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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抗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1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謝其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即受刑人謝其明(下稱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下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因一般人民並非法律專家,難以充分瞭解各有關規定之文義,未能期待其進行訴訟法上救濟程序時,得以正確使用相關名詞、用語或為內容之明確表達,故法院應有探知其真意以擇定適當程序之義務。而本案受刑人對原裁定不服所提出狀紙之狀首,固載為「刑事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第7頁〉,然核其所載內容之真意,實係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本院自應循抗告程序予以處理),先予說明。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詳如後附「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原裁定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7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1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早判決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之,經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註:含普通及加重竊盜,下同)、恐嚇取財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刑,則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10月確定,兼為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所填具之「定刑意見調查表」內容等情,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本院經核原裁定係在合於法定之外部性界限,且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範圍內,酌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且業已說明其據以斟酌之事由,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並無不合。

(二)受刑人固以如附件所示「刑事聲明異議狀」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觀之受刑人前開抗告意旨,其中受刑人僅泛為引用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有關之法律規定或其論理部分,因俱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何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定原則之違法或未當,自難認為有理由。又受刑人雖復片面引用一己自述之實務其他定應執行刑案例之情形,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然此部分並未據受刑人提出其所述有關之裁判供以參酌,且依受刑人抗告理由所載,其所述其他案例之情形,多有在罪質或罪數上與本案具有顯然差異之情況,自無可比擬作為對受刑人有利之認定。再受刑人抗告意旨泛為指陳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未考量其所犯為不乏同一屬性之罪所反應之人格特質,而致生刑輕責重、評價過度,有失公允,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有違比例原則等情部分,本院酌以原裁定於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業於其理由欄中載及斟酌受刑人多次所犯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罪名、罪質,及關於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係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是原裁定顯然已將受刑人因其所犯罪名中有部分基本罪質相同一節所反應之其人格特質予以考量在內,且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除前因如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4、5及附表編號8至11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9月、10月,而各已大量獲致減少有期徒刑4個月、6個月及1年又8個月之刑期外,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已復使受刑人在法定裁量應遵守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另享有再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之刑期利益。綜觀受刑人因其所犯罪名、罪質之相同或相類性、其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所顯現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有受刑人所指刑輕責重、評價過度、有失公允,或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有違於比例原則等情事,受刑人此部分抗告內容,亦無可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而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謝其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09/03(聲請書後附一覽表誤載為111/05/03) 111/08/02 111/08/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4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85、8597(聲請書後附一 覽表誤載為95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日期 111/11/24 112/02/09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21 112/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2號 改以112執更592執行(編號1至3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謝其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恐嚇取財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06/15 110/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2/08/09 112/11/1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13 112/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31號(編號4、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號==========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謝其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11/10 111/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57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12、98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12/11/16 112/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07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6 113/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8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謝其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0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12、98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12/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