平損失,而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原審就此費用不當分擔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38至40頁)。檢察官雖就被告A09向烏干達民眾收取參加費(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被告A10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然其對於原審判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被告A09、A1
0、A11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未於上訴理由書內載明,顯然並未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原審判決關於被告A09、A10、A11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不因被告A09等3人之上訴而視為亦已上訴,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已告確定,自不在本院審判之範圍。
乙、被告A10、A11、A12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被告A10、A11、A12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或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1077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235、244、374頁、卷四第33至42頁、卷七第313至314頁、卷十二第54至55頁),且均未於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A10、A11、A12均否認有何上開違反人口販運法等犯行,㈠被告A10辯稱:我在108年2月1日回到中州大學擔任學務長時,離開大學教育環境已達15年,與A11並不熟悉,更不認識A09、A12,何來與其等共謀。我並沒有欺騙學生,中州大學在招生當時,均如實提供影響外籍學生是否決定前往台灣就學之重要資訊而未故意隱瞞,我們有提供來台就讀的學費、相關費用支出、來台合法打工可以賺取的金額給留學生,最後發出139張入學許可。至於申請來台簽證部分,因為烏干達是比較落後的國家,外交官會問得比較多,為免橫生枝節,所以我才提醒留學生,不要講得太多,而當時因為簽證問題,我還去了一趟史瓦帝尼,外交官跟我說,如果要面試這麼多學生,恐怕會癱瘓使館,史瓦帝尼的機場比較小,只能飛小飛機,要分批前往申請簽證,所以後來才放棄。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中州大學有依承諾提供獎學金、提供中英文課程,學生來台打工部分,也是根據個人意願,我沒有強迫他們,我不知道A11後來找A12幫忙介紹工作,校方並不干涉學生打工的事情,打工賺錢是維繫讀書的手段,而且我不知道烏干達留學生具體的工作內容,烏干達留學生因異地求學所必經之適應過程、來台前即知悉需負擔之開銷及債務等情況,難認屬難以求助之脆弱處境,且烏干達留學生請領之工資、工作環境等客觀情狀,未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情形,我是為避免中州大學遭廢校而盡力協助招收外籍生,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我主觀上並無意圖營利及剝削之故意,客觀上亦無以詐術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等語。其辯護意旨以:被告A10於108年2月擔任中州大學學務長,因少子化導致學生人數驟減,而開始考慮招收外籍學生,偶然與A11閒聊,得知A09在烏干達經商,平時熱心公益,於是經由A11居中聯繫,透過A09在烏干達進行招生,被告A10事先準備看板,說明中州大學的立場,告知相關金額、學雜費、住宿費等計算,與合法工讀之規定,以避免學生遭剝削,招生當時並沒有告知參與的學生將以全英文教學,而是表示中、英文方式教學,也沒有提及可至高科技公司實習,而是強調可以合法工讀支付學費,中州大學的臺灣學生在外也有打工,校內史瓦帝尼外籍學生亦同,被告A10得知梅景公司有工作機會,才引介工作,之後則由A11協助介紹工作,被告A10並不知道A11從中抽佣等旨。㈡被告A11辯稱:
我沒有製造或濫用烏干達留學生脆弱之處境,也沒有對烏干達留學生為勞動剝削之犯行,之前因為史瓦帝尼學生沒有錢吃飯,所以我才跟A12接觸,我並沒有從中收取任何費用,只是幫忙而已,我對英文不懂,只是擔任中州大學與A09的溝通窗口,中州大學在招生會當時提到的內容,我不是很清楚,而留學生之後到史瓦帝尼辦理簽證,我雖然之後有去,但我對過程不是很瞭解。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的費用是我先代墊的,我也知道烏干達留學生在烏干達有簽借據,但怎麼簽的,我不是很清楚,至於中州大學的教學狀況、獎學金發放情形,我並不知道,梅景公司是大公司,烏干達留學生在梅景公司上班,我沒有賺取任何費用,之後因為學生不在梅景公司上班了,所以梅景公司先把工資轉帳給我,我之後發給學生,後來我請A12協助幫忙烏干達留學生找工作,但是否要去工作,都是學生自願的,A12有給我行政費用,因有部分學生離職,A12就把薪資先匯到我的戶頭,我再轉發給學生等語。辯護意旨以:被告A11並不懂英文,在烏干達招生時,並未實質參與,被告A11並未施用詐術讓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雖然曾透過A12至上開公司工作,但並未扣留烏干達留學生任何薪資,梅景等公司曾轉帳給被告A11,再由被告A11轉匯給烏干達留學生,之後烏干達留學生再支付被告A11先行代墊的來台旅費,並非不法所得等旨。㈢被告A12辯稱:我是金盟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金盟企業社為烏干達學生之雇主,從事人力派遣之工作,並非從事人力仲介,我不認識A10、A09、A34、A35,只有認識A11,並未參與中州大學之招生,對於烏干達學生招生經過、學生每學期如何繳納或補助、如何返還來台費用等事根本不知情,亦未干涉學生之選課,僅是單純派遣學生至各公司,烏干達留學生並未處於難以求助之脆弱情境,亦未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我沒有剝削他們,並不能以金盟企業社賺取利潤,就認我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並未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罪。A11會仲介學生給我,讓我介紹合法的工作,中州大學史瓦帝尼的學生,就是透過我的仲介,以一個學生、每個月計算,我會支付500至1,000元的費用給A11,我有安排烏干達留學生到上開公司工作,我就是雇主,公司將費用給我,再由我發薪水給烏干達留學生,我並沒有苛扣學生費用,也沒有不給加班費等語。辯護意旨稱:本案爭點在於被告A12發放的薪資,是否與勞動顯不相當,而被告A12是扣除必要的保險、車資、住宿、生活物品費用後,給予烏干達留學生符合法規的最低基本工資,與本國籍勞工一致,縱然有超時工作的情形,亦屬違反行政法規等旨。經查:
(一)被告A10於108年間,擔任中州大學之學務長兼國際中心主任,被告A11為中州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被告A12為「金盟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中州大學為了招收外籍生,透過被告藍素鈴與A09接洽,A09同意協助中州大學在烏干達辦理招生,且由A09設計招生海報、使用社群軟體、在香格里拉飯店張貼實體海報等方式進行招生宣傳。被告A10、A11與楊昌忻、楊庭懿、林忠義於108年7月6月前往烏干達,於同年7月13日返國,被告A10等人在香格里拉飯店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由A09在招生說明會向參加者介紹中州大學,楊昌忻則依被告A10事前準備之說明卡,以英文對參加者進行解說,總計有多名烏干達民眾於參加說明會後,通過被告A10之面試,中州大學發出139張入學許可。A09於108年10月7日,帶同含柯○吉在內之23人,搭飛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此時,被告A10透過被告藍素鈴告知A09,必須在面試前對柯○吉等23人轉知不得在面試過程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A09等人於108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被告A10、藍素鈴及林忠義於108年10月18日,動身前去史瓦帝尼,經過持續與當地外交人員不斷交涉,柯○吉在內之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A09得知柯○吉等16人取得入境我國之簽證後,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3日前去「香格里拉飯店」集合,並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表示:前去史瓦帝尼辦理簽證及前來臺灣之旅費用,總計是折合10萬700元等語,復提出事先準備好之英文借據,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上開借據簽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後,由被告A10、A11、A12安排工作,實際工作情形如附表二之記載,被告陳國良就其仲介部分,按月給予被告藍素鈴1個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行政費用」充當回饋等情,為被告A10、A11、A12等人所不爭執,並經同案被告A09及證人楊昌忻、楊庭懿、林忠義、黃信允、許雯華、賴玉嬌、林淑美、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判時分別證述在卷,且有證人許雯華提出之記帳本、匯款單據、被告A10、A11、A12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行動電話鑑識資料、證人楊昌忻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本案招生海報之電子檔及紙本、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與被告A09簽下之借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中州大學之課表、入學申請及審查資料、「招生」現場照片、其他蒐證照片及指證照片、彰化縣政府就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案所為之查處及裁罰資料,及教育部113年12月2日臺教技(四)字第1130122475號函檢送中州大學109、110學年度行事曆(見本院卷三第191至200頁)、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技(四)字第1140000816號函檢送中州大學辦理面試影片、入學規定(見本院卷四第443至459頁)、中州學校財團法人113年12月4日州董字第113120401號函檢送11名烏干達留學生應繳納、實際繳納學雜費及獎學金減免額度表等(見本院卷五第49至136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來台灣就讀中州大學之目的是要來唸書,而不是想來打工賺錢等情,亦據證人杜○昆、南○菈、馬○亞、歐○物、盧○達、羅○達、吳○麗、歐○東、柯○吉、葛○牡於檢察官偵查時分別證述明確(見他字第201號杜○昆卷第55頁、南○菈卷第31頁、馬○亞卷第23頁、歐○物卷第33頁、盧○達卷第27頁、羅○達卷第25頁、吳○麗卷第25頁、歐○東卷第31頁、柯○吉卷第176頁、葛○牡卷第177頁)。
(二)被告A10、A11有無施用詐術之認定:
1.所謂「人口販運」,依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㈠不法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18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㈡不法作為:1.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2.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3.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4.摘取他人器官。為其構成要件。而修正前同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雖未將「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列入,但立法者既已將詐術列為不法手段之一,而詐術本質上就是欺瞞,在解釋上如將重要資訊故意隱瞞,並用以製造被害人之脆弱處境,且利用此一脆弱處境為勞動剝削,自可認定屬於詐術之範疇。
2.根據證人林忠義於原審證述(見原審卷Ⅱ㈥第21至27頁)及事後提出之「學費與費用的明細」、「在臺灣合法工作說明」等資料,被告A10等人在招生當時,確實有提供下列說明文件給參與的學生:
⑴學費與費用的明細:
(原始文件) (見原審卷Ⅱ㈤第183頁)Cost and Expensesof Study (in US dollars) I.Tuition and fees300*8=2400 U.S.D Originally 1,500U.S.D,300 scholarships per person After the deduction,receive1,200 U.S.D 4 years and 8 semesters=1,200*8=9,600U.S.D II.Accommodationfees 320*8=2,560 U.S.D III.Other (such ashealth insurance,physical examination,medical insurance.work permit fees,Internet fees, student group insurance fees, etc.)About 1,740 USD IV.The total 9600+2,560+1,740=13,900U.S.D Monthly pay backmoney=13,900/46=300U.S.D(翻譯文)留學的成本和開支(以美元計算) I.學費和費用:300美元×8=2400美元 每人原價1,500美元,扣除300美元的獎學金後,實際支付1,200美元。 共4年8學期,即1,200美元×8,總計9,600美元。 II.住宿費: 每月320美元,共8個月,總計2,560美元。 III.其他費用(例如健康保險、體檢、醫療保險、工作許可費、網路費、學生團體保險等) 約1,740美元。 IV.總計:9600+2560+1740=13,900美元。 每月應還款金額:13,900/46=300美元。⑵在臺灣合法工作說明:
(原始文件)(見原審卷Ⅱ㈤第185頁)Explanation to work legally in Taiwan I.During the semester(About 9months) 1)working hours:20hrs/week 2)wage:5.6U.S.D*20*4=448U.S.D/month 3)450U.S.D/per month II.Summer &winter vacation(about 3months) 1)5.6U.S.D*lOhrs/day*26days=1,456U.S.D III.Total earnings/a year 1)450U.S.D/month*9=4,050U.S.D 2)1456U.S.D/month*3month=4,368U.S.D The total=8,418U.S.D 150*48=7200(food) 8400*4=00000-00000-0000=12500U.S.D(savings)(翻譯文)在臺灣合法工作說明 I.學期期間(約9個月) 1)工作時數:每週20小時 2)工資:5.6美元/小時×20小時×4週=每月448美元 3)每月收入:450美元 II.暑假和寒假(約3個月) 1)每日工作時數:10小時×26日×5.6美元/小時=1,456美元 III.全年總收入 1)學期期間收入:每月450美元×9個月=4,050美元 2)暑假和寒假收入:每月1,456美元×3個月=4,368美元 總計=8,418美元 IV.其他開支 •食物費用:每月150美元×48個月=7,200美元 •存款:8,400×4=33,600-13,900-7,200=12,500美元
⑶被告A10根據上開文件,以月曆的方式製作出工作收入與支出的明細表(見原審卷Ⅱ㈤第187頁)。
3.依上開文件之說明內容,如果能確實執行,烏干達留學生將可以一邊上課一邊工作,用合法打工的錢支付來台各項費用。但此必須以烏干達留學生可以適應臺灣的生活、順利找到穩定又符合勞動法規的工作、不能有過多的私人消費、不能發生突發狀況導致無法工作(例如:受傷)等情為前提,而烏干達相較於臺灣,其生活水平較低,如果沒有適當的經濟奧援,並無法應付來台的突發狀況。因此,被告A10等人在招生當時,必須誠實告知各種可能的狀況,不得隱瞞,以避免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生活陷於脆弱之處境。然依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在招生說明會時,A10提供的文件很容易會讓學生誤以為中州大學會協助幫忙找工作、有獎學金,只要工作就可以順利畢業,但實際上學校不應該幫學生代找工作,學生來臺灣後的工作不穩定,完全沒有收入,跟我抱怨工作不穩定、錢不夠,無法如期繳交學費,壓力很大,甚至還跟我借錢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63至70、74至75頁)。
可見被告A10、A11向烏干達留學生宣傳時,並未將此等可能不利烏干達留學生之情況加以告知。再核上開所列烏干達留學生之食物費用每月150美元,如以30比1之匯率計算,約合新臺幣4,500元,平均每日餐飲費僅有150元,以臺灣之消費水平,明顯有被低估之情形。被告A10、A11知道烏干達經濟水準跟臺灣差距很大,其等於招生宣傳時,並未確認參加者的經濟條件,亦未估算其他風險,刻意隱瞞中州大學無法保證能夠讓全部留學生都能夠有穩定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必須靠家中奧援,而需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卻故意隱瞞此等重要資訊,使烏干達留學生在評估時陷於錯誤,誤認來臺灣半工半讀,就可以輕易繳交學費、生活費、來台旅費,並能於畢業時賺取一定金額之存款,而申請來台留學,被告A1
0、A11所為,已屬隱匿重要資訊,在解釋上等同於欺瞞,讓烏干達留學生陷於錯誤,而落入脆弱的處境,自屬施用詐術無誤。
4.至檢察官雖以被告A10等人對烏干達參與者詐稱:中州大學可以給予高額獎學金(全額或半額)、學校會採取全英語教學課程等內容不實之訊息,使其等陷於錯誤,誤信中州大學會提供高額獎學金及前去高科技產業實習等旨,而認被告A10此部分亦屬施用詐術。然:
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關於獎學金、全英文課程、高科技廠商實
習部分之證詞(詳如附表四所示),除了自我供述呈現部分矛盾外,彼此間亦有相當之差異,其等之證詞是否可採,已堪存疑。
⑵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在烏干達招生會時,我負責
使用A10提供的文件對學生解說,其中一份是招生目的與架構,第二份是試算表,主要是計算合法工作所得、獎學金(會在學費中扣除,沒有實際發放)、學費、生活費等等開銷,我解說完畢後,再由A10進行面試。獎學金只是部分減免,不可能全額,我在解說時,並沒有跟學生表示會以英文上課,只有跟他們提到說會開中文課,幫他們加強中文能力。中州大學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有要求老師必須在中文之外再解釋英文,要做中英對照的教材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34、36至37、39至40、60、75頁)。證人楊昌忻已明確證稱其等在招生說明會上,並未告以有高額獎學金、全英文課程等事項。
⑶再核中州大學大專校院外國學生須知(見柯○吉卷第77至82頁)
內,有A~E級獎學金的申請標準、獎助內容,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到臺灣後,都有在上面簽名,且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都有領到獎學金(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而中州大學亦訂有外國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並曾於108年8月28日開會討論烏干達學生來台獎學金,會中通過給予學生E級獎學金,每名300元美金之學雜費獎助,此與被告A10在招生說明的內容相符。另依據中州學校財團法人113年2月5日州會字第113020501號函檢附之校外實習合約書、日間部開課明細等資料(見原審卷Ⅱ9-9卷全卷),亦可證明中州大學確實有跟廠商簽訂實習契約,提供機會給在校大學三、四年級學生實習。
⑷綜合上開證據,本院認被告A10等人於招生會上,關於獎學金
、全英文課程、高科技廠商實習部分之說明,尚難認屬對烏干達留學生施用詐術。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三)烏干達留學生有無陷入「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認定:
1.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謂「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指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身處異鄉、語言不通,或其他相當情形之弱勢處境,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是在判定被害人是否陷於脆弱處境時,應綜合觀察被害人經濟、生理、心理等整體背景因素,是否被迫忍受而別無其他選擇。
