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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訴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杜咏芳

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咏芳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案件民國114年6月10日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

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杜咏芳(下稱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案件之被告,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4年6月10日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