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92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許靖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9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許靖煥(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小幅減少量刑實屬過苛,相較於罪刑相當原則顯有未洽,且與社會倫理所表達之法律相違背。原裁定雖認抗告人以無關他案任指第一審所定執行刑違反比例原則為無理由,然抗告人係指法院雖就不同案件各有裁量權,就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於本件應有適用,不應於定應執行刑時,獨厚重罪,其他法院就類似案件,均大幅減低刑期,且抗告人有與數位被害人成立調解,故請求鈞院給予抗告人一只合理、公平之裁定及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15年10月,而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2年2月,均已逾有期徒刑30年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在抗告人本件最長期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30年以下之範圍內,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抗告人所犯各罪多達97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8月。由形式上觀之,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雖另援引其他案件所處之刑,而指稱原審裁定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僅小幅度減低抗告人刑度實屬過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等語,惟定執行刑係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97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個案之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57條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均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並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至抗告人表示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事宜,請求法院酌定較輕之刑度等情,乃屬抗告人所犯案件事實審法院判決時之量刑審酌事由,尚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應調查審酌之事項,要與本件定應執行案件無涉。從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抗告人許靖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3日至11 0年1月30日 110年1月22日至11 0年1月23日 109年12月6日至同 年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9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2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6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30日 109年12月26日至110年01月27日 110年1月6日至110 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4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39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185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1、82號 111年度訴字第3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0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33號==========強制換頁==========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1月2日至110 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字第9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75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112年度金訴缉字第11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38號(編號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9號(編號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