2.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在被告A10、A11、A12的安排下,先後前往梅景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工作,而從如附表二所示的工作情形、工時、實領工資、繳交學費與償還來台費用等情看來,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的情形相當嚴重,而他們來台的目的是讀書,並不是工作。如非受到必須償還來台費用、支付學費、生活費等經濟壓力逼迫,他們何必犧牲學習以長時間出賣勞力!況且,他們是外籍學生,跟臺灣的文化、生活習慣、工作態度具有相當大的差異,尋找工作的能力不若本國人,一般公司未必會聘請每週只能工作20小時的學生打工。尤其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經被告A12所介紹前往工作之坤璜公司、望隼公司、前源公司,均位在苗栗縣銅鑼鎮、竹南鎮,距離位在彰化縣員林市之中州大學甚遠,其等遠赴苗栗縣工作,從工作地點與工時看來,他們只能被迫超時工作,客觀上難以有其他選擇;再從其等在附表三所為之證詞看來,更可以認定他們在台灣的身心狀況,已屬脆弱處境。而該等脆弱狀態,正是因被告A10、A11上開刻意隱瞞重要資訊的詐術所造成。
3.再者,依據中州學校財團法人114年2月26日州董字第114022601號函檢送16名學生應繳納、實際繳納學雜費、獎學金減免金額可知,其等應繳納學雜費498萬7,099元,實際繳納196萬3,955元,獎學金減免金額165萬9,812元(見本院卷五第213至492頁)。若非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臺灣地區已陷入「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其等應無冒遭學校退學、返國之風險,而無端積欠高額學雜費之必要。
4.被告A10雖辯稱不知道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的實際工作狀況等語,然:
⑴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當時有跟A10表示烏干達留
學生沒有工作、沒有錢,希望他們的工作可以穩定一點,收入穩定,就有辦法交學費,A10私底下跟我講說,工作的事情就不用管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45、68、70、71頁)。
⑵證人柯○吉於偵訊中證稱:我曾向國際交流中心反應與招生不
符,但A10表示人已到台灣,好好工作就好,不要講在烏干達講了什麼,那些都不算數了等語(見他字第201號柯○吉卷第184頁)。
⑶證人葛○牡於偵訊時證稱:我以電話與A10聯繫,我反應狀況
不好、沒有工作,他說A11會安排工作,他只關心我要去工作這件事等語(見他字第201號葛○牡卷第187頁)。⑷又被告A10在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有於109年1月間提供宜新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公司、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聯繫資料給被告A11,此有其2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偵字14139號卷三第218至224頁)。而被告A10於109年3月至同年10月間,並有與被告A11討論學生工作事宜的對話紀錄如下:
日期 內容 109/3/10 (見偵字14139號卷三第227至228頁) (A11) 2/26就已經公佈三月份班表;星期日的課要調掉,另外昨天去溪湖(億豊公司附近)看了一家洗床工廠,要2位學生一至六輪流上班,工廠小型沒宿舍必須通勤,每天幾乎可以加班,請候裁示(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109/08/27(見偵字14139號卷三第237頁) (A11) 烏干達學生,8月份還未入,大概00000-00000間(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109/9/11(見偵字14139號卷三第241頁) (A11) (紅點)為烏干達,八月薪水(傳送附件,內容為學生薪資表) 109/10/13(見偵字14139號卷三第249至250頁) A10:兼任老師反應的問題,要跟學生溝通說明了;你要 跟公司反應,也許最近需要大量人力,就加了很多 班,學生會受不了,會出問題,要快速解決這個問 題,免得又出事了 A11:明天我會跟陳總(A12)討論
上開對話清楚顯示,被告A11不僅報告工廠情形,還特別強調「每天幾乎可以加班」,甚至還等候被告A10裁示。被告A11還曾傳送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給被告A10,被告A10也知道留學生加班問題嚴重,可能會出問題。而從上開證據資料,均可以證明被告A10清楚知道烏干達留學生有在台超時工作、繳不出學費、學習狀況不佳之情事,被告A10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四)烏干達留學生有無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認定:
1.關於「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定義:⑴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
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定有明文。
⑵在客觀勞動條件的判斷上,以被害人實際領取的薪資是否與
行政院核定公布的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作為初步的比較觀察,有其適用上的意義,因為透過客觀勞動環境與法定基本工資的比較,可以初步觀察行為人是否有「濫用權力」,對脆弱處境的被害人進行勞動剝削(以客觀勞動條件初步判斷是否有強迫勞動的表徵),但是否符合法定基本工資並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剝削的唯一判斷標準。因為,被害人是否選擇從事某項工作,並不單純著眼於客觀的勞動條件,被害人主觀的認知(為何要從事該工作)、締約與磋商能力(能否獲得較高的報酬)、是否還有其他選擇機會,都是構成勞動選擇的因素,如果只著眼於客觀勞動條件與一般相類工作是否相當,恐怕無法達到保護被害人,禁止行為人濫用權力而為勞動剝削的目的。例如:被害人有不殺生的虔誠信仰,但行為人給予被害人基本工資,卻脅迫從事屠宰工作,單純只看客觀勞動條件,並不成罪,但一旦納入主觀勞動條件的要素,則可全面評價行為人是否濫用權力,從而迫使被害人從事勞動。
⑶因此,如果把勞動條件加入被害人的主觀因素(主觀勞動條件
),雖不免會與「脆弱處境」有相互重疊之處,但行為人製造脆弱處境,是行為態樣,而被害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則是行為結果,判斷行為態樣與產生的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並不衝突,兩者可以同時成立,都是成立勞動剝削的要件,且採取主觀勞動條件的觀點,並不明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文義,又能與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濫用權力」、「剝削」等概念連結。
2.本案被告A12實際給付給烏干達留學生之報酬,雖符合法定基本工資的要求,但客觀給付的報酬並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剝削的唯一判斷標準。本院認為,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的主要目的是要讀書,並非以工作為主,但被告A12卻把他們當成一般來台找工作賺錢的外籍移工,讓烏干達留學生長時間違法超時工作,形同要求留學生犧牲自己的學習時間。且被告A12並沒有讓烏干達留學生對於勞動條件有任何磋商的空間,其等對於被告A12、A11從中抽取的費用多少?是否合理?能否再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等情,均無置喙的餘地,只能領取基本工資。而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之生活處境,業經其等於附表三中分別證述在卷,顯見其等在台繼續工作,主要目的在賺取學費及生活費,以避免被退學,在「學校、仲介、工廠」所形成之結構中,留學生們被迫依賴被告A1
1、A12,毫無選擇機會,只能拼命工作,鞏固了既有之剝削與壓迫結構,辛苦獲得之勞動果實,被迫獻給學校,換取不被退學之卑微願望。證人即馬○亞、柯○吉、羅○達、吳○麗等人之導師A02於本院審判時證稱:他們有說這個學期可能打工賺不了那麼多錢,錢不夠用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3、35至37頁)。經綜合考量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犧牲讀書、求學時間,長期超時工作,卻未換得更多的報酬,其等所領取的基本工資扣除學費後,已達顯不相當的程度,自屬強迫勞動。
3.被告A10之辯護人雖表示:以留學生實際賺取的薪資,扣除已經繳納給學校學費、A11之旅費後,還有剩餘,留學生能夠獨立生活等語。但本案的關鍵在於:烏干達留學生是否被迫強迫勞動,心理強制亦屬人口販運的不法手段(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並非所有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都一定要過著暗無天日、沒有任何笑容、生活極度拮据的生活,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無法採信。
4.至公訴意旨認被告A10所接洽之梅景公司,使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僅能獲得與其等付出勞力顯不相當之薪資部分。經查:⑴就檢察官所指梅景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條件、住宿環境不佳,且
梅景公司之負責人黃信允、許雯華以各項名目扣減薪資,遭被告A11扣走大部分薪水部分,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梅景公司有何「薪資條件不佳」、「住宿環境不佳」、「遭扣走何項目的薪資」、「遭被告A11扣走的薪水具體金額」等具體態樣及事證,已難認其就此部分已善盡其舉證責任。
⑵又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梅景公司的宿舍有點小,
稍微有點髒,而A11之後有在國際交流中心發放薪資,只有聽到烏干達留學生抱怨薪水很少,沒有聽到與工作時數不符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44、55頁)。且依證人黃信允、許雯華於原審審判時之證詞(見原審卷Ⅰ10-8卷第285至310頁)、梅景公司給付給烏干達留學生的薪資表,可見梅景公司給付給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薪水為每小時158元,符合該年度的基本工資,且對於工作表現良好的學生,梅景公司另外會給付每小時100元的獎金。而梅景公司每日扣除的費用125元,包含三餐(每日50日)及住宿費(每日75元),若無住宿,則不會扣住宿費用。梅景公司基於安全性的考量,有協助烏干達留學生代買雨鞋,價格約莫是1、200元,而部分留學生有先借支薪水,之後發薪水時有扣除。堪認梅景公司的整體環境,並未達到惡劣的程度,而且被告A11事後也有將薪資發給烏干達留學生,並沒有任何扣留、少發的情事。
⑶是以,依據梅景公司給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工作條件及報
酬,既無給付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薪水之情事,是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補強之情形下,尚難以認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梅景公司已受到勞動剝削。檢察官此部分所指,難認有據。而為完整敘述其等在台工作情形,仍將其等在梅景公司上班之情形,一併記載在附表二。
(五)關於營利意圖與共同正犯的認定部分:
1.被告A11在前往烏干達招生之前,已經先計畫好學生來台後,將可以透過A12仲介,從中賺取服務費,且中州大學將給付招收烏干達學生的服務費,所以她才會一同前往烏干達招生,之後又去史瓦帝尼交涉簽證,更自掏腰包先行代墊烏干達留學生來台費用,若無利可圖,何須如此!堪認被告A11自始主觀上已有營利的意圖,甚為明確。
2.被告A10已經知道中州大學將給付被告A11引進留學生的費用,且知道被告A11將透過人力派遣業者介紹留學生前往工廠工作,人力派遣業者並非慈善事業,必定會從中牟利,故被告A10在主觀上,亦清楚知悉被告A11、人力派遣(即被告A12)會從中賺取利益以營利。此與被告A10在中州大學有無領取薪資以外之其他報酬無涉。是中州學校財團法人114年2月26日州董字第114022603號函檢送被告A10任職期間之薪資清冊(見本院卷五第209至211頁),尚無從採為認定被告A10並無營利意圖之依據。
3.被告A12為人力派遣業者,藉由本案媒合工作而獲利,主觀營利意圖亦甚明確。
(六)本件依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京城國外字第1130014044號函、113年12月3日京城國外字第1130013594號函、114年1月8日京城國外字第1140000021號函、114年5月7日京城作服字第1140004752號函檢送烏干達留學生臨櫃辦理西聯匯款至烏干達之匯款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83至285頁、卷四第99至103頁、第337至348頁、卷六第379至511頁),固可認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馬○亞、柯○吉、歐○東、羅○達、杜○昆、歐○物、易○葦、周○琦、南○菈、柯○嘉、南○百、利○佳等人有於109年1月至111年1月間有臨櫃匯款至烏干達之情事。然其等既經本院認定「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縱使報酬與勞動不相當而有所得偏低之情事,其等仍可從收入中撥出部分款項匯回國內,自不能以其等曾經有上開匯款紀錄,即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未遭到勞動剝削。況且,證人柯○吉於本院審判時證稱:當時我要離開工廠時,A11跟A12有說如果要選擇離開工廠,可以選擇在工廠當全職員工,或回到學校當全職學生,我就選擇回去學校念書,我在臺灣的壓力就是債務壓力,因為有人告訴我如果不償還我欠下的,就不能在臺灣繼續待下去,可能會被遣送回國。我的匯款基本上都不是我個人的薪水,是我朋友林偉廷的錢,我是協助幫忙匯款,這些錢都不是我個人的錢。林偉廷大部分在他臺北的家給我現金,我回員林再去匯款,或先存在我個人的土地銀行帳戶,等我回到員林再匯款回烏干達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21、325至327頁,卷九第18至19頁)。而觀諸證人柯○吉向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自108年12月9日起至110年2月26日止之交易往來紀錄,其可用餘額最多為109年12月1日之50,345元,且於翌日即提領5萬元,有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114年9月10日員林字第1140002903號函檢附柯○吉帳戶之往來明細(見本院卷九第109至113頁);另證人柯○吉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之帳戶,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21日止之交易往來紀錄,其可用餘額最多為12,992元,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14年9月11日彰營字第1140001007號函檢送柯○吉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九第117至119頁)。可見證人柯○吉之個人資金並非充裕,若非幫友人匯款,應無可能有上開臨櫃匯款30筆到烏干達紀錄之情事,其於本院所為之證述可以採信。再者,從勞動部113年12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8525號函檢附本案15名烏干達留學生(不含魏○沃)之工作許可紀錄(見本院卷三第201至217頁),雖可認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111年1月10日經媒體報導本案後,有多數均仍持續工作一段期間,然此並不能據以反證其等在案發前均有工作意願,並非因為避免被退學而工作。
(七)證人即望隼公司經理A03雖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望隼公司於109年間,有透過金盟企業社介紹烏干達留學生到望隼公司工作,雇主是金盟企業社,學生的薪資、勞保、住宿費、交通費等支出都是由金盟企業社處理等語(見原審卷Ⅱ㈣第429至431頁),復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杜○昆、馬○亞、易○葦、歐○物、盧○達、葛○牡等人我有印象,他們會因為沒有來上班或是想要多排班而主動來找我,他們是固定夜班,我們排班會依照學生的班表,通常他們要上課,我們就不會排班,加不加班我們會徵求學生的意願,我有考慮到他們是學生,學校要上課,排加班是依照學生的要求。我是依照產線的班表,問學生他們要不要上班,這些留學生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加班,日班鐘點費是158元、夜班18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七第331至
335、339至340頁);證人即前源公司人資主管A04於本院審判時證稱:金盟企業社是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雇主身分,他們每天工作8小時,沒有加班,每周上班5天,總共40小時工時,學生是出於自己主動要求要多加班,我們會看當天線上是否有實際需要加班,如果沒有就不會安排加班,加班都是經過烏干達同學的意願,我們先配合扣掉學生的上課時間,其他時間才安排他們上班,學生不來上班、請假,可以自行決定,有出席就有付薪水,沒有出席就沒有付錢等語(見本院卷第七第341、343、345至347、350頁);證人即坤璜公司人資辦事員A05於本院審判時證稱:A12有在109年間派遣一批烏干達學生來從事包裝、現場的工作,雇主是金盟企業社,烏干達學生沒有要求要多加班或是多上班時數,就是依照我們公司上班的方式,我們排班也會尊重烏干達學生的意願,班表都是照我們公司的制度去走,他們工作的時數不同是有的人有加班,如果那天現場有加班,他們就會配合加班,我們有徵求過他們的意願,不會勉強等語(見本院卷第七第351至352、354至355、357至358頁)。然本件重點在於被告A12等人是否有利用烏干達留學生陷於脆弱處境,透過從中抽取高額利潤之方式,使其等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縱使望隼公司、前源公司、坤璜公司等均有尊重烏干達留學生之意願排定夜班或加班,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報酬經被告A12苛扣後,每人應領與實領之薪資差距從8%至24%不等,落差甚大,自已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程度。本件自不能以上開證人之證述,遽認烏干達留學生並未遭勞動剝削(況望隼公司、前源公司、坤璜公司均因本案違反勞動基準法、望隼公司、前源公司另因本案違反就業服務法,而經苗栗縣政府裁罰)。又核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行為主體,並不限於雇主身分,此與被告A12是否為人力派遣業者或人力仲介業者無涉。是被告A12之辯護人主張金盟企業社為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雇主,與各廠商間為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之關係,並非人力仲介等旨,並不足以正當化其得以從中抽取高額價差。
(八)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A10、A11、A12上開辯解,均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10、A11、A12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訴訟參與人聲請調閱被告等人數位鑑識原始檔案部分,因其容量甚鉅,彰化縣警察局已無手機數位鑑識原始檔案,有該局114年1月7日彰警刑字第1140001163號函(見本院卷四第351頁)可查;另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並未扣押被告A09之手機或留存其手機鑑識檔案,且未發現被告A10有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對話紀錄,有該處114年4月2日中維字第11460520080號函(見本院卷六第137至163頁)。是就此部分本院自無從加以調查,附此說明。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A10、A11、A12等3人行為後,人口販運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公布修正全文,並經112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臺權字第1125024894號令發布自113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2項原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係由修正前第32條及第33條整併,將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移列為修正後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2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4項復規定:「意圖營利犯前3項之罪,依下列規定處罰:一、犯第1項或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二、犯第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修正為「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增加「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擴大處罰範圍,並將法定刑度提高,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等3人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等3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條所揭櫫「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可見其所欲保護之法益,係屬重層法益,非僅在保護社會法益,應尚兼及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從而,行為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其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之一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A10、A11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共16罪);被告A12所為,係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共16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A10、A11另構成(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等旨。但被告A10、A112人所為,既已成立(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自已充分評價其全部行為內涵,而無再論以上開罪名之餘地,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三)被告A10、A11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A12於被告A10、A11實行犯罪中途,基於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後段行為,僅成立(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然其就所參與之行為部分,與被告A10、A11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事中共犯)。
