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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抗字第 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97號抗告人 即聲明異議人 許銘宗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113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許銘宗(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261號裁定(下稱A裁定,各罪詳附表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下稱B裁定,各罪詳附表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上開A、B裁定接續執行,刑期合計23年10月。但兩案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等犯罪,犯罪時間密接,犯罪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類似,若依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較符合立法恤刑之目的,卻因檢察官之疏漏,致重罪與重罪無法合併定刑,以致A、B裁定接續執行,合併刑期長達23年10月,此情形顯然該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重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抗告人乃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行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1月12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172字第1139004503號函予以否准,復經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抗告人請求撤銷臺中地檢署之否准函及原審裁定,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以免因接續執行而致刑罰過苛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以105年度

聲字第4261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確定,嗣抗告人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1月12日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172字第1139004503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以抗告人所為請求將兩案定應執行刑裁定再行拆組後重新定應執行刑,有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意旨,無法依其請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駁回其請求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抗告意旨固以上情主張應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查,A、B

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104年5月5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B裁定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桃園地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桃園地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抗告人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5年8月15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臺中地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中地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抗告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抗告人所犯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104年5月5日判決確定),而A裁定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罪均係在B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104年5月5日以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是A裁定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罪依法本無由與B裁定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雖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然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4年間,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則均係在102年間,二者並無犯罪時間密接、須一體評價罪責之情形;此外,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難認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統一見解後所指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基礎已變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是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無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則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向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既經各該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自屬合法有據。從而,抗告人於A、B裁定確定後,徒憑己意,請求就A、B二裁定所示各罪重新排列組合,以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一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是本案函文函覆抗告人其請求之兩案再行拆組後重新定應執行刑,有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法依其請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A裁定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1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104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附表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0日 104年5月17日 104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附表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2月(2次) 有期徒刑6年5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19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4號 附表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4日 104年12月5日 104年11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105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105年度訴字第202、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76號 附表編號10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B裁定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4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4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4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4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5月5日 104年7月30日 104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52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51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51號 附表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102年8月18日 102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242號、104年度偵字第16958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242號、104年度偵字第16958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242號、104年度偵字第169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72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72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72號 附表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242號、104年度偵字第16958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242號、104年度偵字第169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72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72號 附表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