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正能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615號、112年度偵字第440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劉正能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切結書切結人簽名欄、委託書受委託人簽名欄上「劉00」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正能為劉00(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之養子。劉正能明知劉00於000年間,業已年邁且對外認知理解及溝通能力不佳,劉正能並於000年00月00日陪同劉00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已知鑑定結果認定劉00之認知、四處走動、與他人相處、居家活動能力,均已達最高級別障礙分數100分,已無能力做出有意義之回應,亦無同意過戶名下不動產各項權利之能力。詎劉正能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不知情之鄧0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0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無法確知劉0德認知能力情況下,由劉正能將劉0德之印鑑章交予鄧0柔,委由鄧0柔於附表一編號1至4「原因發生日期」至「登記日期欄」所載期間內之某日,於上開各文書上蓋用劉0德印鑑章,及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切結書切結人欄及委託書之受委託人欄,偽簽劉0德之姓名,完成偽造附表一所示私文書,以表徵劉0德確有贈與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建物所有權、地上權、耕作權予劉正能,並持之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移轉登記而行使,作為申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過戶之用,致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文書,並將劉0德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陸續移轉登記予劉正能,足以生損害於劉0德之權益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劉0德之孫女劉0雯委由楊惠雯律師、洪健茗律師提出告訴及劉0德之女陳劉0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劉正能(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76頁),檢察官同意作為證據,被告及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訓據被告固坦承曾交付劉0德之印章予證人鄧0柔以辦理附表一所示相關申請,然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劉0德簽名,是劉0德親自簽名;附表一編號4之切結書、委託書上劉0德簽名,則是鄧0柔代為簽名。而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劉0德印文,都是我將印章交給證人鄧0柔後,由證人鄧0柔蓋印,劉0德於贈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給我時,有正常意思表示能力,其確有贈與真意。我使用印章是經過授權,並無盜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⒈依照被告所提出劉0德於000年00月00日可以國語與護士溝通,及於000年0月00日可以國語與被告溝通之互動影片,劉0德當時可說中文,且清楚知悉欲做何事,從上開勘驗結果,足證告訴人劉0雯於偵訊時所述劉0德於000年0月00日手術後就不認得她,會搞混身邊的人等語,及告訴人陳劉0琴於偵訊時證稱劉0德於000年0月左右就不認得她,且生病後就無法用國語溝通,只能講泰雅族語及日語等情與事實不符。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劉0德是否具有贈與意思能力及辨識贈與效果能力所為函覆,不僅與被告所提出之劉0德日常影像不符,亦與證人張0芝證稱其於000年0月00日與劉0德對話時,劉0德能明確表達沒有要領定存乙情有別;況000年00月00日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鑑定之障礙部位是「膀胱、四肢」,且參與鑑定之社工師蕭0珊亦曾證稱其無法斷言劉0德當時身心狀況,實係因證人蕭0珊當時訪談對象是被告而非劉0德,再對照劉0德之000年00月00日入院護理評估記載等,均記載病患劉0德之意識正常,從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000年0月00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稱劉0德於000年00月0日至該院神經外科門診複診時之狀態,其認知贈與能力存疑,辦理過戶能力更加不足等情,應僅係當日門診時之認知能力,且該函覆內容顯與000年00月0日劉0德之門診病歷紀錄記載「未明示側性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及000年00月0日及00日間病患意識清楚之病歷紀錄記載「病患意識清醒」等結果不符。⒊告訴人劉0雯(原名陳0雯)曾於109年10月13日自劉0德處受贈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000地號兩筆土地,當時相關移轉文件亦無劉0德簽名,僅蓋用劉0德印鑑,卻未遭疑係偽造文書,足認本案附表一所示申請文書縱僅有劉0德印文,而無劉0德簽名,亦係受劉0德授權,並無偽造文書之情。經查:
㈠被告為劉0德之養子;證人鄧0柔與被告係姊弟關係,被告於0