(四)被告A10、A11基於單一之犯意,同時施用詐術讓烏干達留學生陷入脆弱處境,進而利用該處境而為勞動剝削,整體犯罪計畫、實施方法、脆弱處境的整體觀察無法割裂,應屬行為單數,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被告A12亦基於單一之勞動剝削犯意,同時媒介烏干達留學生進行勞動剝削,亦屬行為單數,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
五、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A10、A11、A12、A09等人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⑴被告A11及辯護人於原審已主張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警詢之證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等旨。原判決仍在附表三臚列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警詢之證詞,作為認定其等在台灣的身心狀況已屬脆弱處境、所領取的基本工資扣除學費後,已屬強迫勞動,而達顯不相當程度之依據,容有未當。
⑵被告A12為事中共犯,其與被告A10、A11就所參與勞動剝削部分,仍應成立共同正犯,原判決以被告A11並不成立(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為由,認無庸與被告A12論以共同正犯,自有未洽。⑶柯○吉、魏○沃被勞動剝削之時間分別為7個月、3個月,期間並非短暫,且柯○吉於109年2月間在坤璜公司工作時數高達141小時、109年4、5月間在勝揚興公司工作時數亦分別有96小時、108.5小時,遠超過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之外國學生每星期最長20小時之工作時數限制。原審以其等經媒介工作的時間較短、超時工作的情形尚非嚴重,認其等尚未達到勞動剝削既遂之程度,應屬未遂犯等情,亦有悖常理。⑷原判決就沒收被告A11犯罪所得部分,於判決理由認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透過金盟企業社工作之月份共計217個月份(實為218個月份),被告A11之不法利得為107,000元,而予以宣告追徵,卻於主文欄諭知追徵其犯罪所得108,500元;另原判決於附表五認定被告A12之犯罪所得部分,有與本院認定不同之處(詳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且依其附表五所計算之犯罪所得,應為2,246,423元,原審卻誤算為1,648,797元,並以之據為追徵被告A12犯罪所得之金額,同有疏漏。⑸本案經調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A09與被告A10、A11等人就對烏干達留學生施用詐術、使其等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部分,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後述),原審遽對被告A09論以共同正犯而為其有罪之諭知,同有未當。
被告A10、A11、A12等人提起上訴,執前詞否認犯罪,固均無可採。然檢察官就柯○吉部分,以被告A10、A11、A12等人應已達勞動剝削既遂之程度,而指摘原審認定未遂部分為不當;及被告A09提起上訴,以其未獲有不法利得、未隱藏重要資訊實施詐術、與被告A11等人無犯意聯絡等情,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均有理由(至檢察官就被告A09向烏干達民眾收取參加費、被告A10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被告A09主張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未陷於脆弱處境部分,則均無可採)。且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10、A11、A09、A12有罪暨追徵部分,均撤銷。
六、爰審酌:被告A10為了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營運,與被告A11共同以詐術讓烏干達留學生陷於脆弱處境,在「學校、仲介、工廠」所形成之結構中,被迫依賴被告A11、A12在臺灣繼續工作,以避免因為無法繳交學費而被退學,遭到勞動剝削。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人數甚多、違法超時工作期間持續甚久,整體不法內涵情節嚴重,影響我國在國際間之名聲,犯罪情節非輕。被告A10雖係主要謀劃者,然其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抵台後,僅介紹其等至梅景公司工作,嗣後即未再積極介紹工作,且未從中獲得利益;被告A11則為重要核心共犯,不僅參與在烏干達對留學生施用詐術之環節,且於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梅景公司工作後,復積極引介其他公司,並為牟取利益,再與被告A12合作,任由留學生超時工作,並各自從中抽取行政費用、高額差額,情節均非輕微。另被告A1
0、A12在本案案發之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A11多年前違反票據法部分業經廢止刑罰),其等於犯後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Ⅰ10-8卷第345至346頁、本院卷十三第81至82頁),再參酌本案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代理人之量刑意見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又本件對被告A10、A11、A12所量處之刑度,已充分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爰均不予併科罰金刑。
七、沒收部分:
(一)被告A11於警詢中自陳:烏干達留學生經由A12(即金盟企業社)介紹工作,A12會依學生人數,每月給予行政聯絡事宜費用,每位學生由公司支付200至300元等語(見偵字第1897號卷第22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A12有從他們服務費撥一點給我,我確實有收到一些錢,費用沒有一定,他們收的比較多就會給我比較多等語(見偵字第1897號卷第371頁)。而依據被告A11與A12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金盟企業社每月係以1位每學生500元計算費用給被告A11(見偵字第1897號卷第77頁),本案留學生透過金盟前往工作,共計218個月份(含魏○沃,無證據釋明被告A11就鈺博公司有抽取佣金,此部分不予計入),以此估算,其犯罪所得為109,000元(218*500=109,000),未經扣案,且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A12之金盟企業社自其所介紹之旭聚公司、坤璜公司、望隼公司、前源公司取得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薪資後,實際僅給付略高於法定基本工資的報酬給烏干達留學生,此一差額經核算為2,241,822元(詳如附表五、附表二「工時/實領薪資」所載),被告A12雖於原審審判時表示:金盟企業社尚須繳納營所稅款、勞保、車資、圑體保險、並提供學生住宿(一個床位2,600元)、日常生活用品(毛巾、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髮精等),此些均為仲介本案留學生之支出成本等語。惟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已說明「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而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上之「總額原則」,亦即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成本。縱使被告A12有為烏干達留學生支出之上開費用,然此核屬其為勞動剝削罪所支出之犯罪成本,揆諸上開說明,本即毋須扣除,仍應併予宣告沒收。是被告A12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且無過苛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A10因本案獲得不法利得,自無庸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本案之扣案物,或非被告A10等人所有之物,或非違禁物,或無積極證據證明有用於本案犯罪,自不另宣告沒收。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10為求以更高效率管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催討學雜費,指示A34、A35必須與A11、顏如葦保持聯繫,而被告A10根本沒有要讓烏干達留學生入學之真意,竟與被告A11、A34、A35等人共同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犯意聯絡,配合望隼公司等企業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課表集中在2至3天內,使本案烏干達學生長期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中州大學在此運作方式下獲得總計1,939,768元不正利益。被告A10另依據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分別於108年度向教育部詐得33,966元(此時中州大學校內之烏干達留學生有19人,教育部補助金額為40,335元,因為另外3人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無關,依比例計算詐得補助金額應係33,966元)、109年度向教育部詐得35,019元、110年度向教育部詐得24,994元,因認被告A10與被告A11共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A10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二)經查:
1.關於被告A10、A11有無不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入學真意之認定:
⑴中州大學108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業經教育部以108年5月17
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71606P號函同意,被告A10返國後,保健食品系、運動與健康促進系、景觀系曾開會審查(見扣案之108學年度外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中州大學於108年7月31日開會決議通過烏干達留學生申請入學,烏干達留學生的入學,亦經過相關承辦人、主管的審核(見扣案之中州大學外國學生申請審核表),此一入學審查程序,並無任何異常,難以認定被告A10有規避中州大學查核而直接讓烏干達留學生入學之情事。
⑵中州大學為了因應新冠疫情,曾辦理108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
學生安心就學方案,烏干達留學生均獲得獎學金補助(調整為半額獎學金),與中州大學其他外國籍學生相同。
⑶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可以證明烏干達留學生在校權益,與
本國生、其他外籍學生有差別待遇,而中州大學亦要求烏干達留學生簽到(見扣案之上課簽到表),可見烏干達留學生仍應到校上課,並非全都在校外打工。
⑷雖然有部分烏干達留學生當初選填的科系志願,與實際分發
不同,但他們取得入學許可時,已經清楚得知錄取的科系,最後仍選擇來台,且部分學生之後成功轉系(詳下表),可見被告A10辯稱有得到學生同意,之後有協助轉系等情節,與事實相符,難以據此認定被告A10毫無讓烏干達留學生就學的意思。
(烏干達留學生就讀科系表)留學生 志願科系 實際就讀科系 二年級轉系 杜○昆 視覺傳達通訊系 智動電機系 ╳ 易○葦 心理學碩士 多媒體與遊戲發展科學系 行銷與觀光系 盧○達 視覺傳達通訊系 多媒體與遊戲發展科學系 ╳ 羅○達 機械類科系 景觀系 智動機械系 南○百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烹飪家政科系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柯○吉 機械類科系 景觀系 智動機械系 葛○牡 視覺傳播系 行銷與流通系 視覺傳播系⑸綜合以上間接事實,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
2.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既已實際來台讀書,被告A10依據教育部之獎勵補助要點,向教育部申請補助,亦難認其係向教育部施用詐術,而無從以該項罪名相繩。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所認,容有誤會。被告A10、A11此部分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被告A10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其等此部分犯行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因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無不符。
(四)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被告A10以隱瞞上開重要資訊之施用詐術方式,讓烏干達學生陷於錯誤而來台,進而陷入脆弱處境,被告A10既係以不法之方式為中州大學引進烏干達籍留學生,讓中州大學得以依照要點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讓教育部誤以為中州大學係合法引進該等學生,而核給補助款,被告A10此部分所為亦應成立詐欺取財罪,原審判決未附理由論述為何與詐欺無涉,有判決不附理由之違誤等旨,而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然中州大學引進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確有讓其等註冊上學,則中州大學依照補助要點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自難認其係向教育部詐領補助。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並未提出新證據,仍就業經原審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A09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A09常年往來臺灣與烏干達之間,明知烏干達相較於臺灣極度落後貧窮,一般烏干達學生根本不可能有能力負擔臺灣的私立大學費用及生活費;亦知悉被告藍素鈴要求其協助招收烏干達留學生之目的,不是真心要讓其等來臺就學,而是要讓其等外出工作等情,為求自身利益(主要是辦理招生會就可以先賺取場地費,事成後也可以依人力仲介模式,依留學生人數向中州大學收取費用),竟仍與被告A10、藍素鈴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請其飯店內員工,以「烏華基金會烏干達有限公司」名義,為中州大學設計招生海報。而被告林政良未與被告A10有過任何討論,即自行設計出其上有scholarship【獎學金】、Intership【指與廠商合作的實習課程】字句之招生海報,並透過使用社群軟體、在香格里拉飯店張貼實體海報等方式進行宣傳。因臺灣相較於烏干達是以高科技產業聞名且法制健全之國家,此消息傳開後立即引起許多烏干達民眾之關注,並透過各種方式向被告林政良之員工詢問海報內容。被告A09並與被告A10、藍素鈴等人一同辦理數場招生說明會,期間由被告林政良擔任主持人,向參加者介紹、美化中州大學,被告A10則負責形式上的最後面試。以此方式向對參與者詐稱:中州大學可以給予烏干達留學生高額獎學金(全額或半額),學校對留學生會採取全英語教學課程,就學期間可以前去高科技產業實習工作,實習薪資所得就足以支付生活各項開銷、償還來臺旅費等相關費用等等內容不實之訊息,並要求有意願者直接參加面試,致總計有柯○吉在內之139名烏干達國籍學生聽聞後陷於錯誤,誤信中州大學會提供高額獎學金及前去高科技產業實習之機會,而且依實習所得就可以輕易返還所有債務等情,被告A10並於此過程發出總計139張入學許可;被告A09另派員工於各次說明會進行過程,向每個參加者收取約600元之參加費,以此方式詐得約83,400元。被告A09與A10、藍素鈴於108年10月間,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①烏干達留學生順利入境我國後,為被告藍素鈴管領之勞動人力,由被告藍素鈴負責仲介、管理烏干達留學生工作,並可對烏干達留學生勞動所得抽成獲利,因此,所有烏干達留學生入境所需之所有相關費用,均屬被告藍素鈴個人支出之項目,被告A10、林政良及中州大學對於此部分費用無需出資;而每個烏干達留學生來臺費用經被告林政良估價結果是美金1,250元,由被告藍素鈴依學生人數支付給被告林政良。②烏干達留學生是透過中州大學開立入學許可才能入境,所以烏干達留學生也必須拿出工作所得繳交中州大學之各項學雜費。③每成功引進1個烏干達留學生,中州大學應給被告林政良500至600元美金不等之「行政費用」。被告藍素鈴遂依被告林政良指示,先於108年10月4日,以其子顏民儒之帳戶,匯款200萬元至游美媛(林政良之妻,另經不起訴處分)向匯豐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當51個烏干達留學生之來臺費用。被告林政良於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於同年10月7日,帶同柯○吉在內之23人搭飛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此時被告A10又透過被告藍素鈴,要求被告藍素鈴告知被告林政良必須在面試前對柯○吉等23人進行「行前教育」;也就是要求柯○吉等23人不得在面試過程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被告林政良遵照辦理後,與柯○吉等23人於同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被告A09另於同年10月9日,傳送由其簽名之「保證書」照片電子檔給藍素鈴,「保證書」上記載:【其係受中州大學委託為該校招收烏干達籍學生共139名(名單如附件),於本(108)年10月8日帶領學生前來駐史瓦帝尼大使館申辦赴台就學簽證】等語,並向被告藍素鈴稱:
