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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保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弈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21號令公布施行,從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合先敘明。

二、本案聲請保護管束案號應為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保護管束案號記載為「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顯係誤寫,如予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照前揭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09