00年00月00日曾陪同劉0德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劉0德之認知、四處走動、與他人相處、居家活動能力,均已達最高級別障礙分數100分;嗣被告曾於附表一所示私文書製成時間之前,告知證人鄧0柔有關劉0德欲贈與不動產各項權利予被告,並交付劉0德之印鑑章予證人鄧0柔,由證人鄧0柔於附表一所示私文書中蓋用劉0德之印鑑章及代為簽名後,委由證人鄧0柔分別持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行使,作為申請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過戶之用,東勢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前開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文書,並將劉0德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陸續於附表一所示登記日期移轉登記予被告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0雯於偵查中證述(他卷第131至134、189至195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劉0琴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他卷第131至134、189至195頁、偵37615卷第29至41頁)、證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社工師蕭0珊於偵查中證述(他卷第205至207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劉0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000年00月00日身心障礙鑑定報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劉0德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7日中東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建物之查詢資料、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中市和平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贈與申請書、他項權利贈與審查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委託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臺中市○○區○○000○0○0○○○區○○○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2日中東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繳清證明、原住民保留地贈與登記清冊、劉0德之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000年00月00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劉0德之病歷資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2年2月24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14日中東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資佐證(他卷第11至33、39至124頁,偵37615卷第55至69、97至255、263至268、273、
370、401至402、407至455頁、病歷資料卷),堪以認定。㈡劉0德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移轉之原因發生日期、登
記日期,均欠缺贈與之意思能力及辨識贈與效果之能力,亦無委託他人代為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
⒈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曾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劉0德於000年0月0日、000年00月0日、000年0月00日至該院就診時之意識、認知能力是否正常,經該院覆以:劉0德於000年0月0日就診時,意識狀態沉默寡言但可簡短正確回應問題,認知能力正常,尚有認知贈與不動產之能力,但無法評估具有辦理過戶之能力;劉0德於000年00月0日複診時,意識狀態已有減損,仍沉默寡言,回應問題能力顯已減損,無法完全正確回應所有問題,其認知能力已明顯不如000年0月0日就診時之狀態,就診時行動不便,全依他人協助輪椅使用方能活動,其認知贈與能力存疑,辦理過戶能力更加不足;劉0德於000年0月00日複診時,其意識狀態不佳,需多次呼喊或外力刺激方可回應,且無法正確回答所詢問題,其意識狀態難稱清醒,認知能力明顯減損於000年00月0日之狀況等情,有該院000年0月00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偵37615卷第369頁);經本院再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確認劉0德之意識狀態及認知能力,究係持續性衰退或可能時好時壞,經該院覆以:病人劉0德歷次回診,其認知能力隨時間呈現持續性衰退情形,有該院114年5月2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7頁);此外,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陪同劉0德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劉0德之認知能力已達最高級別障礙分數100分,亦如前述,足見劉0德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移轉之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前,確已欠缺贈與之意思能力及辨識贈與效果之能力,亦無委託他人代為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
⒉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劉0德於000年00月00日、000年0