另有67名烏干達留學生有意願要來臺就讀中州大學等語,被告藍素鈴認為此次被告A09親自出馬,應該不會再生枝節,遂另於同年10月15日,再次以其子顏民儒之帳戶,匯款2,564,425元至被告林政良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東益、現為烏干達臺灣商會副會長,另經不起訴處分),充當另外67個烏干達留學生之來臺費用,被告藍素鈴總計匯款4,564,425元給被告A09。因認被告A09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詐術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等罪嫌等旨。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A09涉犯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A09、共同被告A10、A11及證人楊昌忻、楊庭懿、林忠義、謝東益、林淑美、顏民儒、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等人於警詢、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同案被告A10、A11、A12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行動電話鑑識資料、楊昌忻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本案招生海報之電子檔及紙本、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與被告A09簽下之借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中州大學之課表、入學申請及審查資料、「招生」現場照片、其他蒐證照片及指證照片、彰化縣政府就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案所為之查處及裁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A09否認有何上開違反人口販運法等犯行,辯稱:我為了要促進臺灣與烏干達的交流,所以才會幫忙中州大學在烏干達進行招生,A11雖然跟我提到,每引進一位學生到臺灣讀書,中州大學會給我介紹費,但被我婉拒了,烏干達雖然是貧窮的國家,但每年還是有很多人去歐美國家留學,所以我不認為學生會無法負擔。而本案招生當時,我只是開場人,介紹臺灣的一些情況與播放交通部觀光局、中州大學的影片,我並不清楚招生的細節,當時舉辦了3天的招生會,我只有在第一場致詞,其餘2天都沒有實質參與,當時有139名烏干達學生表示有意願來臺灣,A10也發了139張入學許可,我有陪烏干達留學生到史瓦帝尼辦理簽證,雖然A10有跟我表示,希望轉告面試的學生,不要談到打工的事情,避免橫生枝節,但我沒有告訴留學生,我也不知道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灣後有超時工作的情形,我認為只要合法工作,就能夠償還這些費用,我客觀上既無惡意隱瞞或編織不實美夢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營利之意圖。我在烏干達說明會前與A11等人認識不過月餘,不知道她們日後會透過人力仲介為烏干達留學生介紹工作,且留學生欲在台灣工讀也不必然只能透過人力仲介安排,烏干達留學生要不要繼續留在台灣工讀、是否接受A11介紹工作、每周要上班或加班幾個小時,都有選擇權,並未陷於毫無其他選擇之脆弱處境,亦未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其等領取之薪水高於基本工資,並不符與報酬顯不相當之要件,原判決將烏干達留學生獲取之薪資扣除學費後之數額,認為係與報酬顯不相當,自不足採。我並未對烏干達留學生的處境漠不關心,也沒有羞辱他們。我沒有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共同意圖營利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烏干達留學生未陷於脆弱處境等語。其辯護意旨以:被告A09於108年間才認識A11,之後A11表示中州大學要到烏干達招收學生,被告A09為了臺灣與烏干達可以維持關係,馬上答應,中州大學雖然有表示要給付介紹費,但遭被告A09拒絕,而被告A09並不認識中州大學校方人員,所以在招生會場,僅簡單介紹臺灣風土民情、播放中州大學的簡介,以留學生合法打工的薪資來計算,應該可以分期繳付學費、生活費、來台旅費,A11也沒有硬性規定還款時間,亦無還款利息,被告A09並無任何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故意等詞。經查:
(一)中州大學透過藍素鈴與被告A09接洽,被告A09同意協助中州大學在烏干達辦理招生,且由被告A09設計招生海報、使用社群軟體、在香格里拉飯店張貼實體海報等方式進行招生宣傳,而A11曾向被告A09轉達,若每成功引進一位烏干達留學生,中州大學將給付被告A09每位留學生500至600美元之行政費用,但中州大學並未給付任何費用給被告A09。被告A09在招生說明會,向參加者介紹中州大學,楊昌忻則以其英文專業,依A10事前準備之說明卡,以英文對參加者進行解說,總計有多名烏干達民眾於參加說明會後,通過A10之面試,中州大學發出139張入學許可。被告A09於108年10月7日,帶同柯○吉在內之23人,搭飛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A10透過藍素鈴告知被告A09,必須在面試前對柯○吉等23人轉知不得在面試過程提及任何與工作、工讀有關之事項,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面試,被告A09等人於108年10月9日結束簽證面試返回烏干達。被告A09與其妻游美媛曾於110年9月3日抵達臺灣,且與烏干達留學生在中州大學見面,嗣於110年10月16日離台等情,為被告A09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A09與A10、A11等人在烏干達香格里拉飯店辦理說明會之分工:
1.證人楊庭懿於原審審判時證稱:108年7月我有跟A10、A11、林忠義及楊昌忻去烏干達香格里拉飯店辦中州大學的招生說明,我們有劃分說明區、面試區、看介紹中州大學影片的地方,學生會先到一個房間看中州大學的影片,之後再到楊昌忻那邊,他會做介紹,最後才是到A10那邊去面試,我跟楊昌忻比較常在一起,A09主要都在放影片的房間那邊,A09好像也沒有講很多話,主要是大概介紹一下中州大學。向學生說明的資料主要是A10、A11所提供,我們在前一天會集體討論明天的流程如何,就是我、楊昌忻、A10、A11、林忠義5個人,A09偶爾會加入行前討論,有時他會帶我們去吃飯,有時候就是去閒聊。我跟楊昌忻在跟學生說明時,沒有其他人在旁邊,A10在面試區那邊,A09偶爾在場,如果在的話,大部分都在2樓播放影片的地方,有時會到1樓看一下我們說明會的狀況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85至86、89至91、96至97頁);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招生說明會有A10、A11、林忠義、我和我兒子楊庭懿,印象中辦4天,在A09的香格里拉飯店,有樓上樓下之分,樓上是做學校的介紹(播放學校簡介的影片),之後學生編組再到樓下,由我負責向學生解說,A10交給我1份文件介紹,我跟A10在樓下,我解釋完畢後,學生再一個一個排隊給A10面試,林忠義應該是在樓上操作機器,A11感覺上是在做總管,幫我們照料生活起居,我沒有看到A09在招生說明會上,但休息時間吃飯會一起吃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33至36、40至41頁);證人林忠義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說明會主要是由楊昌忻在1樓對學生說明,說明會之前在2樓播放投影片是由A09負責幫A11翻譯介紹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123至124、129至131頁)。
2.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A09在說明會上不常出現,縱有現身,亦大多出現在2樓的放映影片處。而被告A09僅係提供場地之負責人,並非中州大學之人員,其對於被告A10、A11等核心人物在宣導時,有無對烏干達留學生隱匿重要資訊而加以欺瞞一節,已難認有知悉並共同參與之情事。
3.至於起訴書認被告A09未與被告A10有過任何討論,即請其飯店內員工,以「烏華基金會烏干達有限公司」名義,自行為中州大學設技招生海報進行宣傳部分。由於海報只是吸引學生的手段,每個人對於海報文字的認知不同,相關招生條件與內容,應該以實際招生說明會介紹、提問與回答的內容為準,被告A09製作的海報是否誇大、有無得到中州大學的確認,並非本案重要爭點,且本件又查無被告A09有在招生海報為不實記載之情事,自無從據以為不利被告A09之認定。
(三)被告A11雖有於108年6月間,傳送「工作工廠和住宿環境介紹(附照片)」的資料給被告A09,且以訊息告知被告A09:「在面試學生的條件上,希望體型不要太大了,能穿的下4XL的衣服,也希望雙手能夠靈巧(以此為條件,女生數量多一點沒有關係)」等旨,試圖限定招生條件。然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非由被告A09所面試,且本案招生結果,16位烏干達留學生僅有7名為女性,亦未符合被告A11所希望女生多一些之條件。自不能以被告A11之上開訊息,遽認被告A09已與被告A11有犯意之聯絡。
(四)被告A10雖曾於108年10月6日傳送以下訊息給A09:再提醒一下會長 要交代學生面試最主要的重點是 絕不能講工作包含工讀都不可以講 去台灣唸書完全由家裡面充足的供應經濟來源 所以接下來會問父母的工作跟收入 要準備好回答父母的工作跟收入 一定得要能夠符合可以支持他的經濟來源
且證人柯○吉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A09在我們進去前都已經告訴我們要如何回答問題,A09甚至有準備一些現金,讓我們輪流拿著3,000元美金放在口袋,如果面試官問我們有沒有錢,我們就能拿出來給面試官看,但我自己沒有這樣做。A09有指示不要提工讀的事,這是他指示最重要的一點。A09要我們強調我們是去學習的,不是去工作的,如果對方問我們要怎麼付學費,我們就要說有全額獎學金,不需要付學費,如果對方問我們怎麼有能力負擔其他生活費用,就要回答我們都是富有家庭的,A09幫我們準備的現金就要給大使館的人看,表示我們身上都有錢:其他同學事後跟我說,他們都有照A09教的,跟大使館的人說他們都是有錢人家的小孩,他們都是億萬富翁,說家裡開加油站、或有很大的農場等,但我自己是說我不知道我爸媽收入,但我爸媽可以支持我等語(見柯○吉卷第193至196頁)。
然此僅能證明被告A09於108年10月7日,帶同23名烏干達學生,搭機前去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時,為了讓烏干達留學生順利取得來台留學簽證,而要求面試的烏干達學生謊報財力狀況。被告A09此部分所為,雖有試圖誆騙移民官之處,然其身為烏干達台商,在海外就近配合被告A10、A11等人之招生而協助烏干達學生來台就學,並非悖於常理,尚難以此逕認被告A09主觀上有與被告A10、A11等人共同犯勞動剝削罪之犯意聯絡。
(五)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雖有在被告A10、A11、A12的安排下,先後前往梅景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工作,而陷入「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然烏干達留學生進入上開公司工作,均未經被告A09介紹,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A09事先知悉及參與被告A10、A11、A12等人安排烏干達留學生在台工作之情事,亦難認被告A09客觀上有使烏干達留學生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情事。再者,被告A09與A11雖有以下之對話內容(見偵字第14139號卷二第139至158頁):日期 內容 109/1/14(第139頁) A11:今天早上,小朋友全部帶去工廠 109/1/15(第142頁) A09:建議塑膠瓶廠 1.Odong Oscar Obalo 2.Nanseera Everisto Clave 109/3/10(第143至144頁) A11:哪幾個人是高官的子女可以讓我知道嗎?是否他 們不需要工作。如果是這樣請他們把學費寄來, 免得他們在這裡做的也很痛苦。 A09:就一視同樣,我這裡目前應付的來!我會跟他家 人說若不認真,就請他們把學費寄去付! A11:一定要很清楚告訴我是哪一些人,這樣我在排工 作也好排 109/5/14(第145頁) (A09) 不知學生恢復正常了嗎? 叫steven找他們幾位談了,明天再告訴細節。 學生反應有:有些學生每月留下錢不夠吃飯 怕學費繳不起 怕沒有足夠工作 學校獎學金標準有提高,有些人可能沒辦法受惠。 其他高年級告訴"學校要反應才會重視問題" 也有的很惜福現在的機會,只求:能念書,求好工作,不挨餓,不要家裡寄錢 (A09) 我們也把情況跟他們說 疫情,臺灣經濟現也不好,要珍惜每一份機會,烏和史國不同,不要盲從,動作要快,認真做 (A09)。 他們反應有些和學校教師反應一些問題沒得到答案,所以不知道怎麼辦所以擔心害怕。 109/9/8(第147頁) (A11) 目前烏干達學生 108-1費用→已完成分期繳納申請 108-2費用→未繳者為柯○吉25279、魏○沃27283 因為要發薪水了,所以麻煩你一一跟他們打電話,如果能一個月還10,000元一年左右還清。 如果薪水比較少的人,就少附一點,與他們溝通謝謝。 109/9/10(第149至150頁) (A11) 麻煩你用LINE,告知每位學生(私人LINE)每個月必須還10,000元的機票錢。明天要發薪水,所以必須讓他們知道每個月必須要還錢 110/10/7(第155至156頁) (A11) 吳美麗欠的費用 108-1 26,000(0000.09-2021.00) 000-0 0,200(住宿費) 109-1 9,200(住宿費) 109-2 17,000 000-0 00,896(第一期) 共76,087元 麻煩跟他爸爸講,沒有繳學費,工作證也申請不到,想要幫他找工作也沒辦法,請他匯錢給他繳學費,才有可能繼續留在臺灣。 之前他也賺很多錢,但是不肯把學費先繳掉,一直拖欠著,小手術完,告知他,只能幫忙向公司請1個月的假,他也不回應,現在急著要我們幫忙找工作,工作證已過期,必須解決學費問題,才有可能幫他找到工作,因為大公司他們只會用有工作證的學生,麻煩你轉告他父親,盡快尋求解決的方式,才有辦法幫他的忙。 (以下對話,見他字第201號卷Ⅱ第177頁、第165頁) 109/4/11 A11: 工作日星期(五六日一二)晚上 1易○葦 2葛○牡&ZZZZ; 0○○○ 0○○○&ZZZZ; 0利○嘉 工作日 星期(三四五六日)晚上 1歐○物 2杜○思 3羅○達 4吳○麗 5○○○ 110/1/28 A09:藍主任,學生放假了,他們還好嗎? A11:目前都還好,有些人工作態度不好被公司開除, 請在他們的群組告知,不要亂請假遵守公司原則
然從被告A09與A11之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A11主要在要求被告A09代為催繳學費、住宿費、機票費,及告知被告A09烏干達留學生工作狀況;被告A09除建議廠商外,主要在關心烏干達留學生在台生活狀況。尚無從以其對話內容推認被告A09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超時工作之情事。
(六)至被告A09嗣後雖曾於110年9月來台,並在中州大學與烏干達留學生見面,且其等碰面之情形,有下列留學生之證述:
留學生 證詞內容 杜○昆 原審審判:A09跟他太太有到中州大學,他只是斥責我們不能準時付學校學費(情緒激動落淚),那場會議是一個災難,我們沒有辦法好好表達自己。基本上是林太太跟我們講話(原審卷Ⅱ㈣第117至119頁)。 南○菈 偵訊:我在中州大學遇過A09,我有跟他交談,向他抱怨跟當初招生講的不同、沒有獎學金,但學校沒有任何處理(南○菈卷第36頁)。 原審審判:A09有一次跟他太太一起來,提醒我們要償還借據的款項,我們有表達我們的遭遇,以為他會跟學校反應然後做些改變,可是都沒有改變(原審卷Ⅱ㈣第95至96頁)。 易○葦 原審審判:A09妻子有來臺灣跟我們碰面,她來提醒我們記得要付機票錢,叫我們要注意行為,因為她聽說我們工作跟學習態度不佳,要我們認真工作,償還機票錢,我們的問題沒有獲得解決,她聽不下去。而我剛到中州大學時,A09有傳訊給我,問學校怎麼樣,我回答說目前還不錯,第2次我有反應學校沒有提供我們想要的課程,也沒有提供碩士課程,A09叫我跟學校說(原審卷Ⅱ㈢第378至379頁)。 歐○物 原審審判:A09的太太有來臺灣跟我們見面,她說A09當時在烏干達,她說要來看我們,但大部分是叫我們要償還機票債務,她講話很大聲,都是在斥責我們,她說我們如果誰想回烏干達可以舉手,她叫學校把我們送回去(原審卷Ⅱ㈣第14至15、19頁)。 盧○達 偵訊:在中州大學見過A091次,我有跟他抱怨與招生的承諾不同,但沒有得到幫助(盧○達卷第33頁)。 原審審判:A09及其妻子有一起來臺灣跟我們見面,跟他反應一些問題,他說會跟學校反應,但當天主要談話內容是在機票費用上面,A09要求我們要把機票錢付清,他們不在乎我是去做什麼樣的工作,就是要還這筆錢(原審卷Ⅱ㈣第40、44頁)。 利○佳 警詢:A09及其妻子向多數學生表示,不持續工作就是違約,要回烏干達(利○佳卷第6頁)。 羅○達 警詢:A09妻子不斷向我催討款項(羅○達卷第5頁)。 偵訊:A09有來看過我們2次,有向他反應大家在臺灣都很不開心,但反應後並沒有任何改變(羅○達卷第30至31頁)。 原審審判:我只記得有跟A09太太見面,表達我們在學校所遭遇的一些問題,但是跟她會面沒有什麼成效,她只跟我們講要我們支付簽證跟機票等費用,要我們努力工作(原審卷Ⅱ㈣第183至184頁)。 南○百 警詢:我們也有向A09反應,A09的妻子表示,如果沒有錢,就先休學去工作把錢賺足,再回來繼續就學(南○百卷第7頁)。 偵訊:A09跟他太太有來中州大學,我們有向A09說負擔很重,請A09幫忙跟學校交涉,當場A09的妻子說如果還不起 錢就不要唸書,先去工作,等錢還完了,再回來唸書(南○百卷第28頁)。 原審審判:A09的太太曾有一次到臺灣跟我們見面,態度不是很好,她們說要來看看我們,跟我們談一談,其中提到的就是費用部分,要我們去支付機票等的一些費用(原審卷Ⅱ㈣第471至472頁)。 吳○麗 原審審判:A09的妻子有來臺灣跟我們見面,目的就是提醒我們要給付機票等費用,如果要轉學,可以離開,但是要先把機票錢付清(原審卷Ⅱ㈢第404頁)。 歐○東 原審審判:A09的太太來過臺灣1次,她走進教室說如果我們不付機票和學費的話,最後會被趕出學校,然後回烏干達去。她用很多負面詞語,就是要強迫我們支付機票錢和學費,她沒有讓我們有機會說任何話。她沒有那麼關心我們工作的事情,只有提醒我們要付錢,那一天只有A09的太太來(原審卷Ⅱ㈣第209至211頁)。 柯○吉 原審審判:A09有請他太太從烏干達過來聆聽我們的問題,但她過來時卻污辱我們(原審卷Ⅱ㈢第366頁)。
然根據上開證詞,出言羞辱烏干達留學生者並非被告A09,被告A09主要在要求烏干達留學生償還債務。而被告A09僅係烏干達台商,並非中州大學業務承辦人或臺灣地區之廠商,其對於烏干達留學生反應就學、生活等問題,顯然無著力之處。縱認被告A09知悉烏干達留學生已經陷入脆弱處境,亦難課以其有解決烏干達留學生困境之義務,並以其不作為據為認定其與被告A10、A11、A12等人間有勞動剝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依據。
(七)再者,被告A09於本案既已拒絕中州大學將給付介紹費的提議,更無從認定其主觀上有何營利之意圖,而難以與被告A1
0、A11、A12等人成立共同正犯關係。是以,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A09於行為時,主觀上知悉被告A
10、A11等人有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施用詐術,並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客觀上有介紹廠商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而使其等陷入「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自不足以證明被告A09就其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犯行部分,與被告A10、A11、A12間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八)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既已實際來台就讀,被告A09向其等收取每人600元參加費,作為招生說明之必要費用,自不涉及詐術之行使。
(九)綜上所述,被告A09所為辯解,堪予採信。本案依現有之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A09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檢察官又未再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A09有何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被告A09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A09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A09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09有罪部分撤銷,並為其無罪之諭知。
四、至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起訴被告A09向烏干達民眾收取參加費而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雖認被告A09與同案被告A10為了引進烏干達學生來台至中州大學入學,以解決中州大學招生困難之問題,並使被告藍素玲、A12得以仲介留學生至工廠工作以獲利,遂在烏干達香格里拉飯店舉辦招生說明會,被告A09(上訴理由書誤認為A12)並向前來參加招生說明會之烏干達民眾收取600元之參加費,並向前來參加招生說明會之烏干達民眾隱瞞烏干達學生來台後,仍需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均可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需從事勞力密集的工作、一旦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導致共有139名烏干達學生陷於錯誤而參加面試,是被告A09(上訴理由書誤認為A12)因此詐得83,400元之不法利益,原審判決率認此筆費用係作為招生說明會的必要費用,容有未洽等旨,而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不當。然被告A09提供自己所經營之香格里拉飯店作為被告A10、A11等人向烏干達留學生招生之場地,依一般商業經營模式,被告A09本即無免費提供場地之道理,則其向參與者收取每人600元之場地費,自難認屬於非法行為。
