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紹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紹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壹參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紹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