月00日與他人互動之錄影光碟,結果如下,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49至152頁):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000年00月00日 錄影光碟 畫面一開始,護理師靠近劉0德面前,傾聽其說話。 劉0德:(聽不清楚) 護理師伸出右手摸劉0德的額頭後,靠近其右側耳朵處。 護理師:「我不懂耶,你講,講中文」 劉0德:「謝謝你」 護理師:「不客氣」 畫面外聲音:「謝謝你啊」 護理師:「有,聽的懂」 000年0月00日 錄影光碟 被告:「你要去農會幹什麼?」 劉0德:(聽不清楚) 被告:「你要去農會幹什麼?」 劉0德:「啊?」 被告:「你要去農會幹什麼?」 劉0德:「我去找那個錢,有沒有領走」 被告:「多少錢?」 劉0德:「有沒有領走啊」 被告:「嘿,多少錢?」 劉0德:「多少錢?100萬啊」 被告:「喔~」 劉0德:「那個利息和那個」 被告:「喔~」 劉0德:「那個利息和那個」 畫面外女性聲音:「我們三個人去阿?」 劉0德:「沒有領到」 畫面外女性聲音:「沒有領到」 劉0德:「沒有領到,利息可以領」 畫面外女性聲音:「喔~是啊」 劉0德:「利息可以」 被告:「你要,你要跟誰去?」 劉0德:「阿?」 被告:「你要跟誰去農會?」 劉0德:「怎樣?」 被告:「你要跟誰去農會?」 劉0德:(聽不清楚) 被告:「蛤?」 劉0德:(聽不清楚)「『三妹』?」 畫面外女性聲音:「正龍可以嗎?」 劉0德:(聽不清楚) 畫面外女性聲音:「我們三個人去啊?我們三個人去啊?」 劉0德:「三個人去」 畫面外女性聲音:「嗯~我們三個人去」 劉0德:「『你沒法去』」 畫面外女性聲音:「好」
依前開000年00月00日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固可知悉劉0德於000年00月00日曾向護理師說「謝謝」等簡單對話,惟僅憑劉0德與護理師前開短暫對答,顯不足以判斷劉0德是否具備認知贈與不動產及過戶之意思能力;又依前開000年0月00日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固可知悉被告詢問劉0德是否要前往農會時,劉0德有向被告表示欲確認其存款、利息之提領情形,然綜觀被告與劉0德之完整對話,可見劉0德對於被告所詢問之多數問題,均無法於第一時間理解其語意,縱經被告多次重複詢問,劉0德仍有無法切題回答或回答語意不明之情,此情適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意旨說明劉0德於000年00月0日複診時,回應問題能力顯已減損,無法正確回應所有問題,及於000年0月00日複診時,需多次呼喊或外力刺激方可回應,且無法正確回答所詢問題之情相符。故被告與劉0德於000年0月00日之對話內容,亦不足以證明劉0德確有贈與之意思能力及辨識贈與效果之能力。被告執此劉0德對話影像,辯稱劉0德確有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權利贈與行為之真意,尚難認為可採。
㈢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即已知悉劉0德欠缺贈與之意思能力及辨
識贈與效果之能力,亦無委託他人代為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
被告自承前為申請外籍勞工照護劉0德,曾為劉0德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等語(原審卷第222頁),被告為此曾於000年00月00日日陪同劉0德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鑑定,雖目的主要係針對膀胱、四肢之障礙類別、等級進行鑑定,然於鑑定過程中,鑑定人即該院社工師蕭0珊就劉0德之相關意識狀態曾對被告進行訪談。被告於受訪過程中,就劉0德當時之認知能力及與他人相處情形,針對以下題目,於可選擇之程度標準:0(沒有困難)、1(輕度)、2(中度)、3(重度)、4(極重度/不能做)、9(不適用)情況,被告回覆情形為:
1.專心做事10分鐘-極重度/不能做
2.記得重要的事情-極重度/不能做
3.分析並解決問題-極重度/不能做
4.了解別人說什麼-重度
5.與陌生人互動-極重度/不能做
6.和朋友維持關係-極重度/不能做
7.與親近的人相處-重度,而因被告【即受訪者】與證人蕭0珊【即鑑定人員】受訪當時認知一致,故該表上評估欄位均為「○」之記號,嗣證人蕭0珊評估後,以障礙分數為0-100分,分數愈高愈嚴重,而劉0德之認知表現分數100分、生活情境能力分數100分,有劉0德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在卷可稽(他卷第13至33頁,尤見第14、29、30頁)。蓋證人蕭0珊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提示的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是000年00月00日進行鑑定,上面的分數是由個案自己陳述,如果個案已經明確失能,沒有沒有反應,就可以直接做評估,時間只討論他過去1個月內的生活能力。而分數是我們輸入個案資料後,系統會自動帶出分數,除了社工評估外,醫師也會評估。而認知領域表現分數100分的狀況下,可以說劉0德在評估時應該沒有能力做出有意義的回應。本案鑑定時,其是在看到劉0德的情況下,就相關問題詢問被告。本件我對個案狀況已經完全不記得,但從當時評估報告來看,劉0德來評估當下跟外界是沒有互動的,生活起居也需人照顧等語(他5803號卷第205至206頁);再佐以被告於本院自承:000年00月00日劉0德去中國醫藥大學做身心障礙鑑定時,社工如果詢問我關於劉0德之相關事項,我都有依照真實經驗老實陳述,沒有刻意隱瞞或誇大等語(本院卷第84至85頁),從而,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受訪時,既以其於前1個月內與劉0德之相處認知,就劉0德當時之認知狀況勾選前揭重度、極重度之情,足認被告當時應已知悉劉0德除有膀胱、四肢障礙外,亦嚴重欠缺基本之認知能力而需他人照護,亦即被告對於劉0德無能力為贈與法律行為,且無委託他人代為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等情應知之甚詳;且被告前揭認知,並不因該次鑑定目的究係欲確認劉0德之膀胱及四肢殘障狀況,抑或係為確認劉0德心智狀況而有相異之認定。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另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就辯護人質疑前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回函,與上開卷