至主持人(被告A10)有無在招生宣傳過程中對烏干達留學生隱瞞重要資訊或施用詐術,與被告A09收取場地費一節無涉,更難以此認定其與被告A10、A11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並未提出新證據,仍就業經原審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丁、被告A34、A35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後,除透過被告A11、A12協助找尋工作外,被告藍素鈴於此時另找來其繼女顏如葦協助管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去工廠工作之相關事宜;被告A10為求以更高效率管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並催討學雜費,則指示被告李淑玲(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主任,嗣於109年8月起至111年1月,擔任國際交流中心主任)、鐘瑩如(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學術合作組組長)必須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工作相關事宜與被告藍素鈴、顏如葦保持聯繫。而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先前雖未全程參與被告A10、藍素鈴及A09等人先前所為之各項「招生」行為,然由被告A10此時之各項指示,均已經清楚知悉被告A10根本沒有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接受大學教育之真意;被告A10僅重視如何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外出工作,然後再向其等收取各項學校費用等情,被告李淑玲、鐘瑩如為求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經營,保全自身之教職,竟仍與被告A10、藍素鈴共同基於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犯意聯絡,配合望隼公司等企業透過顏如葦提出之各項要求,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課表集中在2至3天內(如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會將學生之課程排在星期二至星期四,烏干達留學生於星期四下課後就直接北上苗栗,然後連續上5天大夜班後,再於星期二上午返校「上課」),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更多時間外出工作。
在此種相互配合之模式下,被告A34、A35、藍素鈴、顏如葦均能清楚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資之時間及金額,故在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水後,被告藍素鈴會以「積欠林政良之來台費用」等理由,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催討債務;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則會配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水時間,開立各項繳款單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繳納其等積欠中州大學的各項費用,共同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勞動所得取走。而被告鐘瑩如若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表示太累不願再工作時,則動輒以要讓其退學、無法繼續在國內居留等語出言要脅,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因受詐欺而負有不當債務;復因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個性單純,且不知求救管道而難以向外界求救,而長期為不當債務所約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因認被告A34、A35均涉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嫌等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㈦)。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A34、A35涉犯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A3
4、A35及共同被告A10、A11、A09、證人顏如葦、林淑美、A
05、A03、A04、歐怡彣、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等人於警詢、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被告A34、A35、共同被告A10、A
11、A12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行動電話鑑識資料、證人楊昌忻、顏如葦、賴玉嬌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畫面截圖蒐證照片、教育部111年1月24日臺教技㈣字第1112300346號函及內相關資料、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中州大學之課表、入學申請及審查資料、被告A35之公務電腦鑑識資料及部分文件檔勘察結果及列印紙本資料、其他蒐證照片及指證照片、彰化縣政府就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案所為之查處及裁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A34、A35均否認有何上開違反人口販運法犯行,⑴被告A34辯稱:我沒有參與本案烏干達學生的招生,詳細的情形我不清楚,而A10也沒有指示我要跟A11、顏如葦保持聯繫,我只有輔導外籍留學生,我不知道他們怎麼選課、打工,我只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打工,不清楚工作時數、薪水、仲介費,而我們只有開立繳款單,提醒申請分期付款的學生按時繳費,我也不清楚A35如何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催繳學費等語。辯護意旨稱:A34並無排課之權限,而且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申請分期繳付學雜費,A35每月在各國外籍留學生的LINE對話群組內,從事「機械式」提醒繳納學費,並不是僅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A34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的詳細情況等語。⑵被告A35辯稱:A10沒有要求我配合與A11、顏如葦保持聯繫,我不清楚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台工作狀況,我只有開立學雜費收費單給他們,並沒有恐嚇,也不知道他們學習狀況等語。辯護意旨稱:A35並不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招生事宜,也沒有參與,因被告A35不諳英文,故主要輔導大陸、馬來西亞籍的學生為主,而排課並非國際交流中心的權限,被告A35僅負責開立繳費單,並通知學生繳納,因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雜費,如果並未在規定時間完成,學校將給予退學的處分,所以被告A35固定會在學期末通知學生應如期繳交,此為善意提醒,並未僅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被告A35只有負責日常機械性的事務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A34於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主任,於109年8月起至111年1月,擔任交流中心主任;被告A35於108年8月間擔任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學術合作組組長;證人顏如葦則為A11之繼女(即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所稱之LALA)。
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108年11月5日抵達台灣後,由共同被告A1
0、A11、A12安排工作,實際工作情形如附表二之記載等情,為被告A34、A35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而從被告A34、A35在中州大學所擔任之職務,已難認其2人對於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具有排課之權限。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A34、A35有配合望隼公司等企業透過顏如葦提出之各項要求,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課表集中在2至3天內,讓烏干達留學生有更多時間外出工作等旨。然:⒈根據扣案之中州大學日間部開課明細,並沒有針對烏干達留
學生有不同的差別對待,而烏干達留學生僅16名,又分散在不同科系,若有所變動,勢必將嚴重影響中州大學的正常排課,被告A34、A352人有無可能特別針對該16名學生而為課程改變,實有可疑。
⒉證人楊昌忻雖然於111年1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A34、A3
5在排課時都有將時間排開,他們集中上課時間是星期一至三,有時候甚至會排到星期四,其他時間就去梅景公司上班,一次上班個幾天再回來上課等語(見偵字第2126號卷第147頁)。但證人楊昌忻於原審審判時已改證稱:我是有看到A34跟A35在國際交流中心討論排課的事情,A11在工作上的時間跟上課的時間有衝突時,會來跟A34、A35討論如何調配,但實際上由誰負責排課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Ⅱ㈤第60至62頁)。是證人楊昌忻於偵查中之證述,顯屬證人臆測之詞,不得作為不利被告A34、A35認定之證據。
⒊依據證人林忠義、證人即中州大學課務組組長劉振琪、證人
即中州大學國際事務組組長謝欣芫、行政助理林芊妤、國際交流中心助理林淑美於原審審判時之證詞(見原審卷Ⅱ㈤第121至138頁、第142至152頁、第153至164頁、卷Ⅰ10-8卷第268至282頁、卷Ⅱ㈣第404頁),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⑴中州大學景觀系的必修課程只佔畢業學分大概一半而已,學
生選修課程有可能集中在2至3天內,而且中州大學是中後段的學校,為了節省開支,校方會要求排課可以集中。
⑵劉振琪負責中州大學的排課,第一階段是通識教育中心先排
,之後依序是體育課、資訊課程、各學院,排完之後再換各系、服學組。
⑶國際交流中心並沒有排課的權限。
⑷因少子化及教育部查核出席率,在109學年度之後,校方慢慢要求將課程集中在4天內。
⒋雖然有部分留學生表示課程由中州大學安排(南○菈、馬○亞、
易○葦、歐○物、羅○達、柯○吉),但亦有部分留學生表示是為了配合工作,才跟系上老師進行變更(盧○達、柯○嘉、南○百、吳○麗),更有留學生表示是由系上老師排課(歐○東)。
被告A34、A35若有公訴意旨所指配合安排課表之情形,應無可能讓部分烏干達留學生另行變更排課之情形。
⒌證人顏如葦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會希望A35跟A34可以幫忙
配合外面的工廠,但學校那邊不太可能這麼做,我跟A35提出要求後,她不可能同意調整課表,因為學校的課表還是要依老師的時間下去排,A35也沒有辦法真的去調整課表,因為通常她們還是要看老師,老師的課都是哪一天有空,能排在哪一天有時候是沒有辦法改變的,我從來沒有成功因此讓學校幫他們調課等語(見原審卷Ⅱ㈣第379至380、382、389頁)。
6.因此,檢察官認為被告A34、A35為了配合烏干達留學生的工作,而故意將課程集中安排一節,容有誤會。
(三)檢察官雖認被告李淑玲、鐘瑩如會配合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領薪水時間,開立各項繳款單要求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繳納其等積欠中州大學的各項費用,共同設法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勞動所得取走等旨。然:
1.根據證人謝欣芫、林芊妤於原審審判時之證詞(見原審卷Ⅱ㈤第142至152頁、第153至164頁)、扣案之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應繳學費分期一覽表、註冊分期名單、切結書,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⑴中州大學外籍留學生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給付註冊費,而有分
期的需求時,會讓學生簽立外國學生註冊分期付款切結書,其內的應付金額、實際付款日期,都是學生自行填寫。
⑵外籍學生自行填寫的繳費日期到了,由國際交流中心的被告A
35、證人謝欣芫、林芊妤以口頭或用LINE提醒學生繳費,而被告A35有製作表格,註記已經繳費的學生。
⑶國際交流中心的人員並不會知道外籍留學生外面工作的情形。
2.此外,從原審手機驗真卷所拍攝的扣案手機LINE群組(見原審卷Ⅰ10-3卷)、被告A34辯護人提出的被證7至9(見原審卷Ⅱ㈠第153至210頁)亦可以證明,中州大學並未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另外開設通知繳交學費的群組,而是以中英文,針對中州大學每個分期付款的外籍留學生,進行機械性、無差別性的提醒,難以認定檢察官上開主張的事實為真。
(四)檢察官雖認被告鐘瑩如若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表示太累不願再工作時,則動輒以要讓其退學、無法繼續在國內居留等語出言要脅,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因受詐欺而負有不當債務等旨。
然綜觀以下烏干達留學生關於此部分的證詞:
留學生 證詞內容 杜○昆 警詢:工作薪資遭到苛扣問題,我們有向A35反應過,但是都沒有受到處理,因為她只負責收錢(杜○昆卷第7頁)。 偵訊:A35會向我們催繳學費(杜○昆卷第62頁)。 原審審判:A35表示不繳學費,就沒有辦法在學生證上蓋章,也就是沒有辦法再合法以學生身分留在臺灣。她不會寄個人訊息要我還學費,但每次我去CIE辦公室,她就會利用這個機會要求我還錢(原審卷Ⅱ㈣第114、128頁)。 南○菈 偵訊:向我們催繳學費的人是A35,用簡訊催繳(南○菈卷第39頁)。 原審審判:A35用私人的LINE負責跟我催繳學費,她說如果償還不了借款就要被遣返,並表示不繳或遲繳學費將不能延展居留證(原審卷Ⅱ㈣第98、105至106頁)。 馬○亞 偵訊:她們會用簡訊傳送催繳學雜費(馬○亞卷第31頁)。 原審審判:A34、A35都會不斷提醒我要付學費,A35是用個人訊息催繳學費(原審卷Ⅱ㈢第425、435至436、439頁)。 易○葦 警詢:A35會口頭催繳學費(易○葦卷第37頁)。 原審審判:A35有寫信或傳訊息提醒我準時繳錢,說如果不還錢,只能取消我的學籍讓我離開臺灣回烏干達(原審卷Ⅱ㈢第382、389頁)。 歐○物 警詢:A34和A35一直催促盡速繳清學費,持續向我施壓造成我心理層面的壓力(歐○物卷第9頁)。 偵訊:A34、A35她們會傳簡訊催繳學費(歐○物卷第41頁)。 原審審判:A34、A35大部分是用群組的方式催繳學費,也會用個人直接傳送,大部分是A35在做(原審卷Ⅱ㈣第20頁)。 盧○達 偵訊:A35會寄訊息催繳,學校說如果不繳學費會被退學(盧○達卷第35頁)。 原審審判:A35會傳訊息給我,說我必須要付學費了,她有說過如果不付就會把我送回我的國家(原審卷Ⅱ㈣第44至45頁)。 柯○嘉 警詢:A35有給我繳款條碼,要我們自己去超商繳款。校方會威脅我若未繳納學費,會將我踢除(柯○嘉卷第7頁)。 原審審判:A35會透過LINE提醒我繳納學費,開立繳款單給我,我就在期限前繳清(原審卷Ⅱ㈢第272、277至278頁)。 羅○達 警詢:即使我們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繼續工作,校方人員還是持續要我們繼續工作以支付學雜費。A35在我生病無法工作時,還是持續向我催收款項,甚至威脅要把我開除學籍(羅○達卷第5至6頁)。 偵訊:學校方面有人向我們催繳學費,他們會說如果遲交學費,可能會被開除學籍、被迫離開臺灣(羅○達卷第32頁)。 原審審判:A34、A35有催繳學費,並說不付款可能要回國或是被退學,A35沒有威脅我會被退學之類的,只有提醒我領到薪水就要付款。A34會在我去國際交流中心時提醒我要繳學費,A35有時候透過LINE、有時候當面告知催繳學費(原審卷Ⅱ㈣第186、196、197頁)。 南○百 警詢:我們有跟A34、A35反應工作薪資遭到苛扣問題,但沒有受到處理,因為她們只負責收學費。中州大學會不斷給我付款條,而且恐嚇我們不還錢的話,會不協助我們延長居留證效期(南○百卷第7、9頁)。 偵訊:學費部分學校會給我們一個付款單,我們再去超商付款(南○百卷第25頁)。 原審審判:我當時沒有工作,A34說我必須要工作才有辦法支付學費,A35會說不付學費就不協助延長居留證。A35、A34都曾經通知我要繳納學費,有時用LINE群組發訊息,有時是我們到辦公室時跟我們講說必須付款(原審卷Ⅱ㈣第469至470、487至488頁)。 吳○麗 警詢:我向A35哭求,即使我病得很重,但她還是不斷威脅我要我盡快繳學費,不然要把我從學校剔除(吳○麗卷第8頁)。 偵訊:我一開始人不舒服時,A35不斷寄訊息叫我要付錢,她們有說如果不去工作賺錢繳學費,就滾出學校,要把我踢出學校(吳○麗卷第32至33頁)。 原審審判:A35有說如果沒有付學費就會被退學。我手術後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繳納學費,A35表示如果我不付的話就會被退學,她的立場沒有辦法協助我。她曾經個別私下傳訊息找我催繳學費(原審卷Ⅱ㈢第402、404、406、408、413頁)。 歐○東 偵訊:如果我們沒有按期分期繳學費,A34、A35她們就會寄訊息過來一直向我們催繳,說如果未按期繳納學費,下學期就不給我們獎學金(歐○東卷第39至40頁)。 原審審判:A35、A34有向我催繳學費,是一般性的催繳,但如果發現我沒繳,就會傳簡訊到我個人的LINE,大部分都是A35在做,她沒有說如果我不繳費就不能去考試,但在LINE裡面一直都有講到要付學費的事(原審卷Ⅱ㈣第217、224頁)。 葛○牡 警詢:A35有告知我們如果沒辦法支付學費,我們會被踢出學校、遣返回國(葛○牡卷第7頁)。 偵訊:我們開始工作後,學校就開始叫我們付學費,如果沒有付學費就要把我們踢出去,不能再讀了(葛○牡卷第185頁)。 柯○吉 原審審判:A35幾乎每個禮拜就會透過LINE群組提醒我要付款,如果上學期學費總額未付清,這學期可能沒辦法註冊,可能會被退學(原審卷Ⅱ㈢第343至344、355至356、362至363頁)。
上開烏干達留學生雖均表示有遭被告A35催繳學費,且杜○昆、南○菈、羅○達、南○百、吳○麗、歐○東、葛○牡等人均有遭被告A35「提醒」如不繳交學費,將會不能居留、開除學籍、報警處理、遣送回國、沒有獎學金等語。然督促學生繳納學雜費,並提醒其等不繳納學雜費之後果,本來就是被告A35業務職權範圍所必須處理者。況且,大專以上在校學生繳納學雜費,本即屬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所應盡之義務,不分內外國人皆同,而如果持續不繳納學費,最終可能會面臨學籍被取消之後果,而外籍生遭取消學籍後,在臺合法居留的原因也會隨之消滅,而有可能遭遣返出境,被告A35對杜○昆等人表示會不能居留、開除學籍、報警處理、踢出學校等語,自難認屬惡害之通知,非屬恐嚇之言語。是檢察官指被告A35出言要脅,致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因受詐欺而負有不當債務等旨,顯與常情有違,難以憑採。
(五)是以,本件既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A10有指示被告A34、A35必須就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前去工廠工作之相關事宜,與同案被告顏如葦保持聯繫,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A34、A35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遭被告A10以詐術陷於脆弱處境,且其2人清楚知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詳細的生活情況。而被告A34、A352人並無安排課程以配合留學生工作的權限,她們只是根據國際交流中心的行政規定,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提醒繳交學費,此一提醒並非特別針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而是全部一視同仁,進行無差別性、機械性的提醒與通知。尚難僅因被告2人督促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應繳納學雜費等情,造成其等心理上有壓力,而認被告2人有共同犯勞動剝削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不足說服本院形成被告A34、A35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自無從證明其等犯罪,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A34、A35有何上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對其2人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審酌上揭公訴人所提證據及相關卷證資料,認不足以證明被告A34、A35與被告A10、藍素玲有共同犯勞動剝削之犯行,而就其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
(一)顏如葦曾在110年10月1日就曾傳訊息給被告A35,向被告A35稱:「望隼把中州的同學全部fire掉」、「主要原因就是排課亂七八糟」;被告A35回覆稱「啊」、「有點奇怪」,之後2人隨即開始進行密集之語音通話;後同日下午顏如葦又傳訊息給被告A35,稱「這樣的課表難怪望隼不想要」、「但是他們已經改不了了因為那個課不能不上」、被告A35回覆稱:「星期一下午那門是必修課」、「假如換完課…會有打工機會嗎」;顏如葦回覆稱「有」、「我應該會讓他們去苑裡」;顏如葦另於同年3月2日22時37分許,傳訊息給被告A35稱:「(課表照片)瑩如老師,請問他們的課沒辦法集中嗎?」、被告A35回覆稱「這個是星期二專題製作的問題嗎?」、「也是星期二的課嗎?」、顏如葦則回覆稱:「其實我是覺得任由他們排,可是人力那邊怕他們會被開除」、「星期二或者星期五」;顏如葦另於同年7月5日10時12分許,傳訊息給被告A35稱:「瑩如老師,快10號了,要麻你把之前欠費的列出繳費單我明天會進學校,我會帶藍主任收的葛○○、吳○○的學費去給你」。依據上開對話內容,若被告A35全無安排烏干達籍留學生課表之權限,何以顏如葦在遇到此方面之問題,都是向被告A35(上訴書誤為顏如葦)商討解決方式?以此對照本案烏干達籍留學生課表均係呈現課程集中於星期二下午至星期四之狀態,此種結果若非出於校方人員刻意為之,試問何人能信?
