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宗昇選任辯護人 賴揚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準強盜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宗昇關於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即被告劉宗昇(下稱被告)加重準強盜罪及竊盜罪,其中竊盜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所涉其他犯行部分,本院將依法檢卷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