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000年00月0日、000年00月0日、000年00月00日病歷紀錄上曾記載劉0德「未明示側性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病患意識清醒」之記載相左部分,就此情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覆以:劉0德相關病歷及護理紀錄上所填載之「未伴有意識喪失」、「意識清醒」、GCS評估量表等,僅為意識狀態初步檢測。認知能力係高等腦部功能,需更進一部評估後方能呈現;病人(即劉0德)000年00月0日於本院門診,經醫師診視,其意識狀態、認知能力有較之前衰退情形。又依據病歷紀錄,病人於00月0日及00月00日急診就醫時,醫護評估意識狀態皆為E4M6V5,評估內容一致,病人劉0德歷次回診,其認知能力隨時間呈現持續性衰退情形,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4年4月8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114年5月2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07、217頁)。從而,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疑,應係就意識能力及認知能力觀念有所混淆,且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述各次回函,均係醫師依照各次問診情形,依其等醫療專業對劉0德之認知能力所為評估,亦無辯護人所指就劉0德之認知能力未經專業評估之情。故尚難憑此即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劉0德之認知能力所為函覆結果,有證明力不足之情。
⒉辯護人雖另質疑告訴人劉0雯於109年10月13日亦曾自劉0德
處受贈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119地號兩筆土地,當時相關移轉文件並未由劉0德簽名,告訴人劉0雯前揭受贈亦未遭質疑有何偽造文書之情等語。經查,劉0美曾受劉0德委託,以劉0德於109年2月10日申請辦理之印鑑證明,於109年10月13日辦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及000、000-0地號土地贈與予告訴人劉0雯之移轉登記,有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7日中東地一字第1140008392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66至279頁),經查,該次土地移轉登記所憑之印鑑證明,乃劉0德於109年2月10日親自向臺中○○○○○○○○申請,有該印鑑證明申請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4頁),另審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上開函覆內容,劉0德於110年4月3日就診時,仍可簡短正確回應問題,認知能力正常,尚有認知贈與不動產之能力,足認劉0德於109年10月13日贈與上開不動產予告訴人劉0雯時之認知能力正常。被告所指前揭劉0德贈與土地予告訴人劉0雯之行為時間,尚與附表一所示各項移轉暨申請登記之行為時間,有明顯區隔,實難比附援引,亦難以劉0德於109年間認知能力正常下所為授權暨土地移轉行為,即推認被告委由證人鄧0柔辦理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權利移轉,亦確實係受劉0德委託而有權辦理。
⒊被告及辯護人雖另提出顯示日期「2021年11月15日至23日
」「北區」,照片內容為劉0德於醫院病房上親自於文件上簽名之照片,有照片3紙在卷可稽(37615號卷第351、353頁);且證人鄧0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是我弟弟,但沒有法律上親屬關係,附表一編號1、2、3、4文件上劉0德之印章,及附表一編號4文書上面劉0德簽名是我簽的,附表一編號2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兩處劉0德簽名是劉0德自己簽的。要蓋印章時,我都有拿回去給劉0德看,劉0德知道,每一份文件都是跟劉0德確認後才蓋章。111年度偵字第37615號第351至353頁照片中拿筆的是劉0德,當時在簽的就是附表一編號2那份上面有劉0德簽名的文件,我想說幫他拍個照,當時上面的表格是空白的,背面有先填好了,旁邊要簽名的地方請他先簽名,正面已經簽好了。我在110年跟111年去辦土地所有權、地上權跟耕作權移轉時,劉0德的意識狀態清楚,要慢慢跟他講,劉0德對於要把他的土地所有權跟耕作權還有地上權要移轉給被告這件事情知道,我有跟劉0德講。當時所使用的劉0德印鑑章都是裝在一個袋子裡面,從家裡拿出來的。是劉0德叫劉正能去拿印章等語(本院卷第290、308至309、312至314、319至320頁)。然查,觀察前揭照片格式及劉0德簽名位置,雖與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相似,然照片所攝得該份文件仍屬空白文件,且雖證人鄧0柔證稱劉0德於簽名時,該申請書背面業已填載,劉0德亦知悉欲辦理事項,然查,就證人鄧0柔上開證述內容,尚乏證據足以佐證;且證人鄧0柔不僅與被告有姊弟關係,本案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劉0德簽名及印文,除附表一編號2之劉0德簽名外,其餘均係證人鄧0柔書寫及蓋印;而被告於受贈取得附表一所示各項土地權利後,曾就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94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證人鄧0柔,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他卷第39至85頁),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證人鄧0柔以被告身分偵查後,認證人鄧0柔是否知悉劉0德並無同意過戶名下不動產各項權利之能力,依卷內事證尚無從判定,故無法僅以證人鄧0柔曾陪同被告及劉0德辦理本案土地過戶事宜,即認證人鄧0柔涉犯偽造私文書罪責,並以112年度偵字第4405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偵44058卷第43至45頁),然證人鄧0柔前揭證述內容,不僅關涉其自身刑事責任,亦對其個人及被告之民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外,證人鄧0柔證述關於劉0德之認知能力,亦與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親自參與治療劉0德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評估結果有違。從而,就證人鄧0柔所述附表一編號2土地登記申請書以外文書上劉0德之簽名,係由其代為簽名,因該筆跡經核與證人鄧0柔之筆跡特徵尚屬相符,且明顯與劉0德及被告筆跡特徵有違,此部分證述內容固可信為真實;及其證稱附表一文書上劉0德印文係由其代為蓋印部分,尚與其受託辦理代為蓋印之常情相符,可信為真實外,證人鄧0柔就劉0德認知能力之證述,因證詞內容具高度風險,憑信性可疑,尚難逕信為真。故難憑證人鄧0柔上開證言,認定劉0德確有同意過戶之情。
⒋辯護人另以證人張0芝於原審時就其與劉0德在111年3月10
