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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培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培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方培容前犯加重詐欺等等罪,經法院判處應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9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