(二)依「被告A35之公務電腦鑑識資料及部分文件檔勘察結果及列印紙本資料」,可證被告A35之電腦經過鑑識還原之後,在桌面的Scan資料夾內發現名為「前源7」、「苑裡7」、「望隼7」之PDF檔,而上開PDF檔開啟後其內均為烏干達留學生及史瓦帝尼留學生之註冊繳費收據等事實。顯見被告A35是以外籍留學生從事勞動地點作為基準,對烏干達籍留學生之繳費單進行分類,若被告A35對同案被告A10等人於本案所為之各項人口販運犯行毫不知情,為何有此舉動?
(三)依被告李淑玲之手機蒐證照片可知:①在108年8月間,某帳號「Theresa」(研判係中州大學之兼任教師)傳文字訊息給同案被告A11、A10,表示「… 外籍生想要減少工作的時間…」、「他們反應還一直想增加時數」,同案被告A10將上開對話截圖後,傳給被告李淑玲,並對被告李淑玲稱:「兼任老師反應的問題要跟學生溝通說明了」、「也許最近需要大量人力就加了很多班學生會受不了會出問題我請藍主任跟公司反應要快速解決問題」;被告李淑玲則回稱「這還是要請您當面與藍主任跟如葦了解情況!」顯見被告李淑玲知悉中州大學之外籍學生,有透過非法人力派遣業者在校外超時工作之情事,但其為了保住工作,也不願站在保護學生立場而跟同案被告A10發生爭執,所以選擇用冷處理之方式應對等情。②在108年8月間,被告李淑玲亦曾傳送「到目前清查前批財力證明,似乎都沒達到3000美金」之訊息給同案被A10,顯見被告李淑玲知悉中州大學前去烏干達「招生」之對象,顯然都沒有在我國境內獨立生活之經濟能力;我國高學費之私立大學,卻選擇去貧窮落後之非洲國家招生,衡情被告李淑玲在此種情境之下,完全沒想過這些全無資力的學生來臺後要如何維生嗎?而原審判決對上開不利於被告李淑玲之事證隻字未提,實難令人信服。③本案烏干達留學生為了一圓來我國留學之夢想,除了欠下對被告A11等人之旅費等不當債務外,先前為了前去參加中州大學「面試」、等待最終結果期間,累積付出之勞力及金錢,對他們而言也是不小的開銷,所以對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而言,若未能在我國完成學業、甚至還在欠債的情況下回國,等於是人生的重大失敗,這也是為什麼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於案發時,雖然已經確定留學夢想破碎,還是只能接受現實,設法完成學業並從事勞動償還債務的原因。據此,「不繳學費就會被退學,然後就開除學籍遣送回國」等言論,對本案烏干達籍留學生而言,當然是一種脅迫無疑;而依據原審判決之整理表格,至少也有7名烏干達籍留學生指證被告A35有上開言論,然原審卻仍以「溝通問題」、「並非所有被害人均有指證」等理由,即逕為有利於被告A35之認定。又依上開整理表格,也遺漏了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葛○牡(於本案查獲後拒絕接受教育部之安排轉學,於本案偵查期間就已經自行返回烏干達)之證述,被害人葛○牡對被告A35如何對之催討學費,甚至將其在宿舍之感應卡上鎖,讓其出不了宿舍等行為證述明確,原審判決對此部分全然未提及,實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情事。
(四)被告A34、A35與同案被告A10在事實上就是命運共同體,其等3人之間必然有一個共同的目的—設法讓中州大學繼續營運下去,如此才能保住工作;而依上開證據資料,應認被告A3
4、A35絕非如同原審判決所述,只是「單純接受校方指派工作從事機械性事務」,而是有目的的執行各項同案被告A10指示之任務,自應認被告A34、A35在主觀上亦具備營利之不法意圖等旨,而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然:
1.證人顏如葦於原審已明確證稱其雖有與被告A35有上開訊息對話,然被告A35並無法真的進行調整,是依上開對話內容,並不能得出被告A35有安排烏干達留學生課表權限之結論。況大學生為修課或交通來往之方便,將選修課程集中於星期二至星期四之狀態,並非罕見,亦難以本案烏干達留學生課表均係呈現此狀態,而認係校方刻意為之。
2.在被告A35電腦桌面的Scan資料夾內,雖發現名為「前源7」、「苑裡7」、「望隼7」之PDF檔,而上開PDF檔開啟後其內均為烏干達留學生及史瓦帝尼留學生之註冊繳費收據,然該等檔案至多僅能證明被告A35知悉上開外國學生之勞動地點,其據以對烏干達留學生之繳費單進行分類,僅係行使其通知學生繳費之權責,何來據為認定其已知悉同案被告A10等人有為人口販運犯行?
3.從被告李淑玲之手機蒐證照片,雖可知其在108年8月間,曾就外籍生工時、財力等問題,與同案被告A10有訊息往來。然斯時同案被告A10等人甫在烏干達辦理完招生說明會,烏干達留學生尚未至史瓦帝尼大使館進行面試,縱認被告李淑玲當時知悉中州大學之外籍學生(非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有透過非法人力派遣業者在校外超時工作之情事,亦不能據以認定被告A34對於未來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來臺後,亦會在外超時工作一節有所認知,並與同案被告A10等人事先即已有犯意之聯絡存在(況起訴書犯罪事實㈦亦認定被告A34、A35先前未全程參與同案被告A10、A11等人之各項招生行為)。至原審雖漏未審酌被害人葛○牡之證述部分,然經本院補充後,對於結論並不升影響,亦無從據為撤銷之原因。
4.被告A34、A35與同案被告A10均在中州大學任職,然不能以「設法讓中州大學繼續營運下去」為由,認定被告A34、A35與同案被告A10在事實上就是命運共同體。否則,所有在中州大學之教職員,若有曾經參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招生、教學、生活輔導等事宜之人員,既均有使烏干達留學生繼續完成學業、讓中州大學繼續營運出過力,豈非均可認定為共同正犯!是以,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以資證明,而本件依全卷證據尚不足據以認定被告A34、A35犯罪,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核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提起上訴,檢察官A13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葉 明 松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A12、A09、A34、A35不得上訴。
被告A10、A11得上訴。
檢察官對被告A09、A10、A11部分得上訴;對被告A34、A35部分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A11、A12仲介工作地點清單公司名稱 仲介/介紹人 備註 臺灣優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11 無證據證明A11從中收取佣金或介紹費(起訴書附件一) 立貫有限公司 聚豐工業股份公司 勝揚興精機公司 墨達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東信實業社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旭聚公司 A12/A11 旭聚公司為A11提供的工作地點,因A11並未經營人力派遣,故轉由A12出面與旭聚公司簽約 坤璜公司 A12 陳國良按月給予藍素鈴1個人500元之「行政費用」充當回饋 望隼公司 同上 前源公司 同上 鈺博公司 同上 ⒈起訴書並未記載經由A12仲介 ⒉本案根據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15日府勞服字第1130077869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認定鈺博公司亦為A12所仲介,應為起訴效力所及。附表二、烏干達留學生工作、薪資、繳交學費等資料
(一)杜○昆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4,527元 梅景公司 109年2月 梅景給付薪資7,053元,杜○昆自述工作3週,一週工作5年,只收到2,000元 寒假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①日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28,050元,實領14,466元 (108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6,479元(含宿舍費) ⒉給付A11: ⑴109年2月8日:7,000元 ⑵109年3月29日:5,000元 ⑶109年5月13日:5,000元 新東信實業杜 109年4月、5月間2週 杜○昆自述工作不到3週,收到7,000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 ①夜班工時50小時 ②公司給付11,500元,實領8,427元 109年5月 ①夜班工時208小時 ②公司給付47,840元,實領35,096元 109年6月 ①夜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33120元,實領25,959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夜班工時230小時 ②公司給付52,900元,實領38,672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267小時 ②公司給付61,410元,實領44,932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80小時 ②公司給付41,400元,實領30,212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⒉給付A11:109年11月15日:10,26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51小時 ②公司給付34,730元,實領18,223元 109年11月 ①日班工時169小時 ②公司給付23,900元,實領24,856元(超額) 109年12月 ①日班工時140小時 ②公司給付28,000元,實領20,549元 110年1月 ①日班工時158小時 ②公司給付33,180元,實領23,508元 110年2月 ①日班工時208小時 ②公司給付43,680元,實領31,028元 寒假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68小時 ②公司給付38,440元,實領27,983元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966元(全額獎學金)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74小時 ②公司給付40,820元,實領29,641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94小時 ②公司給付46,120元,實領33,213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公司給付44,700元,實領32,536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49,300元,【經更正實領】38,248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150小時 ②公司給付36,500元,【經更正實領】28,448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公司給付43,700元,【經更正實領】33,648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812元(全額獎學金)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16,561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99,641元。
(二)南○菈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7,404元 梅景公司 109年2月間 ①期間約3週,每週5日,每日4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3,251元,南○菈自述只收到2,000元 寒假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①日班工時133小時 ②公司給付25,900元,實領13,882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3,479元(含宿舍費) 前源公司 109年3月 ①早班工時38.5小時 ②公司給付7,700元,實領3,657元 勝揚興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24小時 ②實領3,792元 109年4月 ①工時96小時 ②實領15,168元 109年5月 ①工時112小時 ②實領17,696元 109年6月 ①工時38.5小時 ②實領6,083元 109年7月 ①工時16小時 ②實領2,528元 暑假 旭聚工廠 109年7月 ①84.5小時 ②公司給付15,548元,實領13,231元 109年8月 ①213小時 ②公司給付35,054元,實領32,799元 無紀錄 109年9月到110年1月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0,977元(含宿舍費) 無紀錄 110年3月到110年6月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6,166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無紀錄 110年9月至111年1月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6,166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54,198元,金盟企業社抽取20,633元。
(三)馬○亞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並未實際繳納學費等費用 梅景公司 109年2月 ①馬○亞自述每週5日,每日工作9小時 ②梅景公司給付薪資16,858元,馬○亞自述僅領到6,000元 寒假 聚豐公司 109年3月16日、17日 ①工時18小時 ②實領2,844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 109年4月 (11日) ①工時88小時 ②實領13,724元 109年5月 (3日) ①工時24小時 ②實領3,540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205小時 ②公司給付39,615元,實領32,390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日班工時223小時 ②公司給付43,005元,實領29,896元 109年9月 ①日班工時179小時 ②公司給付34,415元,實領24,956元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109年10月 ①日班工時169小時 ②公司給付32,225元,實領23,281元 109年11月 ①日班工時40小時 、夜班工時129小時 ②公司給付7,720元+29,670元,實領27,244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74小時 ②公司給付40,020元,實領29,197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43,050元,實領31,517元 110年2月,寒假 ①夜班工時177小時 ②公司給付41,810元,實領30,727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32.5小時 ②公司給付30,475元,實領22,164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70小時 ②公司給付39,100元,實領28,212元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26小時 ②公司給付29,255元,實領21,707元 無紀錄 110年9月至111年1月 (110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3,000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07,449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09,069元。
(四)周○琦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費用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5,000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18日至30日 ①每日工作8至10小時 ②梅景公司給付薪資2,946元,周○琦自述拿到5,000元 寒假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①日班工時1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23,700元,實領17,389元 109年3月 ①日班工時112小時 ②公司給付22,400元,實領16,39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含宿舍費) 109年4月 ①日班工時128小時 ②公司給付25,600元,實領18,565元 109年5月 ①日班工時120小時 ②公司給付24,000元,實領17,578元 109年6月 ①日班工時172小時 ②公司給付34,400元,實領24,915元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181小時 ②公司給付36,200元,實領26,638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日班工時271小時 ②公司給付54,200元,實領38,145元 109年9月 ①日、夜班工時244小時 ②公司給付52,240元,實領37,773元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5,550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200.5小時 ②公司給付48,120元,實領31,681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80小時 ②公司給付43,200元,實領30,212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89小時 ②公司給付45,360元,實領31,135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64小時 ②公司給付40,005元,實領27,494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194小時 ②公司給付47,530元,實領27,570元 寒假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32小時 ②公司給付32,340元,實領21,529元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1,593元(含宿舍費)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45,325元,實領30,397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78小時 ②公司給付43,610元,實領29,863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203.5小時 ②公司給付49,858元,實領33,677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93.5小時 ②公司給付47,408元,實領34,027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162小時 ②公司給付39,690元,【經更正實領】28,205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182小時 ②公司給付44,59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200元 110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5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975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56小時 ②公司給付38,22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11.5小時 ②公司給付27,318元,【實領金額不明】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42,822元,金盟企業社抽取232,003元。
(五)易○葦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2,469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18日至30日 ①每週5日,每日9小時,總共10日 ②自述拿到4,000元 寒假 鈺博公司 109年2月至3月 自述拿到28,00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含宿舍費) 立貫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40小時 ②薪資7,520元 109年4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薪資15,040元 109年5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薪資15,040元 109年6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薪資15,040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214小時 ②公司給付42,660元,實領33,812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日班工時195.5小時 ②公司給付38,615元,實領27,467元 109年9月 ①日班工時124.5小時 ②公司給付24,080元,實領17,427元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8,460元 109年10月 ①日班工時93小時 ②公司給付17,915元,實領12,883元 109年11月 ①日班工時23小時、夜班工時100小時 ②公司給付23,000元+4,460元,實領19,129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49小時 ②公司給付34,270元,實領24,967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69小時 ②公司給付38,870元,實領28,340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131小時 ②公司給付30,630元,實領22,380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5,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48小時 ②公司給付34,340元,實領25,069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9,076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3月10日:2,000元 ⑵110年4月16日:5,000元 ⑶110年5月16日:3,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75小時 ②公司給付40,250元,實領29,355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48小時 ②公司給付35,040元,實領22,127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110小時 ②公司給付25,255元,實領18,312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83.5小時 ②公司給付43,005元,實領33,575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214小時 ②公司給付51,320元,實領40,365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207小時 ②公司給付58,020元,實領45,165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8,922元 墨達思公司 110年10月28日至30日 (自述工作2日,每日10小時) ①工時18.5小時 ②實領2,911元 全維公司 110年11月 自述工作1週,每日8小時,拿到5,000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38,406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41,357元。
(六)歐○物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費用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至2月 ①歐○物自述每週工作6日,工時不詳,每月拿到7、8千元 ②薪資8,872元 寒假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7日 ①工時134小時 ②公司給付26,150元,實領19,106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 ①早班工時54.5小時 ②公司給付10,900元,實領7,220元 109年4月 ①早班工時16小時 ②公司給付3,200元,實領2,352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 ①夜班工時50小時 ②公司給付11,500元,實領8,427元 109年5月 ①夜班工時208小時 ②公司給付47,840元,實領35,096元 109年6月 ①夜班工時146小時 ②公司給付33,580元,實領26,297元 109年7月 ①夜班工時229小時 ②公司給付52,670元,實領38,503元 寒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229小時 ②公司給付52,670元,實領38,503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68小時 ②公司給付38,640元,實領28,182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0,977元 ⒉給付A11: ⑴109年12月15日:5,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4,00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70小時 ②公司給付39,100元,實領28,520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95小時 ②公司給付44,850元,實領32,750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71小時 ②公司給付39,330元,實領28,689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74小時 ②公司給付40,020元,實領29,186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207小時 ②公司給付49,310元,實領31,692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6,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58小時 ②公司給付37,340元,實領27,419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萬1,593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3月10日:5,000元 ⑵110年6月27日:5,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68小時 ②公司給付38,440元,實領27,674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50小時 ②公司給付12,300元,實領8,660元 墨達思公司 110年5月13日至31日 ①日班工時176小時 ②實領27,489元 110年6月 ①日班工時192小時 ②實領29,983元 110年7月 ①日班工時99小時、夜班工時198小時 ②實領51,256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287小時 ②實領51,296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253小時 ②實領45,296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9,239元 110年10月 ①夜班工時234小時 ②實領41,296元 110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51小時 ②實領27,794元 110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65小時 ②實領30,669元 111年1月1日至15日 ①夜班工時99小時 ②實領18,284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201,288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59,564元。
