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87號抗告人 即聲明異議人 張朝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張朝慶(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臺中地檢101年執量字第745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下稱甲案)、102年執更量字第385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下稱乙案),以上兩指揮書需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9年1月,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得另擇較有利於抗告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重定應執行刑。因抗告人所犯各罪,有被分案起訴及審判,造成分別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的案件再彼此合併定刑,導致應執行刑越定越高的情形,檢視乙案應執行17年3月,係依據臺中地院102年度聲字第4296號裁定,由該裁定案件一覽表可知最重刑5年6月為基礎,若採限制加重方式,其餘25罪各罪酌加數月為其應執行刑之定刑方式,並考量各罪之差異性甚小、犯罪時間密集等因素所為之整體性評價,而非將各罪刑期加總後酌減數月,如能以該部分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於限制加重方式之定刑裁量權行使之下,勢將大幅降低此部分定應執行刑,絕對不必如乙案17年3月之重,亦違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又甲乙兩案當中,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類似,且整體重複性高,依刑法第51條之立法方式,本就為考量若因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然超過其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若將甲乙兩案接續執行共19年1月刑期,恐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責罰顯不相當之問題,亦與量刑裁量所應遵循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發生衝突。本案需接續執行共19年1月刑期,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應另擇一個或數個判決確定日為基準,依法就該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之各罪定執行刑,得較有利抗告人,以緩和接續執行合計刑期而生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①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確定(下稱甲案,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1年9月7日,各罪詳見附表甲);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乙案,該案判決確定日為101年6月18日,詳見附表乙)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甲及附表乙所示之罪,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附表乙所示之罪即101年6月18日,雖附表甲編號4、6至8、10至14所示之罪均得與乙案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抗告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已如前述;佐以前述甲案、乙案之裁判既已分別確定,且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依前開說明,實無許抗告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分割、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檢察官依確定之裁判內容據以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是抗告人執此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誤或不當,難認有據。
㈢況且,上開甲案、乙案於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
其合併之刑期,抗告人雖認其所主張上述之定刑方式較為有利,然法院針對應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本件即便依抗告人所述之方式,重新更定之應執行刑,亦非確有其所主張之有利結果,自無從認客觀上有因上開甲案、乙案接續執行之結果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
四、綜上所述,上開甲案、乙案均已確定,且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執行檢察官回函表示不予准許抗告人請求另聲請定應執行刑,即屬有據,並無違反客觀性義務之情事,其所為執行之指揮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原審裁定亦同此認定,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任何違誤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附表甲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6/26 101/06/26 101/06/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日期 101/09/07 101/09/07 102/0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09/07 101/09/07 102/04/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1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17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共10罪) 犯罪日期 101/06/02 101/06/19 101/05/13~101/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日期 102/01/30 102/01/30 102/0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4/11 102/04/11 102/04/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1/04/22 101/06/11 101/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日期 102/01/30 102/01/30 102/0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4/11 102/04/11 102/04/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1/06/05~101/06/18 101/06/05 101/05/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02/01/30 102/01/30 102/05/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4/11 102/04/11 102/08/0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23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72號編 號 13 1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05/12 101/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44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02/05/21 102/08/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8/01 102/09/1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72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475號附表乙編號 1 罪名 施用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02/0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 判決 日期 101/05/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1/06/18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