日互動過程之證述,認劉0德本案確有同意過戶之能力及意思等語。然查,證人即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會計張0芝於原審時固曾證稱:有次被告來農會表示定存單不見了,要領劉0德的定存,我們告知被告解定存需要本人,被告就說劉0德在外面,我就去外面用原住民語問劉0德是否要把定存領走,劉0德表示他不要解定存,我就回到座位等語(原審卷第197至199頁),從而,證人張0芝固曾於被告及辯護人所指111年3月10日,與劉0德間曾以原住民語對話。然證人張0芝於原審時經辯護人詰問「劉0德聽的懂妳的意思?」時,證稱「劉0德聽的懂,劉0德有表示不要。
」等語;再詰問「就妳的記憶,劉0德那天表達意思的能力是否正常?」時,證稱:「我不知道,我只問劉0德是否有要把錢領走,劉0德就說不要,我就走了。」等語(原審卷第200頁)。觀諸證人張0芝證述前揭其與劉0德之對話緣由及內容可知,證人張0芝係因被告於未持有劉0德定存單情況下,向臺中市和平區農會表示欲領取劉0德之定存款項,證人張0芝始向劉0德確認有無領款真意;經證人張0芝詢問劉0德是否要領錢後,劉0德說「不要」,證人張0芝即拒絕被告之領款要求。蓋證人張0芝亦證稱其無法知悉劉0德當天表達意思能力是否正常,證人張0芝因劉0德於其提問後簡單回覆「不要」,即認劉0德聽得懂其提問,而拒絕被告領取劉0德之定存款項,然以證人張0芝證述內容可知,劉0德回覆方式極為精簡,劉0德究否確實理解證人張0芝提問內容,抑或僅係無意識回應「不要」,實難因證人張0芝前揭證述得以確認;再佐以原審就被告所提出劉0德於111年3月10日與被告及另一女子之對話錄影勘驗結果,劉0德固於被告及另一女子問話時偶有短暫回應,然多需談話對象多次詢問,且時有無法切題回答或語意不明之情;且依前揭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所示,被告曾詢問劉0德「你要去農會做什麼」,劉0德回以「我去找那個錢,有沒有領走」,嗣後被告即多次欲與劉0德確認多少錢,劉0德即稱「沒有領到」「沒有領到,利息可以領」。蓋依照被告所提出之上開錄影對話過程語意,似應係劉0德於被告陪同下欲前往農會確認存款有無遭領走;然依照證人張0芝證述內容,當日係被告欲領取劉0德之定存款項,嗣因證人張0芝詢問劉0德後,認劉0德無解除定存之意,被告始無法順利領得款項。從而,雖依證人張0芝證述及被告所提出劉0德之日常對話錄影,可知劉0德尚非完全無語言表達能力,然劉0德對於事務認知能力確實與常人有別,實難憑此作為彈劾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揭函覆結果之可信性。
⒌從而,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均難認有據。
㈤綜上,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進行評估時,即已明知劉0德之
認知理解能力不佳,並無同意贈與名下不動產各項權利之能力,亦無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贈與法律行為之能力情況下,仍將劉0德之印鑑章交予證人鄧0柔,由證人鄧0柔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上蓋印,並由證人鄧0柔於附表一編號4所載文件欄位上簽署「劉0德」簽名;及由證人鄧0柔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登記申請書交予欠缺認知能力之劉0德簽名,而偽造完成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使地政機關承辦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等情,應堪認定。被告前開辯詞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論罪之法律適用
⒈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
為要件,倘行為人並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或他人之授權業已終止或消滅,卻擅自以他人之名義製作文書,當係無權製作而屬偽造。又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僅須審核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足,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實質上是否真正,並無審認之責,倘行為人明知所申辦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實質上並非真正,仍以該不實之事項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使地政機關承辦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內,自與刑法第214條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當。
⒉查被告明知劉0德無能力為贈與法律行為,亦無委託他人代
為前開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仍擅自利用證人鄧0柔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偽造行為,並持各該私文書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行使,經該所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文書,並將劉0德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陸續移轉登記予被告。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⒊被告偽造署名、盜用印章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鄧0柔為本案前開犯行,係間接正犯。
㈢罪數部分:
⒈被告為完成附表一各編號欄所示不動產權利移轉行為,就
同次申請過程中,多次盜用劉0德之印章、偽簽劉0德之簽名而偽造完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私文書並持向公務員行使之行為,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⒉被告於為附表一編號1至4各次犯行,就同一編號均係以一
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4共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4次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時,無從審酌證人鄧0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係由其於附表一所示各項私文書上蓋印、簽名等情,致認定附表一所示各項私文書上劉0德簽名及蓋印均係被告親為,尚有誤會,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㈤量刑審酌: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劉0德之養子,明知
