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887號第 三 人 金饌視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連金麟第 三 人 凱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芬芳第 三 人 鑽石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櫻芬第 三 人 派拉蒙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戴建廷第 三 人 貴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芬芳第 三 人 維也納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學宏第 三 人 米高梅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怡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7號被告連金麟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法3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執行清算人之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84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如附表編號1、2「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金饌視聽有限
公司等公司(下簡稱:第三人)均已如附表所示時間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惟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尚查無上開第三人等依法申報清算人,並進行公司法之清算程序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是依前揭規定,第三人雖已解散,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連金麟、黃麗君、劉君怡等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59、5
764、11186、14367、19342、20709、24829、29861、29862號提起公訴,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連金麟係附表編號1「店名」欄所示酒店之負責人,且為納稅義務人;而劉君怡係附表編號2「店名」欄所示酒店之總會計;黃麗君為該酒店之會計,其等涉嫌以詐術逃漏稅捐,本案日後有依法對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宣告沒收上述犯罪所得之可能,而其等迄今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復未向本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7號案件已於113年8月15日、同年9月26日、114年3月13日及同年6月12日行準備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若第三人(即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店名 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左列公司(商號)代表人(登記負責人) 1 金錢豹汶南(南七)店 00000000 金饌視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5月30日解散登記) 連金麟(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2 海派酒店(海七酒店、海八酒店 00000000 凱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2月2日解散登記) 許芬芳(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鑽石有限公司(已於114年9月22日解散登記) 何櫻芬(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派拉蒙有限公司(已於113年7月19日解散登記) 戴建廷(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貴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已於114年3月12日解散登記) 許芬芳(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維也納有限公司(已於113年5月22日解散登記) 林學宏(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米高梅有限公司(已於113年7月23日解散登記) 蔡怡芳(經查,該公司尚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