(七)盧○達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4,292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至2月 ①盧○達自述每日工時8至10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16,599元,盧○達自述拿到16,000元 寒假 109年3月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4,479元 聚豐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26.5小時 ②實領4,187元 109年4月 ①工時105小時 ②實領16,590元 109年5月 ①工時107小時 ②實領16,499元 109年6月 ①工時49小時 ②實領7,498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179小時 ②公司給付34,560元,實領25,605元 暑假 旭聚工廠 109年8月 ①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38,335元,實領31,113元 望隼公司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63小時 ②公司給付37,490元,實領27,384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0,977元 ⒉給付A11:109年12月15日:1萬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48,300元,實領35,336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60小時 ②公司給付36,800元,實領26,732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82小時 ②公司給付41,860元,實領3539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208小時 ②公司給付49,840元,實領32,086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1萬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30小時 ②公司給付30,900元,實領22,681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41,593元 ⒉給付A11:110年5月16日:5,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49小時 ②公司給付34,270元,實領24,659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70小時 ②公司給付40,100元,實領29,152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181小時 ②公司給付42,630元,實領31,013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公司給付44,200元,【經更正實領】34,148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69小時、日班工時69.5小時 ②公司給付30,965元,【經更正實領】23,488元 110年9月 ①夜班170小時 ②公司給付41,400元,【經更正實領】31,848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6,812元(全額獎學金) 墨達思公司 110年10月28日至31日 ①日班工時31.5小時 ②實領4,965元 110年11月 ①日班工時115.5小時 ②實領17,884元 110年12月 ①日班工時115.5小時 ②實領17,685元 111年1月1日至15日 ①日班、夜班工時71.5小時 ②實領12,244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48,153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44,626元
(八)柯○嘉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9,118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 ①柯○嘉自述每週工作2日,每日工時8小時 ②梅景給付薪資1,457元,自述拿到500元 寒假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①工時1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23,700元,實領17,389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 109年3月 ①日班工時112小時 ②公司給付22,400元,實領16,390元 109年4月 ①日班工時117小時 ②公司給付23,400元,實領16,931元 109年5月 ①日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28,800元,實領21,143元 109年6月 ①日班工時164小時 ②公司給付32,800元,實領23,727元 109年7月 ①日、夜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32,000元,實領12,797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195小時 ②公司給付46,800元,實領33,090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214小時 ②公司給付51,360元,實領33,765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健保費等費用:15,550元(全額獎學金,含宿舍費) ⒉給付A11: ⑴109年11月20日:7,000元 ⑵109年12月17日:7,000元 ⑶110年1月14日:7,00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99小時 ②公司給付47,760元,實領31,427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97小時 ②公司給付47,280元,實領33,088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66小時 ②公司給付39,840元,實領27,243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72小時 ②公司給付41,965元,實領28,847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15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975元,實領20,971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7,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29小時 ②公司給付31,605元,實領21,022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8,276元(含宿舍費) ⒉給付A11:110年3月10日:5,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84.5小時 ②公司給付45,203元,實領23,312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74小時 ②公司給付42,630元,實領29,186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206小時 ②公司給付50,470元,實領34,100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公司給付37,240元,實領26,557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公司給付37,24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公司給付37,24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1,568元 110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20小時 ②公司給付29,40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35,28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04小時 ②公司給付25,48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29,810元,金盟企業社抽取243,078元。
(九)利○佳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梅景公司 109年1月 梅景給付薪資825元,利○佳自述因扣除制服、食物費用,沒拿到薪水 寒假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①工時38.5小時 ②公司給付7,700元,實領5,661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 ①夜班工時48小時 ②公司給付11,040元,實領8,427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 臺灣優格食品 109年5月 ①日班工時40小時 ②實領6,320元 109年6月 ①日班工時56小時 ②實領8,848元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32小時 ②實領4,950元 旭聚工廠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119.5小時 ②公司給付21,988元,實領18,544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日班工時235小時 ②公司給付42,626元,實領36,338元 望隼公司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18小時 ②公司給付27,140元,實領19,770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⒉給付A11:110年1月13日:7,00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225小時 ②公司給付51,750元,實領37,874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48,300元,實領35,336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218小時 ②公司給付50,140元,實領36,546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200.5小時 ②公司給付46,615元,實領25,040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58小時 ②公司給付13,340元,實領9,814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10日:4,000元 墨達思公司 110年5月8日至31日 ①日班工時194.5小時 ②實領30,578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⒉給付A11:110年5月18日:6,000元 110年6月 ①日班工時262.5小時 ②實領41,186元 110年7月 ①日班工時273.5小時 ②實領43,037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日班工時262.5小時 ②實領41,286元 墨達思公司 110年9月 ①日班工時199.5小時 ②實領31,256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2,895元 110年10月 ①日班工時131小時 ②實領20,118元 全維公司 110年11月 ①工時34小時 ②實領5,372元 110年12月 ①工時46小時 ②實領7,268元 111年1月 ①工時32.5小時 ②實領5,135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07,344元,金盟企業社抽取87,289元。
(十)羅○達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2,469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至2月 ①羅○達自述每日工作6小時,工作3個月 ②梅景公司2月給付薪資9,940元 ③羅○達自述合計拿到薪水12,000元 寒假 109年3月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6,479元(含宿舍費)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7日 ①工時134小時 ②公司給付26,150元,實領14,106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 ①夜班工時50小時 ②公司給付11,500元,實領8,427元 109年5月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48,300元,實領35,434元 109年6月 ①夜班工時146小時 ②公司給付33,580元,實領26,636元 109年7月 ①夜班工時230小時 ②公司給付52,900元,實領38,672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256小時 ②公司給付58,880元,實領43,071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79小時 ②公司給付41,170元,實領30,043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⒉給付A11:109年12月15日:4,00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68小時 ②公司給付38,640元,實領28,182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227小時 ②公司給付52,210元,實領38,164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79小時 ②公司給付41,170元,實領3043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208小時 ②公司給付48,340元,實領30,856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219小時 ②公司給付52,770元,實領34,037元 ①寒假 ②給付A11:110年2月8日:6,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50小時 ②公司給付35,500元,實領26,065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4月16日:1萬元 ⑵110年5月12日:4,000元 ⑶110年5月18日:6,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00小時 ②公司給付21,800元,實領15,205元 全維公司 110年7月 ①工時64小時 ②實領10,112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工時75.5小時 ②實領11,929元 110年9月 ①工時54小時 ②實領8,532元 (110學度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22,576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10月11日:1萬元 ⑵110年11月15日:5,000元 110年10月 ①工時51.5小時 ②實領8,137元 110年11月 ①工時55小時 ②實領8,690元 110年12月 ①工時41.5小時 ②實領6,557元 111年1月 ①工時38.5小時 ②實領6,083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35,685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63,969元。
(十一)南○百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梅景公司 109年1月18日至30日 ①梅景給付薪資1,457元,南○百自述拿到薪水1,500元。 ②南○百自述每日工時4或10小時 寒假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①日班工時1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23,700元,實領17,389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 ①日班工時112小時 ②公司給付22,400元,實領16,39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含宿舍費) 109年4月 ①日班工時121小時 ②公司給付24,200元,實領17,525元 109年5月 ①日班工時128小時 ②公司給付25,600元,實領18,767元 109年6月 ①日班工時164小時 ②實公司給付32,800元,領23,727元 109年7月 ①日、夜班工時144小時 ②公司給付32,000元,實領5,514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176小時 ②公司給付42,240元,實領27,675元 前源公司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68小時 ②公司給付40,320元,實領28,182元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60元(含宿舍費)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69小時 ②公司給付40,560元,實領26,375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8小時 ②公司給付1,920元,實領1,354元 望隼公司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76小時 ②公司給付17,480元,實領12,663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82.5小時 ②公司給付41,975元,實領30,635元 110年1月 ①工時162小時 ②公司給付36,735元,實領26,630元 前源公司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79小時 ②公司給付43,855元,實領29,998元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8,276元(含宿舍費)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198小時 ②公司給付48,510元,實領32,747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52小時 ②公司給付37,240元,實領26,557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154.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853元,【經更正實領】26,855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162小時 ②公司給付39,690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7,568元(含宿舍費) 110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27.5小時 ②公司給付31,238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51.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118元,【實領金額不明】 110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06.5小時 ②公司給付26,093元,【實領金額不明】 中農粉絲公司 不詳 自述在寒假時工作1個月,拿到12,000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34,983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80,450元。
(十二)吳○麗工作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839元 梅景公司 109年1月18日至30日 梅景給付薪資859元,吳○麗自述拿到薪水500元 寒假 鈺博公司 109年2月3日至3月14日 自述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拿到15,000元 立貫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40小時 ②實領7,52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 109年4月 ①工時79小時 ②實領14,852元 109年5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實領15,040元 109年6月 ①工時74.5小時 ②實領14,006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214小時 ②公司給付42,730元,實領31,579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日班工時202.5小時 ②公司給付39,875元,實領28,436元 109年9月 ①日班工時126.5小時 ②公司給付24,685元,實領17,929元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109年10月 ①日班工時92小時 ②公司給付17,715元,實領12,735元 109年11月 ①日班工時26.5小時、夜班工時108小時 ②公司給付24,840元+5,160元,實領21,002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61小時 ②公司給付37,030元,實領26,997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84小時 ②公司給付42,320元,實領30,878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200小時 ②公司給付48,000元,實領30,905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7,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60小時 ②公司給付37,800元,實領27,757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4月16日:5,000元 ⑵110年5月16日:3,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70小時 ②公司給付39,900元,實領28,964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28小時 ②公司給付30,240元,實領18,258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78小時 ②公司給付17,895元,實領11,584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70小時 ②公司給付15,100元,實領12,434元 暑假 無紀錄 110年8月至111年1月 無紀錄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2,896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11,184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23,832元。
(十三)歐○東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已繳納學費等費用:53,019元(含宿舍費) 梅景公司 109年2月 梅景給付薪資8,872元,歐○東自述每週領到薪水3,000元 寒假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7日 ①工時134小時 ②公司給付26,250元,實領14,206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9,479元(含宿舍費) 前源公司 109年3月 ①夜班工時48小時 ②公司給付11,520元,實領7,248元 109年4月 ①夜班工時123小時 ②公司給付29,520元,實領20,297元 109年5月 ①夜班工時104小時 ②公司給付24,960元,實領17,353元 109年6月 ①夜班工時113小時 ②公司給付27,120元,實領17,993元 109年7月 ①夜班工時146小時 ②公司給付35,040元,實領24,459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261小時 ②公司給付62,640元,實領42,045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66小時 ②公司給付15,840元,實領11,126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⒉給付藍素玲:110年1月19日:5,000元 望隼公司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162小時 ②公司給付37,260元,實領27,214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171小時 ②公司給付39,330元,實領28,737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50小時 ②公司給付11,500元,實領8,120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6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950元,實領27,663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196小時 ②公司給付47,380元,實領30,561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5,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27小時 ②公司給付30,210元,實領22,173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⒉給付A11:110年3月10日:10,4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20小時 ②公司給付26,600元,實領17,649元 墨達思公司 110年5月6日至31日 ①日班工時167.5小時 ②實領26,146元 110年6月 ①日班工時179小時 ②實領26,421元 110年7月 ①日班工時281小時 ②實領42,759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日班工時273.5小時 ②實領43,037元 110年9月 ①日班工時202.5小時 ②實領3,520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239元 110年10月 ①日班工時163小時 ②實領24,809元 110年11月 ①日班工時115.5小時 ②實領17,784元 110年12月 ①日班工時115.5小時 ②實領17,784元 111年1月1日至15日 ①日班工時63小時 ②實領9,928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中州大學於111年1月18日提供退費188,907元,金盟企業社抽取146,276元。