劉0德欠缺贈與之意思能力及辨識贈與效果之能力,亦無委託他人代為贈與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竟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造行為,並持以向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行使,移轉劉0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各項權利至其名下,不僅生損害於劉0德,亦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積極彌補其犯行所造成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於原審及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婚姻、工作等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29頁,本院卷第302頁),及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本院卷第6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前尚無相同罪質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⒉本院併審酌被告所犯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犯罪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被告犯行間隔期間非長、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沒收㈠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又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另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該印文既非偽造之印章,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已將其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私文書交付予臺
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收執,該等私文書即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私文書上「劉0德」之印文,均為被告
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依前開說明,亦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㈣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切結書切結人簽名欄、委託書受委
託人簽名欄「劉0德」之簽名各1枚(偵37615卷第183至185頁),為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劉0德」之簽名共2枚,係被告利用劉0德無判斷能力下由劉0德簽署,然既係劉0德親簽,即難認係偽造之簽名,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類別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民國) 原因發生日期 (民國) 文書名稱 偽造行為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 9987分之2787 贈與 111年1月7日 110年12月16日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於左列文書盜蓋劉0德之印章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 2分之1 贈與 111年1月17日 110年11月25日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於左列文書盜蓋劉0德之印章(土地登記申請書上之劉0德簽名係劉0德親簽)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 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地上權 全部 贈與 111年4月26日 111年1月5日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 於左列文書盜蓋劉0德之印章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耕作權 全部 贈與 111年4月29日 110年12月7日 ①切結書 ②委託書 ③土地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 於左列文書盜蓋劉0德之印章;於左列切結書切結人簽名欄、委託書受委託人簽名欄偽簽劉0德之姓名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劉正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附表一編號2 劉正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 劉正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附表一編號4 劉正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編號 卷宗名稱 卷宗代號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803號卷 他卷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615號卷 偵37615卷 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58號卷 偵4405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