(十四)柯○吉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未繳納費用 梅景公司 109年1月至2月 梅景公司給付薪資5,473元,柯○吉自述領到薪水3,000元 寒假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①日班工時141小時 ②公司給付27,450元,實領14,02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不含宿舍費) 前源公司 109年3月17日至23日 ①夜班工時40小時 ②公司給付9,600元,實領3,084元 勝揚興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24小時 ②實領3,792元 109年4月 ①工時96小時 ②實領15,168元 109年5月 ①工時108.5小時 ②實領17,143元 109年6月 ①工時16小時 ②實領2,528元 109年7月 ①工時16小時 ②實領2,528元 暑假 無紀錄 109年8月至110年1月 無紀錄 (109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不含宿舍費) 無紀錄 110年2月至110年8月 無紀錄 (109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5,110元(不含宿舍費) 110年9月至靜宜大學就讀(110年第1學期)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金盟企業社抽取19,946元
(十五)葛○牡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未繳納學費等費用 梅景公司 109年1月18日至30日 梅景公司給付薪資2,946元,自述每月拿到3,000元 寒假 鈺博公司 109年2月 自述拿到18,000元至2萬元 立貫公司 109年3月 ①工時40小時 ②實領7,520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 109年4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實領15,040元 109年5月 ①工時80小時 ②實領15,040元 109年6月 ①工時72小時 ②實領6,016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①日班工時214小時 ②公司給付41,560元,實領31,579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夜班工時216.5小時 ②公司給付49,795元,實領34,448元 109年9月 ①夜班工時159小時 ②公司給付36,570元,實領26,659元 (109學年第1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1,777元 ⒉給付A11: ⑴109年11月20日:7,000元 ⑵110年1月14日:7,000元 109年10月 ①夜班工時210小時 ②公司給付48,300元,實領35,288元 109年11月 ①夜班工時200小時 ②公司給付46,000元,實領33,596元 109年12月 ①夜班工時185小時 ②公司給付42,550元,實領31,058元 110年1月 ①夜班工時157小時 ②公司給付36,110元,實領26,309元 110年2月 ①夜班工時209小時 ②公司給付49,870元,實領32,069元 (寒假) 給付A11:110年2月8日:7,000元 110年3月 ①夜班工時140小時 ②公司給付33,200元,實領24,373元 (109學年第2學期) ⒈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2,393元 ⒉給付A11: ⑴110年3月17日:7,000元 ⑵110年5月12日:5,000元 ⑶110年5月16日:5,000元 110年4月 ①夜班工時160小時 ②公司給付36,800元,實領26,520元 110年5月 ①夜班工時157.5小時 ②公司給付37,725元,實領27,507元 110年6月 ①夜班工時190小時 ②公司給付44,200元,實領32,066元 110年7月 ①夜班工時140小時 ②公司給付32,200元,實領26,648元 暑假 110年8月 ①夜班工時180小時 ②公司給付42,900元,實領33,348元 110年9月 ①夜班工時147小時 ②公司給付38,410元,實領28,248元 (110學年第1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12,895元 111年1月10日媒體報導者報導本案,金盟企業社抽取166,474元。
(十六)魏○沃地點 時間 工時/實領薪資 備註 108年11月5日抵達臺灣 (108學年第1學期) ⒈應繳納學費等費用:69,051元 ⒉實際繳納學費等費用28,926元(含宿舍費,詳下述)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①早班工時54.5小時 ②實領11,017元 (108學年第2學期) 已繳納學費等費用:30,279元 旭聚公司 109年7月 ①早班工時83.5小時 ②實領13,267元 暑假 109年8月 ①早班工時8小時 ②實領1,152元 109-1轉學至中正大學 魏○沃與校方協議: ①108-1學費等69,051元 ②108-1宿舍費9,200元 ③108-2宿舍費9,200元 ④暑假宿舍費2,000元 合計為80,251元 應給付40,126元(已繳清) 110年1月15日離臺,同年6月8日休學,金盟企業社抽取金額不詳。備註:上開關於【實領金額不明】部分,卷內只有望隼公司給付給金盟企業社的薪資資料,欠缺金盟企業社轉給烏干達留學生之資料(故起訴書附件二並未記載金盟企業社給付學生之金額),且原審公訴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業已將此不明金額剔除不予列計(見原審卷Ⅰ㈤10-9第581至591頁),故本院亦不予認定金盟企業社此部分有抽取犯罪所得。
附表三(烏干達留學生來臺生活處境之證詞)留學生 證詞 杜○昆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考試給答案讓我們直接抄寫;我工作久站腳受傷就醫,後來被開除;我覺得被欺騙來臺灣,我認為欠錢就是要還錢,只好留在臺灣繼續工作,但工作時間遠超過體力所能負荷,而我家人生活也不好,無法幫我還債,也不希望家人擔心 原審審判 我來臺灣目的就是學習,感激有臺灣政府協助,很不容易的畢業了,對那些讓我受苦的人,我沒有意見,我原諒他們;我受到的困擾,相信會隨著時間會慢慢癒合,我只想把這些拋諸腦後 南○菈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有些老師考試直接給答案,或是用翻譯填寫;工作期間我膝蓋腫起來受傷,卻因為就醫被開除,而A35持續向我催繳學費,而求助A34卻要我自己解決問題;也曾騎車受傷,學校也不在意;我覺得我被騙來臺灣,寧願不來,也沒學到任何東西,希望伸張正義,轉到我想要的學校學習知識 原審審判 我面臨最大挑戰就是中文授課,缺乏英文教材,耳機翻譯效果不好;收入扣除學校學費及林先生欠款,每個月還會剩下1萬元生活費;而在工作當中生病後,就沒有再工作 馬○亞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我覺得整件事就是騙局,向校方抱怨,只表示我們不可能轉到其他學校,只會被遣返,我沒有存款,只有留1萬元應急 原審審判 教師會透過翻譯軟體再以英文授課;我被不斷提醒要繳學費、來臺旅費 周○琦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中文授課使我無法理解,考試老師給答案讓我們背誦;我有向顏如葦反應打工時間太長,無法好好上課,但是顏如葦說如果我覺得累的話可以在上課時休息、睡覺,但是不能在工作時休息 易○葦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學校有說如果不工作,就要離開學校,因此我為支付學費更換過工作,中州大學讓我覺得來臺灣是愚蠢的,如果知道這般辛苦工作還不能清償債務,我不會來臺灣,我只希望之後能在臺灣完成碩士學位 原審審判 學費過高、中文授課讓我需求求助;為了負擔債務,必須加班工作;在中州大學浪費2年時間,還是負債狀況,希望獲得賠償 歐○物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老師雖然會關心有沒有去考試,但考試也只是抄答案;工作所得大部分都拿去還債,生活有時是家人會寄錢给我,有時跟朋友借錢吃飯 原審審判 中文授課使我無法理解課程;學費、債務不斷催促,收入不高,也不能選擇工作,使我們一直都感受到壓力;我在中州的學習很糟糕,雖然畢業了,可是有些課程都不太了解,將來可能還要重修,我需要時間修復這段經歷,甚至來法院就會讓我感受到這段經歷的壓力,當時我們有段時間沒有、沒有錢,在異鄉也沒有人可以傾訴;感謝臺灣跟在庭所有人,我來臺灣為實現夢想,無意審判被告、使被告入罪,但他們對我造成的心理壓力太大;請求法院給與我們正義 盧○達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在工作期間,學校考試也許會通知,但上課就不管我們了;我父母在我剛來時有寄一次錢給我,大約台幣1萬元;我覺得是被騙來臺灣,我有時候要借錢生活,希望正義早點到來 原審審判 中文授課使我學習產生很大的困難;而即使我沒有飯吃,也要先支付學費;收入不夠,才會積欠旅費;事情都已過去,我已經原諒被告們,我目前生活還可以,也已經畢業正在求職、準備研究所;中州使我錯過機會、未能展現籃球的才能,但不後悔來臺灣,我將展開新的生活 柯○嘉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我不懂中文,但課程都是中文,考試雖是英文題目,但直接給答案 原審審判 中文授課使我完全不了解課程;有些工作使我無法負擔;白天下課後,晚上就要接著去上夜班,每天來回很累(哭泣);為了還債,不得已要去工作 利○佳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系上比較多實務課程,老師會播放實作影片,我則以肢體表達跟老師溝通;第一學期學校食宿,我家人有幫我準備一筆錢;我曾在焊接工作時有受傷,公司沒有給付醫療費;我希望留在台灣就學,只是希望可以轉學,並免除簽署的借據 羅○達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考試要靠機器翻譯,老師還是給高分,我覺得那不是我該有的分數;繳完學費、償還債務後,我還有錢但不是很多,變成我一天只能吃一餐 原審審判 中文授課、過多的工作時間,使我無法專注課業,2年級後才轉系,使我浪費1年,進度嚴重落後無法競爭;為了付款,我們每天只吃1餐;這個事件使我受到很大的折磨,學校沒有提供學習機會、使我達到學習的目標、沒有的到學習成果,之後我想繼續求學、讀研究所,以學習更多知識回國;當時我承受了很大的壓力,體重掉了很多,也無從專注,讓我幾乎沒有辦法承受 南○百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工作如果是夜班,有時在課堂上睡覺,有時太累無法去上課,有些老師會問我們原因,我們就跟老師說因為我們要打工,考試時,有些老師會直接給我們答案,大部分都是中文授課;我曾向A11表示薪資不夠錢還,A11將裝有錢的信封丟到旁邊,之後4、5個月沒有工作 原審審判 我向校方哭述,因為我沒錢,1天只吃1餐,體重降到只剩46公斤;面對學費、債務受到很大的壓力,還要在工作、學校之間奔波;工作時被盯哨,工作影響我的視力,還被燙傷過休息3個月沒工作;被告的行為,讓我們遭受不平等的對待、經歷悲慘的時刻、不好的體驗,而甚至後悔來到臺灣,我們甚至不敢告訴在烏干達的家人或同胞,述說我們在臺灣的情況,這些經歷使我們無法傳述臺灣是一個美好的國家 吳○麗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中文授課,考試直接給答案;我當時身體很差,因為疫情工廠不讓我們離開,老闆聯繫A11,找機會將我帶離,我再自己去就醫開刀,之後住院一星期,期間只有顏如葦來看我,問我病情,叫我趕快回去工作;開刀後第2天,A35就不斷來簡訊叫我付學費;我每天壓力都很大,想著要還錢的事;因為疫情,烏干達也封城,家中沒有收入,無法幫助我;我覺得我被騙來臺灣,過的不是學生生活,體力也無法負擔,最痛苦的是我沒有休息的時間,不斷的工作、學校,我身上也沒有錢,都請別人幫忙,然後求別人分我一些食物,我覺得中州非常可惡,讓我們的人生糟到極點,我想去好一點的學校,然後有英文授課 原審審判 手術後我沒有辦法工作、沒有收入,求助A35並未獲得協助,告知我仍要支付學費;我們在學校的待遇與史瓦帝尼的學生不一樣,我們在課業、債務之間承受很大的壓力,總被催促繳交學費,這是很不公平的 歐○東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中文授課,考試英文翻譯不佳要用猜的,也有直接給答案的;學校也不在乎我有沒有去上課;工作所得,學費的部分都一定會還,但A11那邊,就想辦法拖欠;我還存有希望留在臺灣,回烏干達不會比較好 原審審判 上課時老師英文不流利,我學習有限;學費、宿舍費、旅費負擔沉重;我在工作中手指被壓傷,失去知覺,校方也未聞問;我在中州期間的學習是浪費生命;中州大學應該賠償學生,我希望正義能夠伸張,因為過去幾年所受到的對待,大部分的被告都在這段期間傷害我 柯○吉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A11給我薪資的同時,A34向我收取學費,我沒有留下任何錢;我不知道去哪尋得協助,國際交流中心也沒有提供協助;我在學校吃飯沒錢後只能記帳,我透過臉書認識烏干達在臺居民,他長期放400元在我的悠遊卡内讓我買吃的,也會贊助我們食物,之後從臉書認識另一位烏干達在臺居民,介紹使我獲得NOG團體的協助 原審審判 學校用中文授課,我幾乎聽不懂;我在梅景工作時手腕被割傷無法繼續工作,工作收入無法負擔各項費用,且被告知不付款就要離開臺灣;中州大學利用法律漏洞,使我們困於困境,被告等人危害他人未來,只顧自己的利益;我到靜宜大學後,生活才獲得改善 葛○牡 來臺生活處境 偵訊 我在臺灣沒有出去逛街買東西過,我一直待在宿舍,只有在校內便利商店買生活用品;一到領錢,A11叫我們把錢拿出來繳費,只留給我們3千元;我之前有去住院,醫院有打電話請校方派人來關心,但校方也都沒人到;我有想過回烏干達,但沒有方法可以離開,我希望會越來越好,那時候我的身體狀況可以工作,現在我被工廠操到精疲力盡,已經無法工作了(哭泣);我被警方發現時營養狀況不好,是因為超時工作太久,在工作場合又被虐待,然後又缺錢買東西吃,所以造成我現在身心狀況都不好,我就算生病,工廠還是強迫我繼續工作,我生病了但也沒有錢去看醫生;在中州課程跟考試都是中文,凡事都要靠GOOGLE,然後工作賺錢就是要付錢,我已經精疲力盡了,精神、身體都無法負擔了附表四(烏干達留學生關於招生會的證詞)留學生 證詞內容 杜○昆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⒈招生海報有註明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全額或半額) ⒉招生時校方表示達到一定成績才會提供獎學金 ⒈海報沒有寫 ⒉招生時楊昌忻表示以英文授課 招生時A11表示校方會幫忙安排工作實習,工作實習的内容會跟學校内學習課程内容有關 偵訊 校方表示免費就學,而且有能去實習,實習有薪水,足夠支付我們的費用,杜○昆認為是全額免費,包含吃、住 英文授課 招生時校方表示有產業實習,且學校與產業有合作關係 原審審判 ⒈招生時有說明會有獎學金,且不用支付學費 ⒉來到臺灣之後,卻要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英文授課 校方表示實習與學習領域有關 南○菈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 招生時楊昌忻表示將以英文授課並提供中文課程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只要工作20小時即可賺取足夠生活費,且與學習領域有關 偵訊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南○菈認知為是由校方負責學費 英文授課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只要工作20小時即可賺取足夠生活費,且與學習領域有關 原審審判 ⒈海報有記載獎學金 ⒉招生時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南○菈認知上是不用再繳學費 英文授課 招生時有說明每週工作約20小時,收入可以用來買食物,且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 馬○亞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說明會以現金方式提供獎學金 招生時楊昌忻表示以英文授課 招生會說明要工作賺取生活費,但工作內容我們沒有選擇 偵訊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細節 英文授課 因為有獎學金,所以去實習的收入足夠生活開支,還能存錢 原審審判 招生會說明會提供獎學金,馬○亞認為校方應該提供獎學金負擔學費及提供照顧學生的生活支出 會以英文和中文授課 招生沒有說明工作時數,但工作會與學習領域有關 周○琦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校方承諾過會提供獎學金,提供方式没有特定 英文授課而且會提供中文課 會提供工作賺取我們的生活費,並明確一週工作20小時 偵訊 招生時楊昌忻向我們保證說會有全額的獎學金,獎學金可以支付學費及雜費、住宿費 英文授課 楊昌忻表示在臺灣可以打工,每個星期有20個小時的時數,足以支付生活費 易○葦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時說來臺灣可以拿獎學金,沒說明細節 招生時校方表示將有實習機會賺零用錢支付生活開銷,一週可工作20小時,但可以更多 偵訊 招生會時說有獎學金,沒說明細節 英文授課,可學習中文 招生時說明學校會安排就讀科系相關的產業去實習;一週可工作20小時 原審審判 招生會說明有獎學金,但沒有解釋獎學金內容,我認知上是全額獎學金,但來臺後是爭執後才有 英文授課 招生時說明學校會安排就讀科系相關的產業去實習;薪資待遇能支付所需 歐○物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①海報有記載獎學金,但無細節 ②招生會時有書面,但多是中文,楊昌忻再以英文簡要說明,是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有學習中文機會 提供實習機會,與所學相關,每週不能超過20小時 偵訊 說明會時,口頭上提到有獎學金,但無細節,足以支付學費 英文授課 提供實習機會,與所學相關,足以支付生活費 原審審判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沒有提到內容,認知上是學費不用錢 英文授課,但可以學中文 招生時說明可以透過工作收入支付日常開銷,且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 盧○達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說能取得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 旅費到臺灣工作再還 偵訊 招生會說有獎學金,但未說明細節,盧○達認知是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從國外請教授 招生會校方保證可以去學習相關科系的公司實習,收入足夠學費及生活費 原審審判 招生會有說明會提供獎學金,但來臺灣一開始並沒有獎學金 中英文授課 招生時說明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來臺後我保持沉默,工作是由A11安排 柯○嘉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①招生海報上有記載獎學金 ②招生會楊昌忻表示各項費用均免費 英文授課 招生時說明工作與學習領域有關,每週20小時 偵訊 有獎學金,但沒有說明細節 英文授課 招生時楊昌忻說,來臺打工,旅費很快就能還清 原審審判 招生海報有登載獎學金,招生會也有提到,但沒有細節,認知上是全額支付學費 大部分以英文上課,但會摻雜一些中文課程 招生時有說明來臺後要工作,以支付各項費用 利○佳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說明有900美元獎學金 英文授課 ①沒有提到需要工作以支付學費、生活費、償還旅費 ②但如要工作,校方可介紹,每週工作20小時 偵訊 招生會說有獎學金,未說明細節,但有提到90萬烏干達幣(折合台幣8,500元)獎學金 招生會楊昌忻說少部分老師會用全英文授課,但其他老師會盡量以英文授課 招生會時說我們到臺灣是讀書的,不是工作的 羅○達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時說提供獎學金,羅○達理解是全額獎學金 招生說明學校介紹實習工作打工賺錢以支付住宿費用 偵訊 招生時說提供獎學金,足以支付學費 英文授課 招生說明就學期間會介紹打工機會,大四時會提供實習的機會 原審審判 招生時沒有說明有獎學金,來臺後經過要求才提供半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時沒有提及工作時間及內容,只是來臺後工作時間比學習時間還長 南○百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會說明提供半額獎學金,成績80分以上有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並有學習中文的課程 ①招生時說會提供工作機會,與學習領域相關,如果有足夠獎學金,可以選擇不要工作 ②在烏干達後面行程才說要工作清償旅費 偵訊 招生會說明提供半額獎學金,成績80分以上有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並有學習中文的課程 招生時楊昌忻說學校有工廠,可以賺得生活費、學費及機票費,一週可工作20小時 原審審判 招生會時說明會提供學費半額的獎學金,如果成績達80分以上會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說工作很簡單,且與學習領域相關 吳○麗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有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說會在寒暑假提供實習的機會,一週工作20小時,時薪165元 偵訊 招生會提到有獎學金,吳○麗認知是全額獎學金,包含學費、食、宿 英文授課 招生說實習是跟科系相關的產業,能支付生活費用,並還清債務 原審審判 招生會時說明獎學金包含學費的部分是免費的、住宿也是免費的,還有生活費 英文授課 會有與學習領域相關實習的機會,而不是說為了要支付學費而工作 歐○東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有獎學金,但沒說明全額或半額 英文授課 招生說會協助找到工作,一週能工作4天,時薪158元,有計算一週能賺多少 偵訊 口頭上強烈保證說有獎學金,但沒說明細節 海報雖然是中、英文上課,但招生會說明是保證英文授課 招生說保證實習課程跟學習科目相關,且能很快清償來臺灣旅費 原審審判 招生會時說明有獎學金,但沒提到內容,來臺後是我們向校方施壓才有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時說明每週要工作3天,工作內容與學習領域相關 柯○吉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會提供半額獎學金,成績優異有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說會安排工讀,每週需工作20小時支付學費、機票等費用 偵訊 第1學期會提供半額獎學金,之後視成績給付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說一週可實習工作20小時,2年即可還清機票等費用 原審審判 招生會時楊昌忻有說明第1學期會提供半額的獎學金,第2學期之後視成績決定是否能夠獲得獎學金 預期來臺後將以英文授課,但學校僅有基礎課程以英文授課 招生會說明每週需工作20小時以支付生活開銷,工作內容將與學習領域相關 葛○牡 獎學金 授課方式 實習工作 警詢 招生說會提供全額獎學金 英文授課 招生時說學校設有工廠,是提供學習技能,學生不用工作只需專心求學 偵訊 以為會有獎學金,獎學金可以涵蓋學費、雜費
附表五(被告A12不法利得沒收之計算)學生 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 給付差額/不法所得 杜○昆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13,584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至 110年9月 186,057元(原審認係191,870元) 南○菈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12,018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間 4,043元 旭聚公司 109年7月至8月 4,572元(原審認係4,712元) 馬○亞 望隼公司 109年7月至 110年5月 109,794元(原審認係109,069元) 周○琦 前源公司 109年2月至 110年12月 272,841元(原審認係273,201元) 易○葦 鈺博公司 109年2月至3月 0元(原審認係5,833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至 110年9月 143,367元(原審認係143,427元) 歐○物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7日 7,044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至4月 10,528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至 110年5月 141,992元 盧○達 旭聚公司 109年8月 7,222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 143,035元 109年10月至 110年9月 柯○嘉 前源公司 109年2月至 110年12月 273,681元 利○佳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2,039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 2,613元 旭聚公司 109年7月至8月 9,732元 望隼公司 109年9月至 110年2月 72,905元 羅○達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月27日 12,044元 望隼公司 109年4月至 110年4月 151,925元 南○百 前源公司 109年2月至11月 99,642元 望隼公司 109年11月至 110年1月 16,157元 前源公司 110年5月至12月 88,459元(原審認係62,392元) 吳○麗 鈺博公司 109年2月3日至3月14日 0元(原審認係5,833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至 110年7月 123,832元 歐○東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3日至27日 12,044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至9月 66,119元(原審認係66,121元) 望隼公司 109年10月至 110年4月 68,113元(原審認係68,111元) 柯○吉 坤璜公司 109年2月10日至27日 13,430元 前源公司 109年3月17日至23日 6,516元 葛○牡 鈺博公司 109年2月 0元(原審認係7,000元) 望隼公司 109年7月至110年9月 166,474元 魏○沃 前源公司 109年2月 0元(原審認係4,075元) 旭聚公司 109年7月至8月 0元(原審認係2,279元) 總計 2,243,063元備註:魏○沃及鈺博公司部分,均無相關資料,爰不予認定金盟企業社已從中獲得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